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监理口袋书
2023-08-19 15:15 作者:bili_1814927531 | 我要投稿



根《水利水电程准工招文(2009 年版》1)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3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4)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5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6)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5)约定办理。
7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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