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小杨入职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之后公司因业务调整,将小杨工作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因路途较远,没有补贴,双方就工作地点调整未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26日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将仲裁通知书发至公司工作微信群里。之后小杨未再上班,公司以无故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902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小杨首先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在公司工会微信群里表明其已就申请经济补偿金提起仲裁一事,公司当日即知晓小杨的意思表示。
小杨提起劳动仲裁后未再实际提供劳动,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与小杨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综上可知,小杨先于公司的解雇通知实施解除行为,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公司无需支付小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
小杨的行为属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行为,该民事行为已经发生了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最终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小杨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也就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使劳动法律关系消灭,但该行为的价值判断是否定的,即其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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