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三)

1. 增值税
1.1. 特定企业(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三)
1.1.1.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1.1.1.1. 适用范围
1.1.1.1.1.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以下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以下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1.1.1.2. 预缴税款
1.1.1.2.1. 一般纳税人
1.1.1.2.1.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1.1.1.2.1.2.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2%
1.1.1.2.2. 小规模纳税人
1.1.1.2.2.1. 不考虑疫情期间优惠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1.1.2.3. 【归纳】
1.1.1.2.3.1. 一般纳税人
1.1.1.2.3.1.1. 2016年4月30日前
1.1.1.2.3.1.1.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①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1.1.1.2.3.1.1.2.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①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1.1.1.2.3.1.2. 2016年5月1日后
1.1.1.2.3.1.2.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①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1.1.1.2.3.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
1.1.1.2.3.2.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①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1.1.1.2.4. 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2.自然人无预缴环节,只有申报纳税环节。
1.1.1.3. 扣除凭证
1.1.1.3.1.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1.1.4. 其他规定
1.1.1.4.1. 1.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