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精讲笔记梳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微言大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我国的立法习惯
2、 首要意义在于价值宣示:法律人在具体规范中借此了解到立法者背后的价值考量或价值认同;基本原则的语言抽象,因此外延很广,能够运用于不同情形,但同时也牺牲了概念本身的准确性。对于法律人养成法理念有一定价值,但关键是诸原则意义不清,且相互关系不明。
3、基本原则对具体规范的指导意义:如绿色原则与后合同义务(回收旧物)
4、基本原则对私法裁判的意义(!):
(1)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法律是对未来事务的规定,现实的发展与复杂很可能使得一个新事物的产生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能够予以适用(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违约方解除权为例→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所谓“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径直/仅)以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反映出“确定性”对法的重要性。(如总则第8条为“公序良俗原则”VS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信原则
1、规范:《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地位: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那是因为更重要的“意思自治”乃不言而喻。
3、 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漏洞补充功能显著:在复杂多元的交易中,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何种义务立法者力有不逮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作出规定,当事人理性的局限性、交易成本都决定不可能在合同缔约的时候把所有的问题明确约定。合同严守是意思自治(法律行为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合同需要被遵循无须诚实信用原则来证明。
【举例说明】如《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精密仪器交易完成后的技术培训)

六、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 规范:《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学理表达:“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更偏向合法性的考量。
3、 主要适用: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民法上不再于对其苛加相应的处罚,而在于宣告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如民总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又如学理上所谓“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人”的侵权类型(如侵害债权)。
七、绿色原则
1、 规范:《民法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 体现:民法典分编在做贯彻此原则的努力: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
3、《民法典》(草案)第509第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4、 草案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八、其他
1、《民法总则》至少还有一个条款具有基本原则的意义:禁止权利滥用
2、《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说明】:正当行使私权是违法阻却事由,但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行使行为会被排除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