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18、封建地租
【本文转载自《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徐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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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封建地租
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农民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基本形式,它体现着地主与农民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阶级关系。马克思指出,任何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i]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
封建地租有三种基本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形式的顺次更替,大体反映了封建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当然,这并不否定当某种地租形式占统治地位时,其他种类的地租可以作为次要形式而与之并存。
劳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初形式,它在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占主要地位。在劳役地租形式下,农民必须按照地主的规定,把自己的劳动时间分成两部分,譬如,以十天为期,他们就需要拿出五天、六天甚至七天,到地主的自营地上为地主进行无偿劳动,而其余的时间才在租地上为自己劳动。此外,农民还要白白地为地主做许多杂役。由于农民为地主进行的劳动和为自己进行的劳动,无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所以农民在自己地租上劳动时,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便比较高;而当他们在地主自营地上劳动时,情况则恰恰相反。由于这种原因,地主便采取种种残暴手段,用皮鞭和棍棒来加强农民的劳动纪律,直接监督和强迫农民给他们进行牛马般的劳动。
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地主对农民剥削的加强,劳役地租逐渐过渡到实物地租。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地主把耕地出租给农民,而农民则按照规定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如粮食、家禽和其他农副产品等。这时,地主已经不是直接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而是占有农民的剩余产品。但剩余产品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所以实物地租是劳役地租的转化形式。
实物地租的普遍实行,意味着封建经济已进入比较发展的阶段。与劳役地租比较,在实物地租条件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不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截然分开,他们在每一单位时间和每一块土地上所耗费的劳动,既包括为自己的劳动,又包括为地主的劳动。由于农民的全部劳动都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发生了联系,因而地主便无须象以前那样直接监督农民的劳动了。另一方面,农民此时已多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当他们对土地经营得比较好的时候,有少部分超过既定地租额的产品还可能由他们自己获得。所有这些,都会刺激农民的生产兴趣,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过,随着生产的每一提高,地主会相应地提高地租额。因此,农民辛辛苦苦提高生产的成果,最后还是会被地主阶级攫为己有。
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都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到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较迅速的提高,商品货币关系也更加发展起来。地主为了购买各种奢侈品,不再满足于农民所提供的劳役和缴纳的实物,他们需要大量的货币。于是实物地租便逐渐过渡到货币地租。在货币地租形式下,农民将产品的一部分在市场上出售以换取货币,然后用货币缴纳地租。与实物地租相比较,在货币地租条件下,农民不但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自己的农副业生产。因此,货币地租比实物地租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兴趣。但同时,在货币地租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的贪欲由于受到商品货币关系的广泛影响和刺激,因而大大加强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最后的一种形式。随着农业中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封建地租逐渐为资本主义地租所代替。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始终是十分残酷的。不管哪种形式的封建地租,租额都很高,不仅包括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往往包括农民的相当大一部分必要劳动。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农民每年要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缴给地主。除了正额地租以外,农民还遭受地主的各种额外剥削。他们辛勤劳动一年,交租以后,所得到的只占收获量的一小部分,如果再扣除种子、肥料等生产费用,实际所得寥寥无几。地主阶级依靠榨取农民的血汗,终年过着花天酒地、荒淫无耻的生活。而农民则长期挣扎在饥饿线上,为了向地主缴租,他们被迫卖儿鬻女,受尽人世间的各种凌辱。在地主阶级的无情剥削和野蛮掠夺下,农民既然连最低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当然再无力去改进技术,进行扩大再生产,有时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继续。毛主席深刻地指出:“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ii]
[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44页。
[ii]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587-5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