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奥多西法典·第一卷·篇目七:军事统领主官幕府法
1. 君士坦提乌斯·奥古斯都皇帝谕行台禁卫长官赫摩格尼斯(Hermogenes)
后每欲移军别所,先与步兵和骑兵的统领主官[1]商计之,以保士卒所赴之地合乎公共福利。
谕于尤塞比乌斯(Eusebius)和希帕提乌(Hypatius)任执政长官之年,六月初一前的第五天,在锡尔米乌姆(Sirmium)。(359年5月28日)
2. 狄奥多西、阿卡迪乌斯和霍诺留·奥古斯都皇帝谕步骑两军统领主官和行军总管阿迪乌斯:
诚然,于奥古斯塔姆尼卡行省总督( Augustamnica)及所属之吏而言,若对领军都督行侮辱之举,当受到谴责。然而,此类判决本非阁下崇高之职位所宜代劳。以尊贵总督之权,应有统管普通法官案件之任。
谕于狄奥多西·奥古斯都第三任执政长官和阿本丹修斯任执政长官之年,一月十五日前的第二天,在君士坦丁堡。(393年1月12日)
3. 阿卡迪乌斯和霍诺留·奥古斯都皇帝谕军事统领主官斯提利科:
尊敬之阿非利加行军总管,与诸省和边境的尊贵行军总管和领军都督同,遣其办公职员和计数文员的首领主官于军事统领主官幕府。然须明且无疑者,即被遣者每给事阿非利加一年,必述职于国,及其公务、忠诚而已
谕于谕于霍诺留·奥古斯都和尤提奇亚努斯第四任执政长官之年,九月十五日,在米兰。(398年9月13日)
4. 霍诺留和狄奥多西·奥古斯都皇帝谕东方军事统领主官西帕提乌斯(Hypatius):
根据神圣皇家法令的权威,即使有人声称或掩盖真相的方式获得仁慈的朕的特许,阁下公廨之吏不得被拖至其他法庭。因此,请崇高的阁下知晓,您官署所属之吏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受到起诉,都必须在您面前进行诉讼。
谕于最尊贵的君士坦提乌斯和君士坦斯任行政长官之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君士坦丁堡。(414年12月13日)
[1] 步兵和骑兵的统领主官(the master of the horse and foot)和前文提到的步骑两军统领主官(Master of Both Branches of the Military Service)有细微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