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T庭秘密”背后 法治应该是什么样子

“TST庭秘密”涉嫌传销事件,最终指向一个焦点,法治是什么?对公权力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都是禁止和违法行为。记者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并对石家庄市和裕华区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采访,相关人员均没有直接回答核心问题,这就让整个事件更加扑朔迷离。
经过全面了解“TST庭秘密”涉传事件之后,发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再次立案调查,存在诸多疑问,也许真相并不简单,和网络舆论的内容背道而离,其中发现了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常理之处。
回顾事件之初,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监局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对“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上海达尔威公司存在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令人不解的是,2021年6月5日,裕华区市监局同样以“涉嫌传销”对达尔威公司再次立案调查。
保康县市监局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针对上海达尔威公司的传销行为,该局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如果基于相同的事由对上海达尔威公司再次立案调查并进行罚款,就是违法的。
河北省市监局有工作人员曾表示,裕华区市监局以“涉嫌传销”对达尔威公司再次进行立案调查的做法确实是错误的。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记者汇总了一些问题,十问裕华区市监局:
疑问一:据裕华区市监局尤建英所述,接到多名群众举报,是否属实?
2021年12月29日,裕华区市监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尤建英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向媒体称:达尔威公司为传销组织,发展的会员在裕华区,这个传销组织具有跨度时间长、涉及人员多、涉案资金大三大特点,时间是从2013年开始。
2022年1月5日,尤建英再次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案件发生地在裕华区,有多名群众举报,目前仍在调查中。
依据相关资料显示,上海达尔威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主要业务和运营中心也是在以上海青浦区,并且工商信息显示,上海达尔威公司于2017年10月开发 “TST庭秘密”APP,于2018年1月才正式上线运营。
疑问二:裕华区市监局为何不履行传销案件逐级上报程序?
依据2016年6月26日公布的《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比对后,发现其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同一涉案主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工作。”该规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传销案件重复立案、重复查处。那么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立案至今已经接近一年,是否履行了传销案件逐级上报手续?还是没有逐级上报手续?是否如实客观逐级上报案件情况?
疑问三:裕华区市监局对于管辖权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知晓?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规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时期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公平公正的体现。目前保康县市监局已经对公司“全周期查处”的情况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达尔威公司也已经履行完毕并按要求整改完毕。裕华区市监局若对上海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一案继续调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疑问四:举报人李某为何不去上海,而去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举报?
据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裕华区市监局是在举报人李某举报之后才立案的。李某原为“TST庭秘密”代理商,其丈夫朱某曾利用达尔威公司的系统漏洞,骗取公司400余万元,最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李某为解救丈夫朱某,以举报“TST庭秘密”涉嫌传销来给上海达尔威公司施加压力。李某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还提交了裕华区市监局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并想以此证明上海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以达到解救朱某的目的。可见李某选择在裕华区市监局举报上海达尔威公司的操作存在疑点。并且李某和达尔威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如果不起诉其丈夫朱某,可以协调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停止调查案件。”公权力被绑架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
疑问五:裕华区市监局为何书面回复“李旭反传防骗团队”如此之快?
“TST庭秘密”涉嫌传销被裕华区市监局立案调查,最早是由“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曝光的。据了解,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于2021年12月23日向裕华区市监局书面发送了《关于请求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TST是否涉嫌传销,是否立案调查查证函》,裕华区市监局2021年12月23日当天就以最快速度作出书面的《关于查证函的回复》。行政机关对于这种查证函的回复,应当按照相应的行政程序进行调查、研究、落实、备案,方可回复,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裕华区市监局当天就回复的做法有违常理,不免让人怀疑他们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疑问六:裕华区市监局与“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是什么关系?
在“李旭反传防骗团队”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之中检索关键词“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发现此前有多例涉传案件经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举报,被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有“长泰灵涉传案”“名义初品涉传案”“原始人公司”涉传案等等,可以看出“李旭反传防骗团队”并不是第一次在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涉传案件,双方关系也较为“密切”。或许李某选择千里之外的裕华区市监局举报,就是得到了“李旭反传防骗团队”的支持,如此精心策划的案件举报行为,细思极恐。
疑问七:裕华区市监局为什么主动泄露案件信息?
2022年1月6日,裕华区市场监管局向上海达尔威公司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2年1月8日,上海达尔威公司向裕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书面《复函》,其中包括保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海达尔威公司为保护自身权益,在提交的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每一页都加盖了“密件”字样。然而就是这份加盖了“密件”字样的材料,很快就在互联网平台被完整地公开。
原则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案件材料涉密且不能随意公开,这类信息的公开有着完善的程序规定和要求,即使公开也应正式在官方网络平台公开,而不是泄露给某个人散布到网络,对于尚处于执法调查中的案件材料故意泄露、传播的行为,应该进一步依法调查并问责相关当事人。由此看出,裕华区市监局工作人员泄露案件材料的目的并不简单。
疑问八:裕华区市监局、尤建英为何近期不再接受媒体采访?
网络显示裕华区市监局尤建英多次接受采访,中国商报尚法新闻于2022年5月12日对裕华区市监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尤建英进行采访,但是被拒绝。尤建英一改之前积极向媒体传递声音的态度,并表示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也无法透露有关案情内容。同时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也拒绝尚法新闻的采访,有关案件信息与进展,会由石家庄市宣传处统一回复。让人疑惑不解,石家庄市宣传部门比裕华区市监局更了解案件情况?裕华区市监局的这种刻意回避的态度,确实是180度大转变,不免让人产生联想,案件确实存在违法之处?
疑问九:超额、超期的查封冻结有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达尔威公司被裕华区市监局以“涉嫌传销”为由再次立案调查后,裕华区市监局前后三次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上海达尔威公司和关联公司及个人名下25余元亿资产。在这三份法院查封、冻结的民事裁定书之中,写明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适用,在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作出之前,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查封、冻结。裕华区市监局明显是将行政强制措施变换成司法查封、冻结,有意规避和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1号)中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截点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裕华区市监局的申请查封、冻结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疑问十:对裕华区市监局为何不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有错不纠?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裕华区市监局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已经不言自明,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政,为何不对裕华区市监局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至今的诸多执法行政行为,不免让人产生质疑,本案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益输送?李某为何不远千里来石家庄裕华区报案?一个民间组织李旭反传团队与裕华区市监局究竟有什么关系?诸多的质疑中,是否有幕后黑手在绑架行政公权力左右案件?每一个案件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正平正义,裕华区市监局办理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吗?
疫情时代,社交电商的发展之快,对法律的更新和适用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执法要求,希望社会大众的监督,对法治营商环境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希望所有行政执法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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