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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明”到“社会”再到“超越社会”

2021-06-07 14:16 作者:无关于李比都  | 我要投稿

——简述《尼各马可伦理学》与建立在罗尔斯《正义论》之上的现代正义观对于“公正”的理解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不同


摘要“公正”,或者说现代意义上更常见的“正义”,从人类社会形成伊始就已诞生并且随着人类的历史不断迭代更新,可以预见的是关于正义的他欧了和探索将会伴随整段人类的历史直至人类不复存在。关于正义的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随时间的推进而不断演变,从古希腊时期继承于神学的价值观念到现代人文主义关怀甚至超越人类社会的环保主主义的这种转变完美印证了人类关于“正义”的不断探索。

 

关键词

“品质”  “原初状态”  “神话”  “以人为本”

 

绪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作为西方伦理学经典,它所记录下的人类在古希腊时期的正义观即使是在今天依然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然而其中一些观念与判断方式在现代理解下已经不能够适用。基于罗尔斯1917年《正义论》的现代正义观与古早时期正义观的差异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故本文选择摘录整理《尼克马可伦理学》和《正义论》中关于正义的部分论述并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简述和分析。

 

目录

1. 简述《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关于公正的内容

1.1公正的性质与范围

1.2具体的公正

1.3分配的公正

1.4矫正的公正

1.5回报的公正

1.6政治的公正

1.7自然的公正与约定的公正

1.8公正、不公正与意愿行为

1.9受公正、不公正的对待与意愿行为

1.10公道

1.11对自身的不公正

2. 建立在罗尔斯《正义论》之上的现代正义观理解

 2.1《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

 2.2社会正义

 2.3个人正义

3. 两者对于“公正”的理解差异

 3.1从精神品质到行事准则

 3.2从“神话传说”到“以人为本”再到“终极关怀”

 

正文

1. 简述《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公正概念

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正更多的认为这是一种“按照公正的精神或原则做事的品质”。这样一种讨论在整本《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最为详细,不仅仅是因为公正的重要,而且也是由于公正的复杂性。尽管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正与其他的“德性”一样都进行了“适度”这一重要方面的讨论,但是公正这一部分涉及的并不只是两个极端与适度的品质这三项因素,还涉及了两种人和两份份额的因素。

 

  1.1公正的性质与范围

     1.1.1公正这一品质使得一个人做倾向于正确的事情,使之做事公正,并愿意做事公正。将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是公正的,所以公正的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

     1.1.2不公正的人是所取过多的人,而且必定是在善的事物上索取过多,或者两善之中取其轻的人。将这样的人称为不公正就是源自于不平等。

     1.1.3公正是关于他人的德性,唯有公正是对于他人的善。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另一个人是治理者还是合伙者。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

 

  1.2具体的公正

     1.2.1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的共同财务上的分配上的公正,另一类是在私人交易中起到矫正作用的公正。

     1.2.2矫正的公正又分为两种,相应于出于意愿和违反意愿的两类私人交易。

 

  1.3分配的公正

     1.3.1公正必然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作为适度,它涉及过多与过少两个极端;作为平等,它涉及两份事物;作为公正,它涉及某些特定的人。

     1.3.2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在于违反比例。不公正或者是过多,或者是过少。对于好东西,总是不公正的人所占的过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所占的过少。

  

1.4矫正的公正

   1.4.1尽管平等是较多与较少的适度,得与失则在同时既是较多又是较少:得是在善上过多;失是在恶上过多。公正是过多与过少之间的适度,所以矫正的公正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

   1.4.2公正在某种意义上是违反意愿的交易中的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它是使交易之后所得相加等于交易之前所具有的。

 

1.5回报的公正

   1.5.1不折不扣的回报并不是公正。许多时候回报与公正都有区别,所交易的物品必须是可以以某种方式比较的,也是由于此种原因,人们发明了货币。

   1.5.2公正是公正的人在选择做公正的事时说表现出来的品质

 

1.6政治的公正

   1.6.1政治的公正是自给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

   1.6.2政治的公正或不公正正如我们看到的是依据法律而说的,是存在与相互关系可以由法律来调节的,即有平等的机会去治理或者受治理的人们之间的。

 

1.7自然的公正与约定的公正

   1.7.1自然的公正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人们承认或不承认。公正是变化的这个说法只有加上些限制才是对的。每一条公正或法律规则同具体的公正行为的关系都是普遍与个别的关系。

   1.7.2公正的行为是多,规则则是一,因为它是普遍的。做了公正的事情只能定义一件事是公正,却不能定义这个人是公正的,只有像公正的人那样去做才是一个公正的人。

 

1.8公正、不公正与意愿行为

   1.8.1既然问题并不在于行为本身,那么是什么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公正的人?亚里士多德认为是一个人做那个行为时的意愿。在非出于本愿的时候,虽然所做出的一个不公正的行为在偶性上是一个不公正的行为,它却在本性上不是行为者的不公正行为。

   1.8.2伤害发生过程中具有三种主观因素:对结果的预计、行为过程的控制和伤害的主观意愿。意外具有对结果的预计,然而结果却由于外在因素而出于主观统计。过失具有对结果的预计和行为过程的控制,由于在行为过程上的控制出现了问题而招致伤害。在所有的伤害中,只有出于选择的不公正使得一个人成为不公正的人。

 

1.9受公正、不公正的对待与意愿行为

   1.9.1接受不公正的对待并不都是出于意愿的,尽管人们常常愿意受到公正的对待,但有时人们是违反意愿来接受这一对待的。

   1.9.2不公正的定义中至少要补充“违反接受者的意愿地”这一限定。如果一个人出于意愿地(对自己)做一件不公正的事情在概念上意味着他出于意愿地对自己做违反他意愿的事情,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人不可能出于意愿地接受一件对自己不公平的事,他只能违反自己的意愿地(即出于偶性地)这样做。

 

1.10公道

   1.10.1公正与公道是一回事,两者都是善,公道更好些。公道虽然公正,却不属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纠正。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略而有缺陷和错误时,就由例外来纠正这种缺陷与错误。尽管公道是公正且优越于公正,它并不优越于总体的公正,而优越于公道由于其陈述的一般性而带来的错误。

   1.10.2公道的人是出于选择和品质而作公道的事,虽然有法律支持也不会不通情达理地坚持权利,而愿意少取一些的人。这样一种品质也就是公道。它是一种公正而不是另一种品质。

 

1.11对自身的不公正

   1.11.1一个人如果出于意愿地实施了一种法律所不允许的伤害,他就做了不公正的事情。

   1.11.2在不公正的具体意义,即一个人虽然做了不公正的事情但在总体上不坏的意义上,一个人也不可能对他自己不公正。

   1.11.3一个人如果没有做不公正的事情就没有行不公正。受到不公正对待与行不公正都是恶,前是所取少于适度,后者是所取多于适度。

 

2. 建立在罗尔斯《正义论》之上的现代正义观理解

    现代对于公正的理解更多偏向于“正义”或者说“公平正义”,它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部东西和人民的概念。它更多建立在1917年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上,除去对于过去功利主义以及对契约主义的批判外,罗尔斯创造了“原初状态”这一概念来描述其正义观的实现条件,并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

 

  2.1《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

     2.1.1原初状态是一种完全假设的状态,它有着三种条件:这时的人们有着中等匮乏的状态、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毫不在意、每个人都对自己和其所处社会的背景和状态知识无甚了解。

     2.1.2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下人们应当遵守两种规则:自由平等  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2.2社会正义

     2.2.1社会正义原则上是指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是一种合作方式中主要的社会安排。

     2.2.2社会正义有两个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表明每个人都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自由都有着平等的权利,后者表明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使最底层者受惠适当并且给予平等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高等职务与地位。

     2.2.3人只有先确定一种社会制度时候合乎正义,然后才能决定个人的正义、道德准则、义务和职责

 

  2.3个人正义

     2.3.1个人正义原则上是用于个人以及特殊环境中的行为准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在现实社会中, 这种限制因两种情况而不同:一种是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另一种是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2.3.2个人正义问题关注这样几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个人的社会角色即他的地位、 权利、 义务、 责任和 使命,个人的德性,个人的行为,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

 

3. 两者对于“公正”的理解差异

   3.1从精神品质到行事准则

      3.1.1人类社会发展到古希腊城邦时期,自然法成为了一种明确而且神圣的社会秩序。他们认为自然性与法律性的所蕴含的理性原则就是人的本质,所以彼时的公正观念更接近于一种神话中传承下来的“精神品质”。

      3.1.2现代的公正或者说正义观在经过了“近代神学观”、“契约派正义观”、“功利主义派正义观”和“罗尔斯正义观”的演变后逐渐实现了“从实质到方法”的转变。

   3.2从“神话传说”到“以人为本”再到“终极关怀”

      3.2.1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哲学家与学者们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文化差异充分地影响了这些时代下人们对于“公正”或者说“正义”的理解。古希腊时代人类思想刚刚完成从神谕到自然法的转变,此时的公正观念有着明显的受雄辩法和原始唯物主义思想影响的痕迹。仅通过“自然而然地生活”就能达到的“公正的社会”在现代观念来看几乎是一种奢望,但在那个小国寡民的时代,排除掉“奴隶”、“战俘”、“异邦人”后这些仅属于少数“公民”者的公正权利也许确实可能实现,但这显然与现代理念相悖。

     3.2.2近现代以来,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以及自由平等概念的不断迭代升级,以人为本的正义观念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并逐步成为主流。近年来环保组织与人文关怀类科幻作品的大量涌现也同样证明着现代社会人类的正义观关注点正在逐步扩大到甚至超越人类社会本身。这些无一不是适应时代变化下的“正义”与“关怀”

 

参考文献

[1] Tom R. 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

[2] Robert Bone  Agreeing to Fair Process: The Problem with Contractarian Theories of Procedural Fairness  83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485(2003).

[3] Soon Lay Khuan.(2007). Organizational Justice as an Antecedent of Job Performa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325-343.

[4] 宋希仁,陈劳志,赵仁光;李绍基,张敬贤,戴扬毅  《伦理学大辞典》 吉林人民出版社  

[5] 《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的差异《新西部(理论版)》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6] 倪 勇  《论正义问题》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01)

[7] 赵静  《西方正义观的起源与发展》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中国商界(上半月).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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