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2008年1月,某(下称甲方)与某建筑(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和水电等条件;乙方向甲方供应建筑材料、设备、劳务;甲乙双方共同经营该工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2009年4月,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后,甲方将部分房屋及土地转让给了第三人即丙方。205月6日,丙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联营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审理结果: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查,2008年初至2008年末期间甲方的确向乙方提供了场地和水电等条件;但自2008年起至20底前该地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并未用于建设任何项目或设施。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间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均已被他人购买使用。2014年至20间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停止支付租金给原告。
20下半年起上述租赁物又被出租给他人使用至今。2017年上半年以来因拖欠租金被承租人诉至法院。2018年年底之前租户又多次催要租金未果故再次起诉。2019年以来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多次找第三人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均无果而终。2020年2月份第三人也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3月10日第三次开庭时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于2020年4月30号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给原告并由其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再追讨剩余欠款及利息且不得再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财产。2020年3月31日第四次开庭时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同时免除对涉案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义务并同意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现当事人就生效的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终结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