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性验收试验GJB 899A-2009/专注军工检测
1 概述
为了确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可靠性要求,应按规定的批量大小和抽样原则从各生产批次中 抽取产品在与可靠性鉴定试验相同的综合环境条件下进行可靠性验收试验。这些受试产品在统计规律上 应能代表其所属批次的特征。所有用来进行可靠性验收试 验的受试产品均应经过与生产批次相同的预处理,并通过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试验。
2 综合环境条件
可靠性验收试验采用的综合环境条件应由订购方规定或同意。
3 受试产品在试验设施上的安装和连接
受试产品在试验设施上的安装方式应能反映其典型的现场安装特征,其周围的气流方式应尽量模拟 预期的工作环境条件。应配备用以监测试验进展情况(包括试验设施工作情况)的产品,试验期间对受试 产品的调整和校准应限制在试验程序规定的范围内。
若没有有效的可用数据,应对夹具进行测定。夹具测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参数的设置:推荐应用正弦扫频方法进行夹具测试,也可应用宽带随机方法。采用这两种方法
进行夹具测定时,其参数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正弦扫频方法参数设置:扫描率不大于 loct/min,定加速度1g,扫描范围为10Hz~2000Hz;
2) 宽带随机方法参数设置:平直谱型,PSD=0.005g²/Hz, 谐线数不小于4~6倍振动试验的
谱线数,统计自由度不小于256。
b) 合格判定:整个频率范围内在控制点上测得的振动容差满足4.4的规定。
4 性能参数测量
所需测量的性能参数及测量的时间间隔均应按可靠性验证试验程序的规定。若要求的任一性能参数 值超出规定的范围,则应记作一次故障。若不能确定故障发生的准确时间,则应认为故障是上一次记录 时发生的。整个试验过程中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点上进行观察和测量,并加以记录。受试产品在任一规 定的停机周期后至下一次通电时至少应记录一组测量结果。
5 故障处理
故障处理应按试验程序的规定进行,一般是:
a) 发生故障时,予以记录;
b) 以尽量不影响仍在继续试验的受试产品的方式从试验中撤出有故障的受试产品;
c) 对撤出产品发生的故障进行分析,确定发生故障的部件,随后对故障部件进行机理分析;
d) 更换所有有故障的零部件,其中包括由其他零部件故障引起应力超出允许额定值的零部件,但 不能更换性能虽已恶化但未超出允许容限的零部件;
e) 经修理恢复到可工作状态的受试产品,在证实其修理有效后,以尽量不影响仍在试验的受试产品的方式,重新投入试验;
f) 在取出有故障的受试产品进行修理期间,仍连续记录试验数据;
g) 除已确定为非关联故障外,对故障检测过程中受试产品或其部件出现的故障,若不能确定是由 原有故障引起的,则进行分类和记录,并作为与原有故障同时发生的多重关联故障处理;
h) 除事先已规定或经订购方已批准的以外,不应随意更换未出故障的模块或部件;
i) 在故障检测和修理期间,为保证试验的连续性,必要时,经订购方批准,可临时更换插件;
j) 若质量保证和工艺实践证明,在修理过程中拆下的零部件可能会降低产品的可靠性时,则不应 将它再装入受试产品。
6 故障分类
对于试验期间出现的故障,承制方应提出分类意见,并送交订购方批准,对于已划定的责 任故障,不应因为采取推荐的纠正措施进行了纠正而列入非责任故障。
7 总试验时间
总试验时间是指所有受试产品总的工作时间或承受试验应力的累积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并用 所有受试产品试验累积的台时数表示。
8 批接收
如果根据规定的统计方案和试验程序对批抽样的产品进行试验,并作出了接收的判决,则应接收该 生产批次中的所有产品。进行过可靠性验收试验的受试产品,应重新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后方能交付。
9 全数试验接收
在全数可靠性验收试验过程中,若所有产品在到达试验方案的拒收线之前完成了规定试验,则应接收全部产品。
10 批拒收
如果根据规定的统计方案和试验程序对批抽样的产品进行试验,并作出了拒收的判决,则应拒收该 生产批次中的所有产品,中止验收和交货工作,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11 全数试验拒收
如果全数可靠性验收试验因达到了试验方案规定的拒收线而作出了拒收判决,则应中止验收工作, 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12 纠正措施
对试验中出现的故障应进行故障机理分析,当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承制方应立即通知订购方,并 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方案。方案中应推荐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并说明其对试验大纲和受试产品可靠性 的影响,应对有缺陷的零部件和因重新设计而不能再用的零部件提出处理意见,以确保在该产品的生产 中不再采用。
13 预防性维修
在可靠性鉴定试验期间,只进行产品使用期间规定的和已列入批准的试验大纲中的预防性维修措 施。除经订购方特殊批准的以外,可靠性鉴定试验期间或修理过程中不应采取任何其他的预防性维修措 施。
14 整修
若订购方无其他规定,则承制方在可靠性鉴定试验结束后应对受试产品进行整修,使其恢复到规定 的技术状态,并更换有故障的零部件以及性能虽未超出规定容限但已出现降级的零部件。所有经过整修 的产品在交货前均应通过有关的验收试验程序。
15 资料项目要求
可靠性验收试验大纲、可靠性验收试验程序、可靠性验收试验报告、受试产品故障摘要和分析报告 以及纠正措施方案可按附录C 编写,用作交付的资料项目。如订购方另有要求,则应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