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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罗马伊苏利亚王朝士兵法(1)

2021-06-15 21:11 作者:海尔雷-德-洛林  | 我要投稿


《军事处罚法》(Περί Στρατιωτικών Ἐπιτιμίων),1 根据其内容所涉及对象,又被学者们称为《士兵法》(Soldier Law),是中世纪拜占庭帝国时期以希腊文写成的管理军队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其主要内容包含整顿军队纪律,对触犯规定的士兵与长官进行处罚的相关措施。作为一部重要的军事法令,了解和研究该文本的内容和源流,有助于加强对拜占庭军队组织、管理及其对拜占庭文明演进的影响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该法律经常与《罗得海洋法》(Rhodian Sea Law),以及《农业法》(Farmer Laws)一起出现在东罗马的伊苏利亚王朝的法律《法律选编》(Ecloga)的附录中。是了解7到8世纪东罗马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尤其是《罗得海洋法》确立了现代海洋法规的部分基本框架,比如说海难救援无偿原则。而士兵法则是了解东罗马当时处于军区制度早中期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了解某些大型历史mod(HIP)以及结合历史的假想mod(指HMI)的769和868年东罗马帝国军事制度(也就是希拉克略时期建立的军区制度)的重要资料。

按照这套法律,应该特别批判三国时期开始执行的世兵制度。因为虽然世兵制度和东罗军区制度类似,但是士兵的地位却差距巨大。同时该法律也没有和曹魏时期对于军户逃亡需要处决近亲的条款。更别说军户低下的社会地位。(而东罗马从头盖骨一世开始就按照财富来划分军户)

本文给予他人翻译以及自我对于该时期东罗马帝国情况的理解完成。在全文完成后会放出借鉴论文和资料。


8世纪罗马帝国领土情况


该时期罗马帝国因为保加尔人和斯拉夫人入侵基本上丢掉了保加利亚和希腊。虽然在718年利奥3世成功联合保加尔人消灭了伍麦叶陆军和海军主力,但是安纳托利亚依然严峻。而随着阿拉伯人入侵,伦巴第人入侵和与教宗关系的恶化,阿非利加总督区和拉文纳总督区也很快失去控制。 拉文纳总督区只有意大利南部部分地区保留控制权。而安纳托利亚半岛的奇里乞亚也成为了阿拉伯军队重要的前进基地。


1. 如果有人在战场上做将军禁止的事情,或者不执行将军(此处希腊文原版是Δούξ,而拉丁文则是Dox)的命令,即使他将事务处理的井井 有条,他也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2. 如果有精通作战的士兵打算从战壕后退或者作为队列中的第一个士兵从其他士兵的眼前消 失,亦或者破坏或出卖自己的武器,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如果他有幸受到人道的关怀,改由处 以鞭刑并参与出征。


3.任何人因畏惧战争而佯称生病,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4.如果有人离开指定的营寨,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如果越过壕沟,他应该被驱逐出军队。


5. 一个犯有冒犯皇帝行为的罪犯应该被处死,财产充公。对他的纪念应该在其死后才可进行。


6. 如果有人打算叛逃到外族人那里,但是被抓住了,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7. 如果有士兵擅离职守,他应该被处以鞭刑或者被驱逐出军队。


8. 如果有士兵在队列刚刚形成或者战斗中,丢掉自己的岗位或者军旗(此处军旗的原文则是βάνδον,是伊苏利亚王朝时期的部队单位名称,英文是Bandon。一般一个东罗马bandon是50 至 100 名骑兵,200 名步兵,其长官为 Komes。)逃跑,亦或者他提前离 开自己的位置,抢夺死者的物品或者鲁莽地去追逐敌人,我们裁定这种行为应该处以砍头之刑,并 且他的所有战利品被没收,作为营(此处指tagma,一般为300人编制,因此被翻译者翻译为营)的公有财产,这是因为他破坏了队列并且背叛了战友。


9. 如果部队在统一行动或者战斗中没有理由或明显的原因而发生溃退,我们裁定,营中最先逃 跑的士兵和在战场上处于战阵前列而溃退的士兵,应该执行十一抽杀律 并由其他营予以射死,因 为他们破坏了战斗序列,并由此导致了整个军团的溃退。但是如果他们中有人在战斗中受了伤,那 么这些受伤的人将被免除上述处罚。(这一点是东罗马莫里斯皇帝添加的补充条文,但是这也证明东罗马军队此时依然保留了罗马帝国时期的十一抽杀律。同时要避免与荷兰的莫里斯亲王混淆)


10. 如果军旗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和明显的原因的情况下被敌人夺走,我们裁定,将对被委任看守 军旗的士兵进行处罚,并且将他们降至其所在军队或者近卫军团中的最低级别。如果他们在战斗中受了伤,他们将被免除上述处罚。


11. 如果有士兵在战场上丢了武器,那么我们裁定他应该受到处罚,因为他使自己没有了武器并 且武装了敌人。


12.如果一个军团或整个阵型被击溃,而在附近有一个营地,如果士兵没有退守到那里,并寻求 救助,而是莽撞地四散逃跑,我们裁定胆敢这样行动的人将受处罚,因为他们抛弃了自己的战友。


13. 如果有人被委任来保卫城市或者堡垒,在还有能力保卫该地的情况下,他违背长官的意志, 放弃了守卫地,除了危及到其生命的情况下,该人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14. 煽动混乱和鼓动民众的人,根据他们责任的程度,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或者被驱逐。


15. 有人逃向敌军又折返,应该对他进行拷打,或者投给野兽 (因为即使罗马帝国基督化后,叛逃者已经被开除军籍,甚至被当作公敌, 他们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可以用于角斗这种活动),或者判处他绞刑。


16. 那些因为耻辱的原因而被驱逐出军队的人不可能拥有或者获得荣誉。


17. 如果士兵把他们的长官丢在后面,或者没有保护他,因此致使他被敌人监禁。他们有能力 保护他,但是最后却致使他丢掉性命,由此这些士兵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18.如果一个士兵偷窃另一个士兵的武器,他应该被革去军职。


19.如果士兵中有人粗暴地激怒士兵或怂恿暴动,该人应被处以砍头之刑。如果有人喧哗、抱怨 而引起混乱,那么应革去该人的军职。如果一群士兵密谋造反或整个军团准备叛乱,将他们解散。(个人理解是此处通常做法应该是打乱编制后分散编入其他军队)


20. 如果一个被驱逐者,他逃离处罚又积极参与出征,并假装没有什么事情,或者非常支持出征, 那么对其处以砍头之刑。一个正处于被驱逐中的人,如果他主动出征,将其放逐到岛上。如果他假 装没有什么事情,并参与出征,那么将其彻底驱逐。如果一个被驱逐者,已经结束处罚,并且完成 了遭驱逐的年限,参与出征,我们会询问他是因何原因被判刑并遭到驱逐,并且如果他遭到歧视, 我们会维护他。


21. 那些犯有通奸罪或者其它公共犯罪的人不能参军。


22. 任何受到征召服军役但却逃跑的人,应该受到军事法的处理。因为受到征召却逃避服军役 是非常耻辱的事情。逃避军役的人,同叛徒一样将失去其自由。


23. 如果有人在战争期间把自己的儿子从军队中偷偷带走,该人应该被驱逐,并且他的部分财 产将被没收。如果有人让他的儿子在战争期间表现得一无是处,以此使其被注意到不利于战斗,该 人应该被驱逐。


24.如果有士兵用手打伤长官(此处原文应该是πραιπόσιτος), 对其处以砍头之刑。


25.有士兵打伤自己的战友,如果用石头打伤,将其驱逐出军队 ;如果用剑击伤,他应该被处 以砍头之刑。


26-1. 有士兵自己打伤自己或者以其它方式自杀,如果是因为无法承受身体的疼痛,厌倦军旅 生活,精神问题或者担心耻辱等原因,他不用接受砍头之刑,而是被不光彩地开除军籍 ;但是如果绝没有以上的借口,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26-2. 士兵用石头打伤战友,或者故意打伤自己,即使没有摆脱身体的疼痛、伤害或者死亡, 他也应该受到鞭刑,并被驱逐出军队。如果他是用剑击伤自己或者他人,对其处以砍头之刑,因为这是自我摧残和鲁莽的行为。


27.队列中第一个从其他士兵眼前逃跑的士兵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如果罗马军队的侦察兵…… 罗马人的秘密计划,他们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一个执剑士兵用剑击伤他的战友,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此处应该是如果罗马军队的侦察兵泄露了罗马军队的秘密计划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


28.有士兵破坏和平,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昭和下级军官狂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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