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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的过限结果与教唆犯的责任20230521

2023-05-21 09:35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甲与乙女有婚外情,甲欲与妻子丙离婚。乙唆使甲用毒牛奶杀害丙。甲接受了教唆。几天后,甲将一瓶毒牛奶递给丙。丙不知道牛奶有毒,又将牛奶递给身边的孩子丁喝。甲见状,就说了一句“他喝过了,不用喝了。”便走开了,没有实施其他阻止行为。丁喝了毒牛奶后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项,甲将毒牛奶递给丙,属于故意杀人的着手,进入实行阶段。丙未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A项说法正确。 B项,甲对丁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的来源根据有两项。第一,甲的先行行为(递毒牛奶行为)对丁制造了危险,有消除危险的义务。第二,甲是丁的父亲,有救助义务。甲能够阻止却故意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一句话“他喝过了,不用喝了”不属于合格地履行了救助义务。甲对妻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孩子丁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这是前后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应当并罚。B项说法正确。 注意:甲不构成对象错误,因为甲没有误将丁当作丙的错误心理活动。甲也不构成打击错误,因为打击错误要求对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而甲对丁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至少是间接故意。 C项,当实行犯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那么教唆犯乙对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说法正确。 D项,考查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法益侵害行为)。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是,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法益侵害结果),与正犯的违法结果具有因果性。本题中,乙教唆甲杀害的是丙,而没有教唆甲杀害丁。丁的死亡是甲的不作为导致的。而甲的不作为不是乙教唆的,是甲自己的独立行为。因此,乙的教唆行为与正犯甲的违法结果(丁的死亡)之间缺乏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将该死亡结果归责给乙,乙对丁的死亡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不能因为丁的死亡而给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D项说法错误。 注意陷阱:本题主要考查传统理论的一个认识误区:“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实行犯既遂,则教唆犯、帮助犯一定既遂。”根据这句话,实行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教唆犯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这话也不是全错,但过于绝对。其他人是否既遂,还是需要论证因果关系。 本题出处:本题出自张明楷教授的教材《刑法学》(第六版),第561页。 对比总结:实行犯的过限结果与教唆犯的责任。 例1,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例2,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 例3,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乙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4,甲教唆乙杀害丙,乙答应,来到丙家小区,由于样子鬼鬼祟祟,被门卫老大爷质问,乙为了摆脱纠缠,顺利前进,一气之下杀死老大爷,并逃离。对甲、乙该如何处理?(杀老大爷案) 教唆犯对实行犯的过限结果要不要负责,完整严谨的分析顺序是先看客观阶层,教唆行为与实行犯的过限结果有无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对此判断标准是,在教唆行为计划的发展轨道上,过限结果的偏离程度。如果只是程度上的偏离,则与教唆行为有因果关系。程度上的偏离是指尚未偏离主轨道。如果是本质上的偏离,则与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质上的偏离是指已经偏离主轨道。例如,上述例1、例2中,实行犯导致错误结果,是在杀丙的主轨道上附带出来的结果,没有偏离主轨道,因此与教唆行为有因果关系。例3中,实行犯的过限结果属于程度上的偏离,因此与教唆行为有因果关系。例4和本题(毒牛奶案)中,实行犯杀了另一人(老大爷、小孩),已经偏离了谋杀预定目标的主轨道,属于本质上的偏离,因此与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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