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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2023-06-12 21:15 作者:今天天气不错风也温柔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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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9号,继《爪牙》《现代中国的形成》后又一重磅新作;
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典之作。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荐,彭慕兰、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众多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美国历史评论》《亚洲研究杂志》《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等20多家ding尖学术期刊刊登书评;
聚焦性犯罪问题,以法律视角切入。作者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细致地记录了影响各种性问题的法律变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同性恋法律与性别角色、“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展示了一个复杂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关注底层人物的生活地位及命运,充满人文关怀。作者以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群为切入,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卖妻”等现象,辅以大量的细部描写,揭示出清代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问题;
史料丰富详实,还原精彩的真实案例。该书以唐代以来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档案为轴,辅以地方志、民俗调查报告、传奇小说(《金瓶梅》等)等多种文献,加上作者佳的史料裁剪能力,呈现出细密化的法律叙事文本,勾画出底层平民生活的众相;
案例生动鲜活,语言精准流畅,可读性强。书中案例细节丰富,人物形象立体丰满,作者缜密的思考穿插其间;译文反复打磨,精准流畅,可读性强;
跨越式写作,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该书把关于性的不同领域的发展关联到一起,拒绝了以往根据一些精英案例所提出的过于简单的概念,致力于在多学科的基础上提炼更为复杂的相关论证;
本书采用内外双封的装帧形式,同时,为了更好地贴合本书的主题,封面采用五代南唐《合乐图》元素,再现了五代宫廷女乐的奏乐场面,紧扣书中“娼优”等主题。
编辑荐
该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作者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光棍例”
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的底层男性被统称为“光棍”,他们总人数众多,并在当时日益壮大。他们被妖魔化为性侵犯者,被视为对正经人家中的守贞妻女及年少子弟构成了威胁,于是国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加以震慑。本书展示了当时国家为应对社会结构和人口状况方面正在发生的诸多令人不安的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为了适应正在变得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国家抛弃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时宜的旧有身份类别,强制落实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以支持小农家庭对抗由单身无赖汉们构成的底层男性阶层。
明清寡妇之“性”与财产
相较于对其他类型的女性,明清两代的法律均在财产和自主性方面赋予了寡妇以大限度的权利。但寡妇能获得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她须保持贞节,而再婚或与人通奸均会破坏这种状态(因此,再婚和与人通奸只是同一主题的不同表现方式而已)。性与财产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性,为大量的民、刑事司法审判提供了素材,而这些审判活动正是清廷用来落实其推行的那些道德准则的直接手段。现存的案件记录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们得以一窥清廷是如何致力于推广女性贞节观的,以及此种努力又会对清代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作品。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苏成捷,作者简介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出版有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和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两部学术专著,并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谢美裕,译者简介
谢美裕,斯坦福大学历史学博士,历任斯坦福大学人文学概论讲师与俄亥俄州立大学马里恩校区历史系助理教授。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bu青年长江学者(2018年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专著《聚讼纷纭》《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从诉讼档案出发》等多部编著,以及译著《爪牙》。


妇女的贞节,被理解为妻子对其丈夫绝对的性忠诚。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例如她为自己设定的贞节标准有多高?她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捍卫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
——编者按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旌表节妇烈女:法律的仪式维度
妇女的贞节,被理解为妻子对其丈夫绝对的性忠诚。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例如她为自己设定的贞节标准有多高?她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捍卫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
清代官方评判贞节的正式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皇帝下旨旌表节妇烈女,另一种是依据受害女子的行为来评判那些危害贞节的罪行。它们分别代表了帝国法律当中所包含的“礼”与“法”这两个不同的维度。“节妇”是典型的贞烈女子,亦即那些在丧夫后既未再婚也未与其他任何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寡妇。对节妇的推崇,至少可上溯至将儒家道德作为国家信条的汉代。而清代则直接承袭了元明两代的前例。
元代在大德八年(1304)由礼部对可获朝廷旌表的节妇资格加以规定,亦即该女性须至少在其30岁至50岁的这20年间未曾再婚或与人通奸,且其“贞”在当地广为人知。经由乡邻的举荐,地方官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寡妇上报至朝廷,请求予以旌表。
明代于洪武元年(1368)对上述那些条件加以重申,并另外新增加了一项奖励,亦即免除节妇所在家庭的徭役。此外,明代还从正德六年(1511)开始旌表“不受贼污贞烈妇女”,亦即那些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被杀或自尽且未遭**得逞的女子。朝廷会为这些女子立贞节牌坊,并支付其丧葬费用。
无论是守节的寡妇,还是因拒奸而身亡的守贞烈妇,均被描写成采取端的手段以反抗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管后者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再婚、通奸抑或强奸。守寡被认为在经济和情感两方面均会遭遇困境(司法档案中常常称之为“苦守”)。那些宁死也不愿放弃维护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的女子被推崇为“贞烈”,犹如那些为君尽忠的官员被誉为“忠烈”。从理论上讲,这两类“殉烈者”皆是主动选择了一条其困难但忠贞不渝的道路,而抛弃了其他那些简单易行但可耻的做法。
清廷赐银给节妇烈女所在的家庭,出资为她树立贞节牌坊,并在当地建造“节孝祠”供奉节妇烈女的牌位,以使其得享祭祀。此外,雍正皇帝更是推动了将贞节旌表的范围扩展至平民阶层,他将那种家境贫寒但能守贞不渝的节妇视为妇德所能达到的高峰。绝对的性忠诚,被作为界定原先的那两大类女性典范(译者注:指节妇和烈女)的大原则。 在雍、乾两朝,官方通过对这一大原则详加阐述的方式,大幅扩展了符合可获官方旌表之资格的女性范围。其结果是造成了贞节牌坊的总数量空前激增,正如伊懋可(Mark Elvin)所评论的,“旌表制度变成了一条装配流水线”。
在守寡期的计算方面,清代将如下这类女性也包含在内,亦即那些尚未成婚便遭逢其未婚夫身故,但仍坚持搬到其未婚夫的家中侍奉后者的双亲,并拒绝改嫁他人的女子。此外,在清代中期,下述这类女性人数的激增,也逐渐缩短了朝廷规定的受旌表资格所要求的时间。那些自尽殉夫的寡妇、自杀追随其未婚夫于九泉之下的未婚妻及“抚子守志,因亲属逼嫁投缳的孀妇”,此时均有可能被加以旌表。这些新增的资格,将节妇和烈女这两种贞女典范合二为一。于是,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开始,那些因为受到非胁迫性的调戏而自杀身亡的女子也被加以旌表。这一做法将那种认为女子应当避免为通奸或强奸所玷污的逻辑加以延伸,绝对的性忠诚开始变得意味着,女子即便仅是受到合法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的性挑逗,她也须以死明志。
但是,即使某位女性做出上述那些举动,她也未就有资格成为节烈。因为在明代,那些因反抗强奸而丧命的女性受害者,若已被施暴者强行玷污得逞,那么她就会失去被旌表的资格;同样的,倘若她以往有过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则也会丧失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再婚的寡妇即使未被强奸犯玷污,也不具备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因为再婚本身便意味着她经不起对其贞节基本的考验。对此问题的看法,在清朝前期曾有分歧。乾隆二十三年(1758),江苏按察使向皇帝建议应当对那些举荐节妇烈女的规范加以阐明,将再婚的寡妇排除在有被举荐资格者的范围之外,但刚开始时皇帝拒绝了这一建议,参见《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卷403,第510页。但我从未见过再婚的寡妇曾被作为举荐旌表之人选的例子,更遑论其确实获得旌表。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甚至明令禁止下级官员举荐再婚的寡妇作为旌表人选,我曾读到乾隆朝晚期、嘉庆朝和道光朝的许多刑科题本皆强调案中因反抗强奸而死的寡妇曾再婚,以解释为何不举荐对她加以旌表。一名女子唯有坚持高的标准(未与其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过性关系,守贞直至身故),她才有可能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
危害贞节的罪行:法律的刑罚维度
女性贞节所面临的某些考验,涉及男性所做的并被清律界定为犯罪的许多行为。但定罪与量刑皆取决于女方的反应,亦即女性在面临这种考验时所坚持的贞节标准越高,则对她实施性侵犯者将受到的刑罚也就越重。在本书前述讨论过的那些对强奸案件的审判中,我们已经看到此一原则的运作方式。但是,引人注目的或许是“调戏”或“调奸”这种罪行。倘若一名男子调戏或调奸某女子,而该女子仅是向官府告发,则该男子将会被视案情轻重处以笞刑或一段时间的枷号。但如果遭调戏或调奸的女子自杀身亡,那么她就有资格成为节烈,而自雍正朝开始,调戏或调奸女子并致其自杀身亡的男子将被处以绞监候。在对此类男性犯进行定罪量刑时,更多的是视女方对她遭受的调戏或调奸的反应而定,而非男性所实施的此种行为本身。
另一个例子是那种强迫寡妇再嫁的罪行。就此种罪行而言,所科具体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与受害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远近。若寡妇因为不愿与新丈夫成婚而自杀身亡,则那名强迫她再嫁的亲属(无论其与那名自尽的寡妇是何种亲属关系)将被以重的刑罚论处。即便迫其再嫁者是那名自杀身亡的寡妇自己的父母,他们也将因此而被处以杖刑和徒刑。上述这种殉节使得强迫寡妇再嫁的行为成为一种严重的罪行,而殉节的寡妇则将受到旌表。若寡妇已和其受迫再嫁的新丈夫成婚,而她并未选择自杀,则强迫其再嫁的亲属所要受到的刑责将大为减轻。若寡妇终被亲人劝服而屈从于强迫性的再嫁,则如同强奸案件中的情形那样,顺从于既成事实便被视为同意,故而迫其再嫁的亲人的刑责也将轻。事实上,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初期,如果一名寡妇被迫完成了再婚而并没有自杀,那么她甚至会失去离开其新丈夫的选择权,而她的新丈夫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正如雍正三年(1725)时的一份奏折中说道,此类寡妇“是业已失身,无志可守,不追归”。若寡妇因为与人通奸而失贞,则其姻亲便获得了将她嫁卖的法定权利,而无须顾及寡妇本人的意愿。显然,强迫再嫁的罪名仅适用于那种受害者乃是节妇的情形。该罪名成立与否,则取决于此类女性作为寡妇的客观身份,而不是取决于再嫁行为是否违背了寡妇本人的意愿。
在确定每一类别的罪行之前,皆须先对受害者进行评判,后者的不同情况决定了犯所受的刑责之轻重。高的贞节标准是女子以清白之身殉节,而她所得到的回报有二:其一是被朝廷作为节烈加以旌表,其二是相关的犯将被处以严厉的刑罚。
节选自[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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