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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后违规操作是否需要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2023-07-05 08:14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雇员在酒后参与劳动,并在没有相应资质且接受培训的情况下,因操作机器不当导致自身受伤。此时,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雇员是否会因饮酒而增加了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

 

王某经案外人介绍在黄某的工程中做小工。2019年11月,王某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右手被钢丝绳拧伤。王某受伤后被立刻送院治疗。后被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10级。其中,事发当日王某在工作前曾饮酒,且王某没有操作相关机器设备的资质,而黄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因王某与黄某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关于黄某的责任。雇主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雇主应对雇员的行为进行及时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包括在对雇员选任上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某承包了他人农房地暖工程,并招了包括王某在内的雇员干活。黄某作为地暖工程的承揽人及现场工人的雇主,其应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负责监督安全施工作业。黄某雇佣王某做小工,自述因为王某称会操作卷扬机就让其操作了,施工过程中,王某操作不当受伤,现无证据证明黄某落实了安全措施及对现场人员及设备进行管理,包括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向王某提醒和告知注意事项,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王某自身的过错。首先,施工过程中不应饮酒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王某在下午施工前喝酒,虽不能肯定得出喝酒与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但就一般人认知而言喝酒显然容易增加事故风险。其次,王某表示自己事发前多次在工地操作卷扬机,其理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卷扬机的注意事项载明,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王某在卷扬机施工的过程中,在机器转动的情况下用手调整钢丝绳,显然具有极大危险。其自述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不得已用手调整,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当时是出于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的不得已而为之,本院认为王某本人对自身工作安全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亦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经办法院判令王某的合理损失由黄某承担50%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系综合双方过错酌定,不再予以分责。

在家庭装修、农村建房等工程中,个人间的雇佣关系十分常见。同时,雇员经常在吃饭时饮酒,导致雇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容易受伤,具有相应的危险性。如果纠纷,雇主也往往会在诉讼中就雇员饮酒一事进行抗辩,认为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对其自身受到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的过失。因此,雇员在劳务前或者在劳务的过程中饮酒,并违规操作,最终导致操作失误并受伤,属于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可以因此被减免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只存在一般过失,即雇员已经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并不能因此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并不会使雇主的赔偿责任被免除。一般只有雇员是自伤、自残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雇主才会被免除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要求雇主与雇员在劳动的过程中均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对于雇主,不仅会要求其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负有注意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还会要求雇主对雇员就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并进行相应的监督,而且还要求雇主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和工作能力的雇员。对于雇员,则会要求需对自身的安全也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在饮酒后依然上岗,影响了其自身的注意力和集中力,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酒后工作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这是常识,企业也往往会规定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综上,王某在酒后工作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因此减轻了雇主黄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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