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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08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2020-04-30 15:02 作者:墨麟hupo  | 我要投稿

认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危害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有市场必然有竞争;而竞争的不当行为往往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秩序, 同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包含“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经营 者通过兼并等方式形成对市场的独占式控制;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 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亦包括 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 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 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 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行为主体具有经营性; 3、行为结果具有损害性。

了解不正当行为种类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概念:欺骗性交易行为,亦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 营者采取假冒、仿冒商品标志等欺骗性手段, 使自己的商品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相近或相 混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正当的占有 市场份额,从而损害被假冒或仿冒企业的行为。

2、欺骗性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而采用以财物 或者其他手段贿赂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的行为。我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 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 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四)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方法,对商品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宣传 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9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 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 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 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违反与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六)压价排挤行为

压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其目的是以牺牲自 身的暂时经济利益为代价,一旦达到目的就会抬 高价格,最后形成一头独大的垄断局面。但是, 经营者在下列情形下的降价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 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临期商品或者积压 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 价销售商品。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 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 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 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 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 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八)强行搭售行为

所谓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购买者不需 要、不愿意要的商品的行为。此行为通常是经 营者利用经济优势来实现的,只有在违背购买 者意愿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购买 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或附加条件,则不能 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有关竞 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 争优势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者 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是经营者经过长期努 力追求,并投入一定时间精力取得并且能够给 权利人带着经济效益的资本化价值。诋毁商誉 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传播信息的行为;传播的 是一种虚假信息;该信息是有关竞争对手的。

(十)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或者 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 勾结,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 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招标就是买方通 过公告或寄招标单的形式,说明交易条件, 邀请供货人或承包人来承卖或承包工程。投 标是卖方按招标人的要求,报出竞争条件争 取达成交易的行为。

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及规制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及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法律 有特殊规定其他部门也有监督检查权,其他部门主要包括: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在我国,对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相结合 的综合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 响及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主要包括:宣布行为无效、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及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主要涉及性质恶劣的案 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主要是假冒行为 及商业贿赂行为。

(二) 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假冒仿冒知名品牌的法律后果。

对于假冒行为,依照《商标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 于仿冒行为,造成与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 业执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出货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

政府限制竞争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 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 售质次价高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 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后果 

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 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索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行贿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 影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 者在明知而代理、设计、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止其广告业务,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 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 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后 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后果 

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 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后果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 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节处 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 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元小结

本项目主要的知识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不正行为的种 类及其表现形式,以及各种形式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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