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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15-侵犯财产罪

2019-11-21 18:42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侵犯财产罪

15-侵犯财产罪

  • 概念

    • 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特征

    •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 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有个别可以由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大多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抢劫罪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

        • 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

        • 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 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 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

      • 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 应注意以下两点:

        • 对当场的理解不应太机械

          • 即使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的地点,但如果这两个以上的地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仍然应当视为是当场。

        • 抢劫借条(欠条)也构成抢劫罪

    • 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

      • 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 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 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 抢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 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 以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 一罪与数罪

      • 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罪名不同,数罪并罚

      •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 一般规律:采用犯罪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后又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后面处理他人财产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是否需要以前一行为触犯的罪名与后面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数罪并罚

          • 如果后面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后面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直接以前面的行为定罪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 后一行为是否侵犯新的法益的判断方法:假定该财产是合法取得的,采用后面的手段进行处理是否构成犯罪

              • 假定该财产是合法取得的,采用后面的手段进行处理也构成犯罪,表明后面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

              • 反之,如果该财产是合法取得的,采用后面的手段进行处理不构成犯罪,表明后面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 实施抢劫罪后,趁被害人没有发觉,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与盗窃数罪并罚。

    • 转化型抢劫:

      • 概念

        • 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 特征

        •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中的一种。

        • 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行为人必须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处罚:

      • 处 10 年以上的        8 种情形应当记住

        • 入户抢劫的

          • “户”的范围

            • “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前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 不包括公共场所、办公地点。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必须是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金融物资,不包括其他非金融物资。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指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害、伤害他人

            • 此种情况属结果加重犯,还定抢劫罪。

            • 如果在抢劫完毕后因为泄愤报复或者为灭口而杀害、伤害他人,数罪并罚。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持枪抢劫的

          • 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并且必须是真枪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盗窃罪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概念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 不同盗窃形式构成犯罪的条件:

      • 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 缩小解释

    • 针对特殊对象的盗窃:

      •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定盗窃罪。

      • 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定盗窃罪。

    • 盗窃罪的牵连与竞合:

      •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车辆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为实施盗窃罪而盗窃车辆的,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的价值之内。

      •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

        •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 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

        • 盗窃未遂通常不以犯罪处理

          • 但是,以下情形犯罪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 多次盗窃

            • 入户盗窃

            • 携带凶器盗窃

            • 扒窃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 理论标准:有控制和失控说

          • 失控说占主导地位

        • 实践标准:

          • 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为既遂。

            • 包括扒窃

          • 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偷出仓库(出墙、出院)为既遂

            • 如果是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盗窃,要看大门看守是否严密

          • 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为既遂

          • 在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 诈骗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的环节

      • 有欺诈的行为

      • 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

        • 如果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而只是同意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定盗窃罪。

        • 如果行为人捏造了一个令人恐惧的事实,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通常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犯罪人财产增加

      • 被害人财产减少

    • 三角诈骗的成立要件

      • 第三人(被骗人)必须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的人

  • 抢夺罪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 “公然”是指当着被害人的面。

      •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比较机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较慢,比较迟钝达到犯罪的目的。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

    • 与抢劫罪的区别

      • 抢劫罪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排除他人放抗,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 抢夺罪是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直接夺取他人财物。

        •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 抢夺的过程中,使劲拽了一下,因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摔伤、摔死的,仍定抢夺罪。

            • 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以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

            • 按照新的抢夺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况直接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理,而不定抢劫罪。

          • 如果第一下没有拽下来,犯罪人又强拉硬拽,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 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

      • 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是否漏出来并不重要。

      • 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认定为抢劫(一般抢劫罪),不属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 飞车抢夺的认定:

      •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敲诈勒索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 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讨回自己的财物,即使采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也不构成本罪。

      • 双方有一定的纠纷,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定敲诈勒索罪。

    • 方式很多

      • 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 与抢劫罪的区别之一

    • 威胁的内容很多

      • 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如揭发隐私、栽赃陷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 与抢劫罪的区别之二

  • 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概念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 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 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物,该财物都视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

          • 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 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 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

        • 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 注意一种特殊情况: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 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 最常见的考法是:不是遗忘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很简单,此种情况下“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 不过,此种情况下,如果定侵占罪,仍然应当同时符合侵占罪的两项条件:

          • 首先,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

          • 其次,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

          • 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属遗忘物,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此种情况由于不符合侵占罪的第二项条件,仍然不能定侵占罪,通常定盗窃罪。

  • 职务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概念

      •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与贪污罪的区别:

      • 主体不同,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挪用资金罪:

    • 概念

      •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仅在于主体不同

      • 本罪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概念

      • 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必须是挪作公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 毁坏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两者的区别:关键是对象不同

      • 只有破坏的是机器设备、耕畜、种子、禾苗等工农业生产资料,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就这两罪而言,破坏生产经营罪优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坏财物不仅包括对财物从物理上进行毁坏,而且包括对财物的性能、效用进行毁坏,还包括既没有从物理上进行毁坏,也没有从性能、效用上进行毁坏,但导致财物的所有人无法利用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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