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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三诉对比(下)

2022-05-12 08:14 作者:n1ns  | 我要投稿

15申请撤诉:

刑诉: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诉:原告、法定代理人、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行政:原告在宣判前申请(不违法违规、不侵犯法益、第三人无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


16视为撤诉:

刑诉:(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

民诉: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三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或者未缴纳诉讼费的

行政:(1)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17撤诉后果:

刑诉:公诉: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1)一审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次起诉

行政:(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8简易程序的适用:

刑诉:积极条件(同时具备):

①基层法院、一审

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得适用的情形: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被告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民诉:①基层法院

②一审案件

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并经法院同意的案件不得适用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当亊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③发回重审的案件

④再审的案件

⑤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⑦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行政:简单行政案件:

①被诉的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其他行政案件:

经当亊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使用简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发回重审的案件

②二审案件

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9简易转普通:

刑诉: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审理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民诉: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行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20调解的范围:

刑诉:(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前两类自诉案,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可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调解

民诉:一审、二审、再审都可调解

不适宜调解的程序: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②特别程序;③破产程序;④执行程序;⑤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行政: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1一审审限:

刑诉:公诉案件: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2+1+3+X)

自诉案件:

①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

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 6 个月以内宣判

简易程序: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 1 个半月

民诉: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 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限到后,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但累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

行政: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不得延长)


22上诉期限:

刑诉:判决:10 日裁定:5日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刑诉规定

民诉:判决:15 日裁定:10 日涉外的判决、裁定:30 日

行政:判决:15 日裁定:10 日



23二审是否开庭:

刑诉:应当开庭的情形: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立执和死缓) 的上诉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对上诉、抗诉案件,事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亊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可以不开庭审理

民诉:原则上,应当开庭 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行政:原则上,应当开庭只有对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24二审审理范围:

刑诉: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民诉: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行政: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5二审审限:

刑诉:(1)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 158 条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2+X

民诉: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没有限制)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

行政:3 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26再审审理范围:

刑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民诉:再审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

①原则上不予受理;

②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起新的诉讼

行政:再审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诉条件的, 告知另诉


27再审审限:

刑诉: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民诉: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事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一审、事审的审限

行政: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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