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躲避?偷税漏税,历史考点中最新火热话题全解密!
嗨咯各位淀粉晚上好呀~最近有关偷税漏税的热点层出不穷。这不,贴心的小历精心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有关时事热点税收的干货。讲到中国的税收,就不得不从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讲起了。话不多说,跟着小历一起来学习吧~

一、土地制度的概念
1.广义: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2.狭义: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况
(一)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土地占有形式是部族、氏族、家庭公社分层次占有、支配和使用,经营方式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人们共同劳动和生活,耕种土地的收获物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集体劳动所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
(二)奴隶制社会(夏商周)——国家土地所有制(井田制)
1.土地所有制形式
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
2.土地经营方式
土地的经营方式为部分共耕,部分私耕。公社农民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收成全部归奴隶主贵族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明了国王掌握国家最高的政治统治权,又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通过分封制,授土授民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贵族。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三)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废井田、开阡陌,授田制)
1.土地所有制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公元前685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肥瘠等级征收实物地租。战国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标志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初步形成。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实行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
战国时期,大部分土地采取授田制,将国有土地按“按户口、开阡陌、定数量、制辕田,盗徙封”的原则分配各阶层占有和经营。土地所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国家,农民向国家缴纳地租,地租形态由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且带有一定的租税合一的性质。
由于实行私人土地长期占有制,公民经营使用的土地在法律上已被赋予了一定的独占性,农民采取个体独立经营形式,农户大家庭被一再分裂小家庭,“受之于公”的土地分配方式被“受之于私”的现实所冲破,需要大家庭户分户析产或自行开垦,农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从而促进了小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又加上军功赐田的世袭化,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土地买卖的现象开始出现。
所以,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国家所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
2.土地经营方式
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有两种基本的土地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
①一部分土地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
②另一部分土地是通过国家授田和军功赐田等方式由私人占有和经营使用。
(四)秦汉时期——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
1.土地制度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承认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西汉初期在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同时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汉初将公田赏赐給贵族和分配给贫民,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过程。
这一时期允许土地买卖,且到汉代土地买卖的交易方式具有一定规范化。土地允许买卖,标志着土地私有制成熟,也促进了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动力。
(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按户籍计口授田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2.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的特征是:土地私有制确立和巩固。
3.土地所有制结构: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地主阶级成为封建国家政权的主要社会基础,其利益和封建国家政权的利益在根本上保持一致。
4.土地私有化下的问题:
①阶级矛盾: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成为封建社会的两大对抗阶级。
②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封建国家实行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
5.两汉时期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1)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打破了土地所有制纵向的等级制结构,形成了国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是由土地并存的横向分割结构。
(2)由于土地自由买卖和封建国家对土地关系的干预和调整,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之间此消彼长、相互转化。“田无常主,民无常居”。
6.土地经营方式
(1)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
①假民公田:国家土地租佃制经营,将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户耕种,收取实物地租。(其目的是救灾赈民和增加财政收入)还有一种情况是“公田转假”,即地主承租国有土地,再转租给农民。(其目的是地主为敛财、扩大收益)
②屯田:屯田创设于秦朝。秦时,利用谪戍边疆的罪人进行屯田,两汉时期,国家在边境地区大规模发展屯田(其目的是对匈奴的战略性防御措施——屯兵布防,减轻粮草运输压力,保证军粮供应)。
(2)地主土地私有制下的经营方式:
①租佃制经营:地主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出租给佃农,由佃农独立经营。
②雇佣制经营:地主雇佣无地的贫民从事农业生产。
③使用奴婢的经营形式:地主使用奴婢从事农业生产,全部占有其劳动产品。
④地主田庄经济:地主阶级地主生产经营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东汉时期盛行。在田庄里,剥削者和劳动者每每是聚族而居,带有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田庄主要劳动者包括豪强地主的贫困宗族亲戚。宾客、奴婢、农民,他们对豪强地主有极强的依附性。田庄的依附农民除了向田庄主交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田庄主服各种劳役。(其主要特点:①规模大,生产中实行集约化的协作劳动,自给自足;②聚族而居,宾客相附,等级严格;③带有浓厚的宗族宗法色彩;④拥有私人武装。)
(五)北魏至唐朝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
1.曹魏的屯田制与大土地私有制并存——租调制
(1)原因:
①连年战争和灾荒瘟疫致使经济秩序遭受极其严重的破坏;
②人口大量死亡流徙,人口锐减;
③劳动力与土地相分离,大量土地荒芜,农业生产衰落。
(2)屯田制含义:
曹魏屯田制的性质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经营形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战时经济体制。实行屯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大量的国有土地,而是要有充足的劳动力。
(3)曹魏的屯田形式——军事性的战时体制
①民屯:分布广,面积大,主要分布与内地,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实行准军事化编制,即典农系统,与地方行政系统平行,互不统属。募集流民和强制迁徙新征服地区人民耕种,屯田民与国家之间保持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剥削方式:“计牛输谷(定额租制)”和“分田之术(以实际收获量按一定比例征收实物地租)”
②军屯:多分布与边防前线一代,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中经营。实行完全军事化编制,即度支系统,其生产者主要是边防军队士兵。——剥削方式:采取军事徭役性剥削方式,全部上缴。
(4)租调制
①含义:曹魏赋税制度为租调制,主要由自耕农负担,分为田租和户调两种。天租即土地税,按亩征收;户调按户征收,以征收绢帛、丝麻为主。
②特点:定额税制;实物税;赋税较轻。
(5)士族地主及其地土地私有制;
①特点:封建割据性;军事性。
②原因:连年战争;士族地主拥有大量部曲;出现坞壁;较强的政治权势和经济势力。
(6)扶持自耕农
措施:迁徙人民充实内地,招徕流民,兴复县邑,劝课农桑,兴修水利,恢复和发展陷于崩溃的自耕农经济;检括户口,扩充编民,颁布租调制度。
2.西晋的占田制
(1)内容:
占田制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农民的占田、课田制和租调制的规定;二是关于以世族为主体的地主阶级的占田和荫客制。
其主要性质包括对土地私有制的法律承认,又包括对土地兼并形势下对土地经济关系的适度调节和限制的限田。
(2)农民的占田、课田的租调制
曹魏后期屯田制日趋崩溃,西晋时全面废止屯田制度,原来屯田的军民转变为编户,承认其土地为农户个体占有和使用。在政府推行垦荒政策和“诏罢天下军役”的军队整编和复员之下,农民土地私有制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双重动员,同时又规定农民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达到适度调节农民的土地经济关系。
课田制和租调制为土地赋税制度,西晋的课田、田租制是先规定课征田赋的土地定额,然后在此基础上直接规定田赋交纳的总额。(农民在课田亩数之外所占有和耕种的土地不纳税,达到了鼓励土地垦殖和劝课农桑的目的。)
(3)世族为主体的地主阶级的占田和荫客制
①含义:规定各等级官品所占田的标准额度,及其官品所荫衣食客和佃客的不同额度。
②意义: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意义,缓和了土地兼并,国家掌握了更多的劳动力、培植自耕农,增加了赋税收入。调节了封建国家、世族地主和农民三者之间的矛盾。
3.东晋、南朝的土地制度——延续东晋的土地制度
(1)赋税制度:
①东晋前期实行度田收租制,中后期改为征收口税。
②南朝时期的土地赋税采用按丁征收租调、徭役的办法。
4.北魏至唐前期——均田制、租调制
(1)原因:目的是为了恢复和保护小农经济,增强北魏政权的经济实力;适度限制大土地私有者的土地兼并和荫占依附人口,使国家掌控更多劳动力以获取更多租调力役;现实困境为民族矛盾缓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北魏政权掌握大量官田荒地为均田制推行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2)含义: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制度包括建立三长制和修订新的租调制度。
①三长制:均田令颁布后,废除宗主督护,实行党、里、邻三长制,三长职责为检查户口,催督租调,征发力役。
②改订租调制:适应了均田制,减轻了税收负担。新税制改按户征收为按一夫一妇征收,扩大了税收来源,减少了隐丁漏口。
(3)性质、作用及其局限性
①性质:具有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两重性质,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私有制占从属地位。
②作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增值人口,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国家经济实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垦殖了大量荒地,增加了农产品产量,社会经济逐渐繁荣起来。
③局限性:未从根本上触及大土地私有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也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普遍、深入地推广。
5.唐前期的税收制——租庸调制
①含义: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规定,人丁可以交纳绢布代替力役,称为“庸”。
②特点:以丁为本,按丁为征税单位。以庸代役,可使百姓不因服役而耽误农时。
③作用:实行均田制,调整了土地关系,改革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促进了社会稳定,缓和了阶级矛盾;垦殖了大量荒地,扩大了耕地面积;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唐前期的社会经济出现高度繁荣的景象。
④崩溃原因: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国有土地日益枯竭,失去了均田制继续推行的物质基础;农民的破产逃亡和户籍混乱,是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的重要原因;苛捐杂税繁重,户籍失实,诈伪甚多,使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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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制度
①唐:唐初,北方边境广置屯田(军屯),安史之乱后,中原地区迅速发展屯田(民屯)。
②宋: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还存在一定的国有土地。
唐后期到两宋时期,封建国家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对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持自由放任的态度,国有土地所有制衰落,土地私有制确立了统治地位。
③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特征:
Ⅰ封建国家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对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持自由放任的态度;(主要包括:对土地的垦殖持自由放任政策,只要照章缴税即可;对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不再直接干预和限制;对土地占有格局不再进行直接调整;对国家征用私有土地实行有偿占用政策;)
Ⅱ土地兼并的激烈化导致地权的集中和垄断,加速地主阶级大土地私有制的膨胀与自耕农的破产;
Ⅲ国有土地私有化,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2.赋税制度
(1)唐朝后期的两税法
①背景:人口增加、土地兼并致使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户税和地税的赋税制度基础;唐朝经济中心南移,南方轮作复种制度发展;商品经济和对外经济不断发展;
②含义:是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即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
③实质: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与租庸调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不以人丁为本”,而“以资产为宗”。
④征收原则:“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⑤影响
Ⅰ积极意义:税收增加,缓解了政府的财政亚危机,增强了政府的财政实力,稳定了社会秩序;赋税标准由按丁口征收转向为按土地和资产征收,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公平,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以钱定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货币经纪的发展,简化了税制,便利租税的征收。
Ⅱ消极作用:财政原则由“量入为出”变为“量出为入”,使国家财政支出不断扩大,以致后来“入不敷出”,新的杂税不断出现;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减税、免税、逃税;土地兼并更加盛行,折钱纳物,加重了自耕农的生存压力和经济负担。
(2)两宋的土地税收制度——方田均税法(均田税)
①两税为主的多种赋税:
Ⅰ两税:变更以农户资产为土地田亩作为课税标准;
Ⅱ身丁钱:规定二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丁口须交纳丁赋;
Ⅲ杂变之赋。
②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推行):
Ⅰ内容: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Ⅱ结局:虽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遭保守派官僚的反对,后于宣和二年(1120年)废止。
Ⅱ历史意义: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减少了隐田逃税现象,丈量出大量隐瞒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
(七)辽、金、元的土地制度
1.辽代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制形态: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2)经营形势:部分地区实行屯田;政府拥有一部分国有土地,由“官户(即国家农奴)”耕种;燕云十六州一代的汉族聚居地区保持地主制经济,实行封建租佃制经营形式。
2.金代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制形式:保持原辽辖地以封建制为主有浓厚奴隶制色彩的经济。后封建的租佃制取代奴隶制。
(2)牛具税地制:国家向占有土地者征收牛具税而得名。是女真族军事和社会组织单位猛安谋克中的各户向政府所承担的一种地税。牛具税地保留了浓厚的氏族公社的残余,是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过渡的一种土地关系形态。
(3)土地私有制:女真贵族侵占民田或官田为私有土地,实行租佃制经营。
3.元代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制结构: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2)赋税:江南和北方实行两套税制,北方征收丁税和地税;南方沿袭南宋旧制,征夏、秋税。
(八)明朝
1.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还存在一定的国有土地。
2.经营方式
①农奴制与奴仆制经营形式衰弱;
②普遍的地主租佃制经营方式;
③土地雇工经营形式;
3.赋税制度: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①内容: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折成银两,按田亩进行收税,实现了我国赋税制度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变化。
②结果: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③影响:
Ⅰ积极意义: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农民获得较多自由;推动了货币经纪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发的发展;以银纳税比实物纳税运输轻便,节约了运输成本,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朝廷的税收收入,
Ⅱ消极意义: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并没有根本解决阶级矛盾。后出现火耗问题、银贵谷贱、额外增派等农民负担。
(九)清朝
1.土地所有制形式:
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
2.土地赋税制度:摊丁入亩
(1)内容: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
(2)结果: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丁银与田赋以田亩多少为征收依据,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这样的改革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3)影响:标志着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十)土地赋税制度简编
1.“相地而衰征”: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实行改革,内容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的坏而征收赋税。实质是承认土地私有。
2.“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改革,内容是按田亩收税,实质是承认土地私有,影响是促使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
3.编户制度:两汉时期对百姓管理实行的制度,内容是将平民百姓正式编入政府户籍,被编平民称为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实质:既是行政制度,也是赋税制度。
4.租庸调制:隋唐时期的赋税制度。隋朝开始延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后来实行“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制开始部分推行。唐朝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受田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唐朝时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影响:“庸”的出现,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5.两税法:唐朝中后期(780年)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内容是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交次纳税。影响: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人身为本”,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
6.募役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措施。内容是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地主也不例外。影响: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增加了财政收入。
7.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重要内容之一。内容是重新丈量土地,按每户占有的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影响: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8.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张居正改革的措施。内容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来分担。影响:这是我国古代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驰;赋役征银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
9.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内容是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影响: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关系进一步松驰,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和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十一)赋税制度发展趋势
1.标准变化:征税标准由人丁向土地转变——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渐减弱。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2.征收方式:由征收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封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地丁银。
3.手续和名目变化:征收手续和名目逐渐简化,废除人头税、杂税和户税,突出田亩税。一条鞭法、地丁银。
(十二)赋税制度类型
1.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齐民、租庸调制。
2.以土地和财产为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相地而衰征、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3.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地丁银。
4.有利于放松对农民人身控制的赋税制度: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5.有利于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的赋税制度: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6.有利于减轻农民徭役负担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募役法、两税法、一条鞭法。
7.有利于农产品商品化的赋税制度:一条鞭法、地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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