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备案前所需资料如何准备
01产品配方表
依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产品配方信息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无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0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宣称)
1、产品的功效宣称
化妆品的产品功效宣称,即包装文案宣称,应是备案人员最常遇见的问题,同时也是最难判断的问题,措辞得当又不涉嫌违规,而词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功效宣称及产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切勿存侥幸心理,打擦边球。
目前,各地药监局主要是以人工审核,有时一定的审核失误是无法避免的,故总会存在部分企业使用禁用词汇备案通过现象,但这种通过情况的几率是很低的,即使暂时通过了网上备案,现场审核及之后的抽检中都可能会被召回,届时会影响产品上市销售和品牌形象。
2、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
主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条例,化妆品包装标签标识应有:
(1)产品名称:商标名 + 通用名 + 属性名
(2)委托方生产方名称地址,实际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
(3)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执行标准号
(4)标注全成分表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净含量
(7)注意事项、警示语
(8)其他标注,如使用方法、适宜人群、适宜部位等
(9)特殊成分标注,如:含水杨酸。
(10)检验合格标识、产地
(11)条形码
03备案前样品送检
1、送检清单、备案申请表
依据送检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要求、及需检测项目填写内容,并加盖公章。
一般包含:企业信息(品牌方与加工方相关信息)、样品信息(名称、外观状态、净含量、包装规格等)、备案项目(常规九项,微生物5项+重金属4项)、流通项目(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做全检)、加测项目。
2、送检样品
需准备足够的样品量及相应的销售包装(成品)送检测试,具体送检样品量可参考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用量要求。
3、配方表及使用说明、注意事项
整理并打印产品备案配方表(不包括含量,但限用物质、pH调节剂、着色剂、防晒剂等需标明用量);附上使用说明(或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等2项内容,加盖公章。
4、加测项目
依据“附件5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符合相应情况的非特化妆品需要安排加测项目检测,具有如下:
①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要测甲醇项目。
② 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目。
③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测pH值。
④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⑤ 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项目。
⑥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⑦非用后冲洗类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5、检验报告及报告编号
在送检相关检验完成后,第三方检验机构会寄出如“非特备案报告”及“流通报告”等加盖公章的产品检验纸质报告,及附有相关报告编号,用于后续备案操作及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