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民法问答: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须登记或交付便可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民法典物权编释义》(黄薇主编,第44面)与《钟秀勇讲民法》(第194面)均认为此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能否根据第230条推断,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须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那是不是也要参照第368条,即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是,那么第368条、第371是否为第230条的特殊规则?
假如在现实中,老人通过遗嘱为自己的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同时在遗嘱中载明房屋所有权归儿子,但尚未登记居住权即离世。老伴何时才能取得居住权?是继承开始时取得,还是儿子为老伴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才取得?

解答:
一、问题本身
民法典第230条在体系中位于物权编通则第三节其他规定,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据第23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就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就法定继承适用230条并无疑问,问题主要集中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属于死因法律行为,行为人死亡,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根据遗嘱的规定,要求被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之间进行交付或者登记,是不可能的。为了确定权利的归属,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民法典承认遗嘱继承自遗嘱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国外,尚未知悉被继承人去世,自然无法办理登记等程序,此时直接确定物权的归属,可以避免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实际占有继承财产而发生各种产权争议。
因此在230条、368条、371条的适用关系是,230条作为另外两条的适用例外。居住权的设立同样属于物权变动,因此要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发生效力也可以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以及维护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利益, 此外,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公示目的在于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第三人所知晓,以保护交易安全。在依继承取得物权的场合,因为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之人, 第三人通常会知晓双方之间的关系,即使不进行公示亦能够实现该目的。
同学所举的例子之中,老人为自己的再婚老伴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根据230条的规定,自继承开始其老伴就可以取得居住权。
二、体系定位
继承取得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第八版)(上册)P250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第八版)(上册)P247
三、学习方法
在思考这个问题之时,其实同学已经默认了例子中国所设定的儿子是适用230条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在法条中也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但是同学已经就230条进行的特别适用。那么,其实居住权的设立同样是物权变动,基于同样的使用目的,当然也需要特别适用230条。对于不熟悉的权利,很多时候,不能像我们更熟悉的权利一样快速地准确地进行适用,此时,不妨与同样性质的权利进行类比,以取得更加可靠的结果。
四、问题点评
从这个问题之中,揭示了我们在学习时的一些问题,体系性仍然不够强,当然在之后不断地重复过程中,这样的问题能够被较好地解决。各位在学习之中,一定要注意搭建学习体系,从最基本的知识出发,才能掌握更为冷僻的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