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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点预测⑬:债的转移

2022-05-05 15:09 作者:双流赵师傅  | 我要投稿

一、继承遗产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法人合并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

(一)不得转让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公司和我签订授课合同讲应予,后来转让给法语机构讲法语)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内容中明确表示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赡养费请求权)

(二)债权转让的程序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示例:1月1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1月20日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间,新的债权人已经取得债权,但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对债务人而言,自己的债权人没有变化。)

四、债务转让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示例:张三欠银行10万,张三和李四达成协议,由李四替张三向银行还钱。如经银行同意对银行发生效力,即银行只能找李四要钱。如未经银行同意,对银行不发生效力,银行仍然可以找张三要钱。如果张三或李四催告银行表态是否同意,银行未表态,视为银行拒绝同意,银行继续找张三要钱。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示例: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的债权,李四和王五约定,李四和王五一起向张三还款,并通知了张三。此时,张三可以拒绝。如张三不拒绝,或者张三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示拒绝,则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王五负连带责任还款10万。
示例: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的债权,王五向张三发函,同意与李四一起向张三还款。张三如果没有表示拒绝,则有权要求李四王五连带还款10万。

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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