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开中制(开中法)
在古代,田赋和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盐税在财政手中占据半壁江山。至少从宋元开始,到清朝中期的嘉庆年间,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明朝时期,为了抵御北方异族入侵,大同的粮食储蓄供应需要从陵县(今山东陵县)运送到太和陵(今山西马邑)。


直接运输粮食的缺点显而易见:路途遥远,费用不菲。
杨宪向朱元璋提议,调动商人转运,在大同仓缴纳一石米(百余斤),或在太原仓缴纳一石三斗米(一斗约合15斤,约300斤),政府给与凭证,让商人到相应盐场领取盐一引(200斤),同意其在划定区域内贩卖。这一过程中,盐价折抵米价,转运费代纳盐引税。
如果交给百姓运输办理,一运费高,运输费用甚至达到粮食价值的六七倍;而是周期长,耽误农民耕种和休养生息。
这样做的优点
1 解决边区粮饷问题
2 不劳民
3 不让官府破费
盐业产业链条包括生产、批销、运输、销售,其中,生产是官督民产,批销大权紧握在官府手中。开中制下的商人等于用往边区转运粮食的辛劳,换取了对盐的转运权和销售权。换句话说,它通过盐业运输、销售的民营化,实现了政府财政和民间收入由盐做介质的空间转移。
【盐引就是盐的专卖权,在古代盐是国家专控物品,盐就是钱,贩卖获利极高】
把盐引给粮商,就等于给予他们生财之道,这意味着国家以盐税做抵押,来换取民间对战争的投资。北京大学教授韩毓海认为,明帝国的这种做法与19世纪欧洲国家以国家税收为抵押,来换取私人银行家对于战争的借款和投资,具有一定相似性。
参考资料
《权力、资本与商帮》
《简明中国地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