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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字幕版)】2021年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刑法-众合徐光华

2021-08-12 23:30 作者:伊杯coffee  | 我要投稿

刑法主观题

8.8

  1. 集中考点,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共同犯罪。


专题一 答题方法

  1.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2. 言简意赅,开门见山。


专题二 不作为犯

  1. 不履行刑法上的义务。
  2. 持有型犯罪在法考上都是作为犯。(因为没有义务不持有,持有行为就是作为)
  3.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遗弃罪,逃税罪)。不真正的不作为犯,通常都是作为才能犯的罪,但是不作为也能犯。
  4. 身体积极消极与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没有关系,关键是看有没有履行义务。但是不作为犯不履行义务可以是积极不履行或者消极不履行。
  5.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当为、能为(有救助的可能性)而不为。
  6.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创造风险就有作为义务,降低风险没有作为义务(但不能耽误别人的救助,否则要救助到底),不能帮倒忙。在自己的控制区域有救助义务。社会正常风险,没有义务。
  7. 其他义务的来源,具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特定职务要求所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所创设的义务,合同义务。
  8. 紧密共同体,相互有救助的义务。
  9. 松散的共同体,互相没有救助的义务。
  10. 不作为犯的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对事实没认清),法律认识错误构成犯罪。
  11. 前罪后的不作为犯罪,(情况大概率发生,例如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成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法律规定总体评价的总体评价,没有规定的分开评价。


专题三 因果关系

  1. 行为和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
  2. 介入因素不中断(介入因素合理)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就有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非常异常),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3. 因果关系的前提必须有实行行为,否则不谈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4. 客观规则理论,制造并实现法律所禁止的风险。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法益保护范围(故意伤害罪与财物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专题四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1. 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想杀A死了B。
  2. 抽象认识错误,想攻击人结果攻击了物。
  3.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超出法益所要保护的内容。两种观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4. 因果关系的错误,流程的错误。结果发生早了或发生晚了,但都在合理范围内。



专题五 犯意提升和另起犯意

  1. 犯意提升,同一对象,同类法益,只定重的一罪。
  2. 犯意降低,同一对象,同一法益,指定重的中止。
  3. 另起犯意,同一对象,不同法益,原则上要数罪并罚。不同对象,同一法益,指定一罪(两个罪名相同)


专题六 排除犯罪事由

  1.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2. 正当防卫,打击坏人,保护法益被侵害。、
  3. 正当防卫本质上是保护自己的法益,只能在事实行为开始时。
  4. 偶然犯罪,两种观点、
  5. 防卫过当,行为和结果双重过当。
  6. 紧急避险,损害第三者利益,要有避险意识,避险认识(认清事实),避险意志(保护财产或人身)。是转移风险,形式上是犯罪行为,做好事本身不是紧急避险(没有形式上的犯罪,单纯做好事不是紧急避险。)
  7. 被害人承诺,事后承诺无效,只能承诺轻伤以下,重伤以上不能承诺,只能承诺自己的利益。
  8. 紧急情况下,推定合理的承诺(善意的推定)帮助他人,视为对方已承诺。
  9. 对方同意毁灭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属于犯罪,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专题七 故意犯罪的停滞形态。

  1. 解决量刑问题。
  2. 犯罪未遂,中止,预备。
  3. 故意犯罪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前阶段停止下来,属于犯罪预备,实行阶段停止下来,属于犯罪未遂。
  4. 犯罪停止形态不具有可转化性,一个犯罪状态停止不会出现另一个犯罪停止形态。例如,先前以杀人的故意伤害他人以为既遂就走了,后来回来时发现人没死,送去医院,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送去医院只能属于量罪情节,因为前一个犯罪已经结束了,后面的救助属于新的行为。
  5. 犯罪预备,还没有着手,此时停止的属于犯罪预备。着手条件,犯罪对象出现,开始行动。
  6. 对象没有出现,但行为对法益侵犯具有紧迫性,能成立犯罪未遂。
  7.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污染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8. 预备行为实行化。将部分预备行为当做实行行为,例如恐怖活动罪的预备。
  9. 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标准以法律规定的为标准。犯罪结果要与行为要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构成为未遂。未得逞的,欲达目的而不能(以犯罪分子主观为标准)
  10. 未遂犯的类型,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11. 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属于预备的中止,实行阶段属于实行的中止。中止要到达结果。
  12. 量变的加重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专题八 共同犯罪

  1. 成立共犯与年龄无关。
  2. 共谋也属于共同犯罪。
  3. 共同犯罪的时间,中途加入的属于犯罪,但是不对前行为的加重行为负责。
  4. 共同犯罪学说,完全犯罪共同学说,部分共同犯罪学说,行为犯罪共同学说(只看客观行为,不看故意还是过失)。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主流。
  5. 共同犯罪与间接正犯的区别。间接正犯是被人支配,不清楚事实,单方主导。
  6. 部分犯罪共同,只对共同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7.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可以成立过失犯罪的共同犯罪例外)。共同行为但是没有同谋,没有共同故意(例如,甲、乙同时。
  8. 片面共犯,片面实行犯和片面帮组犯。片面帮助犯一定是共犯,片面实行犯是不是共犯有两种观点。
  9.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的共犯和必要的共犯。对合型犯罪,行贿和受贿,拐卖和收买的。
  10.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教唆未满14周岁以下的,属于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按教唆者所起的作用惩罚,教唆也有可能是从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要从重惩罚。
  11. 帮助犯,是强化犯意。
  12.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教唆他人去犯罪,他人不去的,有两种观点。行为无价值认为有罪,结果无价值认为无罪。
  13. 教唆犯跟间接正犯的区别,可能存在竞合。
  14. 共犯脱离理论,退的干净的,可以脱离。


罪数论

  1. 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2. 把前行为当做后罪的手段的,只对后罪定罪。
  3. 判决宣告前,同种罪名只定一罪,判决宣告以后,数罪并罚。
  4.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
  5.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益,择一重罪处罚。
  6. 受贿之后帮助他人做违法的事,属于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不是想象竞合。但是中介组织收受他人贿赂之后,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择一重罪处罚(例外规定)
  7. 有毒品交换危险物质,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不属于想象竞合,是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超出犯罪既遂的结果),基本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基本犯罪所造成的的,是另一个单独的行为,就不是结果加重犯。
  2. 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
  3. 杀人跟伤害不一样,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不等于故意杀人。
  4. 轻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5. 没有直接关联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6.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重罪,有结果加重犯。
  7. 与基本罪不相干的结果不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1. 牵连犯,两罪联系十分密切。
  2. 连续犯(多次犯同样的罪)。
  3. 吸收犯,前罪和后罪,非常密切,制造毒品罪和持有毒品罪,制造后一定会持有,所以只定一罪。
  4. 不可犯的事后行为。

专题十 自首和立功

  1.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2. 必须在一审判决前交代。
  3. 特别自首,被抓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另一犯罪,两个罪名不能相同,且另一罪名是司法机关近期内难以发现的事实,密切关联的犯罪不成立特别自首。
  4. 坦白,从宽,被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5. 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只要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亲友代为立功的不算立功。
  6. 揭发对合关系不成立立功,成立自首。如行贿跟受贿,


刑法分则

  1. 法律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规定。
  2. 法律拟制规定,例如管理国家企业的非国家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

专题十二 财产犯罪

  1. 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2. 黑吃黑,刑法不管。白吃黑,自救行为。

抢劫罪

  1. 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劫取财物。
  2. 胁迫。当场使用暴力想威胁。
  3. 其他方法,迷昏,
  4. 财物,包括借条,欠条。
  5. 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财。
  6. 抢劫的八种加重构成(不是结果加重犯,只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十年以上,至死刑。
  7. 入户抢劫,对“户”要做缩小解释。户要是生活的住宅。要求全程发生在户内。
  8.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全程发生在户内。
  9.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的附随行为(以为对方死了,结果是埋死的),被害人的死亡跟抢劫因果关系的(不是自杀)也是结果加重构成。
  10.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银行等经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或金额巨大。
  11. 携带凶器抢夺 267 /2条,属于拟制抢劫。
  12. 转化型抢劫 269,犯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属于抢劫(法律拟制规定)。使用暴力具有被动性。非常被动的暴力(挣脱)必须要造成轻伤以上才能定转化型抢劫。
  13. 抢劫金额的认定,情节信用卡的,以实际用的金额为准。抢劫逃跑时抢劫车辆的,车辆价值也属于抢劫的金额。
  14. 抢劫与飞车抢夺。明知会造成被害人 伤亡,仍然夺取的,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属于抢夺。
  15. 绑架过程中抢劫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罪

  1. 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拥有所有权,但是占有权在别人那的,构成盗窃罪,例如将财物借给他人后盗窃回来的,构成盗窃罪,获得赔偿的,不构成诈骗罪,也只构成盗窃罪)。
  2. 盗窃的财物多种多样。
  3. 盗窃罪是否需要公开的,有两种观点。有时候公开的情况,有的认为盗窃,有的认为抢夺。
  4.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2011年,刑法修正案8规定的后三种),不需要数额限制。普通的盗窃需要数额限制。
  5. 盗窃有价证券的,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盗窃数额。
  6. 盗窃后销赃的,原则上属于事后不可罚,但是卖的明显过高的,可能构成诈骗。盗窃违禁品销赃的,数罪并罚。


诈骗罪

  1. 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被害人要有处分权(占有权或者所有权),处分意识。
  2. 处分意识,包括处分认识和处分意志。具体处分意识,和概括处分意识说。
  3. 无效债权的丧失,不属于诈骗,例如,骗色。
  4. 暗中掉包的成立盗窃罪。调虎离山的也是盗窃罪。

侵占罪

  1. 自诉案件
  2. 对赃款的保管不还的,构不构成侵占有异议。
  3. 无人占有的财物,和替人保管的财物。
  4. 有人占有还是无人占有,要看是否财物在合理的位置。
  5. 保管密封物的,对密封物的财产不是占有,例如替人保管箱子,取走箱子里面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1. 违法所要财物
  2. 跟盗窃和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同,不是很严重。
  3. 威胁,要挟,使对方感到害怕。


绑架罪

  1. 比抢劫罪还要严重。
  2. 是三面关系。


专题十三 侵犯人生权利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1.    导致流产的,不属于故意杀人。

2.    自杀,自杀本身是无罪的。

3.    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促进死亡,成立故意杀人。消极的安乐死,不做任何救助,无罪。

4.    教唆别人自杀,一般情况下无罪。

5.    帮助别人自杀,原则上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6.    相约自杀不成立犯罪。

7.    欺骗别人自杀成立杀人罪。

8.    逼迫别人自杀,成立杀人罪。

9.    罪数的认定,将杀人最为犯罪的手段只定一个最(为了抢劫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转化犯(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犯罪以后再杀人的原则上都是数罪并罚,除了绑架罪再杀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

10. 过失致人死亡罪。基于过失的,没有故意。

 

故意伤害罪

1.    保护法益是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2.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区别。主观心态不同,故意伤害罪主观恶性比故意杀人小。

3.    故意伤害致人死案的结果加重犯,要求伤害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针对的是活人的器官。侵犯的法益是人体健康。

2.不看是否盈利。


强奸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1. 强奸妇女,违反妇女对性权利的选择。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达到比较明显的难以反抗的程度。
  2. 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在3到10年标准范围内从重)14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征得对方同意。
  3.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8种),十年以上到死刑。原则上做扩大解释。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跟犯罪人的年龄无关。奸淫未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14周岁以下)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痴呆女怀孕等)。
  4. 实施任何犯罪以后再强奸的都是数罪并罚,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十年以上到死刑)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3年以下)

  1. 对象是14到16周岁的人。
  2. 不是强奸,没有强迫(至少达不到强奸的程度)。(例如老师和学生)


非法拘禁罪 (3到10年)

  1. 非法拘禁罪,保护法益是他人的人生自由(现实的人生自由,不能是假设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清楚被限制了人生自由)
  2. 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10年以上),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能是过失。如果是故意的,属于故意杀人罪。
  3. 为了索债而非法拘禁的,不构成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2. 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加重情节。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被害人一定死亡。
  3. 杀害被绑架人(因绑架行为导致的故意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加重构成,判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绑架罪绑错的定绑架罪未遂。
  5.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窃婴儿的,成立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妨碍公务罪

诬告陷害罪(三年以下、管制、拘役,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 必须诬告特定的人,明确诬告对象。
  2. 诬告陷害单位的,原则也成立诬告罪。
  3. 诬告没有责任能力的人,也成立犯罪。
  4. 必须捏造犯罪事实。


侮辱诽谤罪(三年以下)

  1.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2. 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对象是信息,包括秘密,隐私,公开的信息等。
  2. 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扩散。
  3. 信息,能反映个人身份,反映个人活动的。
  4. 需要有载体。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 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不特定有扩张的可能性(否则不属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到10年,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 防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同等危险的行为。
  2. 危险是指严重的危险。
  3. 危险驾驶罪(6个月以下),交通驾驶罪(3年以下,3到7年,7年以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的区别。以危险程度区分。

交通肇事罪

  1.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7年以上)。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
  2. 主体,任何人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指使他人危险驾驶的,指使人和驾驶人都构成交交通肇事罪,但属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3. 交通事故后指使司机逃跑的,成立不作为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4. 允许车辆随意行驶的地方都属于道路,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他地方可能构成过失犯致人死亡罪。
  5.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原风险继续,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及时救治能救活)。
  6. 交通肇事之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7.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架的,分情况,对司机更加严格,司机控制了风险的发生。乘客或者司机只要针对方向盘的,原则上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要造成要种后果)


危险驾驶罪(6个月以下)

  1. 危险驾驶罪,危险形式,醉酒开车,追逐竞驶,从事校车或者危险品管理的车辆违反相关规定。
  2. 毒驾,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3. 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包括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轻型机动车等。


妨碍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11,新增,一年以下)

  1. 妨碍程度很高的,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十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1. 跟钱有关系的犯罪。


伪造货币罪

  1. 假币,正在流通的货币,国内外流通。
  2.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可能构成诈骗罪。
  3. 变造货币,不属于伪造货币,是对真币的改变。

持有、使用假币罪

  1. 查不清来源和去向。

使用假币罪

  1. 按面值使用,且投入流通。
  2. 用假币送礼的,也构成使用假币罪。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买卖双方都是犯罪。
  4. 以上行为都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5. 变造货币罪。使用变造货币可能使用诈骗罪。
  6. 假币犯罪的罪数问题。购买假币后再使用的,定假币罪一罪。伪造货币后持有,运输,使用的,定伪造货币罪一罪。总之前行为和后行为关联系非常密切的,只定一罪。

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进行放贷,赚取利息差。
  2. 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风险太大,容易引起社会混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诈骗(集资诈骗罪)。
  3. 提起公诉之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11新规)
  4. 相亲朋好友借钱的,去放贷的,不构成犯罪。
  5. 拿自己的钱去放贷的,不构成犯罪。(但是职业放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6. 所有的财产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除了集资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

  1. 从银行贷款,去进行放贷,赚取利息差。
  2. 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贷款罪

  1. 不符合贷款条件,虚构材料和条件去银行贷款。
  2. 最后没有还款的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11新增)。

洗钱罪

  1. 将赃物换成合法的财产,黑钱洗白。
  2. 即破坏金融秩序,有隐瞒赃物。
  3. 洗自己的赃款的,是事后不可罚,但是破坏了金融秩序,也构成洗钱罪。
  4.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但是罪名发生变化的,洗钱罪仍然成立,上游罪的人死了,也属于洗钱。
  5.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法条竞合。


专题十六 信用卡诈骗罪

  1. 不区分对人和对机器使用(有争议,都定信用卡诈骗的是主流)。‘
  2. 非法获取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的的,只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盗窃信用卡(真是有效的)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真是有效的)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3. 非法获取信用卡不用的,原则上不定罪,但是骗取银行获得信用卡的,成立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4. 透支时有归还意识,后面不想还的(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5. 替人保管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是信用卡诈骗罪。
  6. 196条3款规定,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定盗窃罪。
  7. 蚂蚁花呗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属于信用卡。


专题17 妨害司法犯罪

  1. 妨害司法机关工作。
  2. 在侦查,抓捕,追赃等阶段妨害司法。


伪证罪

  1. 仅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2. 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诬告罪是严重造假害别人。
  3. 妨害作证罪(妨害别人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括刑事以外的诉讼阶段。
  4. 经过当事人同意,毁灭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其他诉讼活动可能不构成犯罪。
  5. 共同犯罪的,相互毁灭、伪造证据的,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虚假诉讼罪

  1. 仅限于无中生有的诉讼(不欠钱,虚构材料),不包括扩大的诉讼(欠钱,但是多要钱)。
  2. 虚假诉讼要成功才能构成犯罪。
  3.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窝藏罪和包庇罪。

  1. 与犯罪分子同谋的,成立共犯。
  2. 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也构成包庇罪。
  3. 犯罪后窝藏包庇的,属于事后不可犯行为,即使犯的罪比窝藏罪、包庇罪还要轻。
  4. 窝藏跟包庇罪的区分。窝藏主要发生在窝藏犯人的活动。包庇罪是阻止司法机关,欺骗司法机关,顶包。
  5. 伪证是特殊的包庇。
  6. 单纯的知情不举,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是对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构成犯罪。
  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只要任何妨碍司法机关的活动,都构成该罪。对犯罪工具的隐瞒掩饰的,不构成该罪,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专题18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选择性罪名,没有数量限制。

贩卖毒品罪

  1. 只要毒品卖出去了,无论是否钱到账,都构成既遂。
  2. 贩卖毒品,是卖的行为,无论是否盈利。买方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为了卖而买的也构成贩卖毒品。所有帮买卖的人,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1. 简单的掺杂,产假不属于制造毒品。


运输毒品罪

  1. 只有跟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关联的运输才构成该罪,一般的运输不构成该罪。
  2. 为了个人吸收的目的,运输少量毒品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吸收的目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可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要达到一定的量才构成犯罪。
  3. 针对不同品种、种类的毒品,应当折算。掺杂掺假降低纯度卖出的,不计算纯度,都按毒品计算。
  4.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新增),国内、国际运动会上使用兴奋剂,不是惩罚运动员,而是惩罚引诱、欺骗的人。
  5. 缉毒警察包庇走私的,不构成放纵走私罪,而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特别法)。
  6. 强迫他人吸毒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7. 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发条竞合,应特别法优先。

非法持有毒品罪

  1. 查不清来源和去向。
  2. 需要达到一定数量。
  3. 与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的区别。窝藏毒品、毒赃的不是最终的目的,会转移。


专题十九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 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也属于公共财产。如果不是公共财产,可能构成盗窃,诈骗罪。
  3. 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财物。
  4. 变相侵吞公共产财产的,也成立贪污罪。
  5. 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于部分支付上的便利也属于职务上的表露。
  6. 主体,国家机关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领导,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人员被派到企业。
  7. 必须在从事公务活动才属于贪污罪。
  8. 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
  9. 既遂的认定,控制财产。
  10. 经济往来当中,收受礼物和回扣的,成立的是受贿罪。在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活动中,收受礼物不上交的,成立的是贪污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 国有公司领导,经营同类营业。
  2. 存在市场风险,不一定盈利。

为亲友谋利罪


挪用公款罪

  1. 不包括公物,只包括公款,但特殊请款下,挪用抗险救宅等救济性公物,也成立挪用公款罪。
  2. 以各种形式,公款个人挪用或者挪用给个人的,都构成该罪。
  3. 用于盈利活动(包括间接盈利),非法活动(赌博之类),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不需要达到3个月,即可构成既遂。其他的情况,必须要达到3个月没有归还且数额较大。
  4.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主观上想还的是挪用,不想还的是贪污。
  5. 没有参与挪用公款的,使用挪用的钱的,不成立该罪。
  6. 让别人帮忙挪用的,成立该罪。


受贿罪

  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共犯。
  2. 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上的利益,不包括非财产上的利益(性贿赂,提供工作,提拔岗位,不能用金钱衡量的)。
  3. 表现形式,斡旋受贿,事后收受,事前收受,主动索要,被动收受。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或者实施谋取利益。虚假承诺也不行。利用未来的职权,也算权钱交易。
  4. 受贿的本质是全权交易。
  5. 斡旋受贿,自己本身没这个权利,利用权利关系,让有权利的人帮助。
  6. 金额要到达3万元以上,才构成受贿。
  7. 处于无奈收受别人礼物,即使上交的,无罪。
  8. 收受银行卡或者房屋、汽车的,就算没有过户的,也要按实际金额认定受贿既遂。
  9. 收受财产数额的认定,以收受是的金额为标准。
  1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影响力的人单独受贿,且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2. 行贿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不正当利益包括实质上的利益和程序上的利益(插队)。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在一审判决之前说明的,不构成该罪。
  14. 介绍贿赂罪,3年以下,介绍行贿和受贿,没有参与行贿受贿。
  15. 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公犯罪。

【已完结(字幕版)】2021年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刑法-众合徐光华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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