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德国医疗器械报关公司|进口医疗器械通关步骤【进口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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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德国医疗器械报关公司|进口医疗器械通关步骤【进口申报指南】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医疗器械的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4.对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5.妊娠控制。
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风险程度,国家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Ⅰ):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显微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等。
第二类(Ⅱ):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才能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医用防护口罩、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等。
第三类(Ⅲ):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才能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体外震波碎石机、有创内窥镜、超声手术刀、彩色超声成像设备、激光手术设备等。
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对于国内经营单位经营医疗器械的要求: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营业范围中要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无须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进口申报文件资料:
1. 合同、发票、提单;
2.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部分设备需要)
3.强制性认证证书(部分设备需要)
4.进口商企业营业执照
5.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6.进口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7.进口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部分设备需要)
9.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部分含药剂设备或诊断试剂需要)
10.特殊物品审批单(部分医用诊断试剂需要)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向申报地海关申报;通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进口医疗器械目的地检验
医疗器械属于法检商品,施行目的地检验,申报后经海关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由境内销售或使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医疗器械的几点注意事项
1.禁止进口旧医疗器械“以旧充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2.运输、储存应符合口腔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如因货物受潮,部分包装受到挤压、破损,影响内容物使用,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3.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合格不可擅自销售使用
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合格的口腔医疗器械不可擅自销售使用,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的医疗器械是否需要有中文标签?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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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进口椰青海关申报注意事项
1. 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需要在国家准入和品类准入名单之内)。
2. 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 水果品类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 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5. 办理输出国/地区植物检疫证书。
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清关知识每日学:
进口塑料及其制品规范申报要点
1、外观:指商品本身实际的外观状态情况,主要指商品的颜色、透明度和形状等表观性状,具体申报要求可参见《目录》对应税号。
透明度通常可填报:“透明”“半透明”“不透明”等。
注意:透明度和颜色不可混为一谈,例如“无色透明颗粒”应申报为“无色、透明、颗粒”,不可减项申报。
2、成分含量:指商品中包含的各种物质种类及其含量。成分应用化合物名称填报,避免笼统填报为“添加剂”“助剂”“其他”等,各化合物含量相加应为100%,例如“聚乙烯97%,聚氯乙烯3%”。
3、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单体单元指能起聚合反应或缩聚等反应而变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简单化合物,该项要素需填报单体的种类和含量。例如某商品成分含量为“聚乙烯100%”,单体单元比例可能为“乙烯97%、丁烯3%”。
4、比重:税目39.01项下聚乙烯根据不同比重归入不同子目,申报时应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填写。
5、底料来源(再生料、瓶片料、新料、副牌料):该项申报要素应从括号内“四选一”填报。
6、是否成卷:该要素为39.19项下商品专有要素,填报 “成卷”或“未成卷”。
7、是否单面自粘:该要素为39.19项下商品专有要素,应填报“非单面自粘”或“单面自粘”。
8、成分:指商品所含物质种类,仅填报各种物质化合物名称即可。
9、材质:指申报货物所用材料种类或塑料品种。应具体到化合物名称,例“聚乙烯制”、“聚丙烯制”等。
10、规格尺寸:表示申报货物的大小尺寸,其中块状、板状物应填报“长、宽、厚”,卷装物应填报“宽幅、单层厚度”,管状物应填报“外径、内径、长度”,若货物无法描述尺寸,应填报“不规则形状”。
注意原则上不能填报“无规格”。
11、若为半导体晶圆制造用需注明形状:按照申报货物实际情况申报,如果不是用于制造半导体晶圆,需注明“非半导体晶圆制造用”。
12、规格或型号:指商品的大小尺寸或表示产品用途和技术指标的代码。可选其中一项填报。
13、型号:指代表不同性能、用途和规格的产品代码,有的厂家称为“牌号”。
14、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需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