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法庭
即海牙国际法院(The Hagu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全称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简称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联合国)国际法院等,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
海牙国际法庭的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误解:一些网民把这个法院(court)误称为法庭(courtroom),其实法庭是法院的子属级事务型组织单元。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译词典里解释为judicialcourt ,因此功能词 Justice表示审判,是judicial司法。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在海牙的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该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须就联合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
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
其职能有两方面: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在2009年7月31日,联合国的192个会员国都是《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强制性选项
目前共有66个国家依照《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其中许多国家附有保留)。
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日本、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伐克、索马里、西班牙、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多哥、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乌拉圭。
约有300项现行有效的多边和双边公约规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咨询事项
除联合国机构(有权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之外,下列组织如今也授权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法官制度:
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是常设行政机关,协助国际法院履行职责。
国际法院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大会,《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但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是瑞士和瑙鲁)获准参加选举;在安全理事会,不得对此选举行使否决权。这两个机关同时但单独进行投票。“注: 一般于秋季在纽约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投票。
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届满。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选举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这一天是国际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辞职,应尽快举行特别选举,当选法官接着完成所余任期。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不论国籍,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的法学家中选出。
事实上,许多法院成员在当选之前曾任职本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国际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 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1.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2.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