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日本核污水排海不合法的条约国际法层面与习惯国际法层面

2023-07-19 13:12 作者:Wood_Walker  | 我要投稿

国际法层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文称为公约)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对于全球海洋环境的维护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定。 首先,在赋予国家义务层面,第192条概括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此规定是第一次在多边公约中确认国家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公约》将全球海洋视作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因此第195条规定各国应“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所以此种责任不仅存在于缔约国的管辖海域,且同样存在于公海,更是为防止区域性海洋污染转移,进而损害全球海洋环境的一体性思考下,赋予各国概括性义务的原因。 国际法委员会也有类似法条:2001年通过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确立了对可能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预防义务”;2006年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了“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原则”,因为“尽管已遵守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义务,危险活动引起的事件仍会发生,其他国家和(或)其国民可能遭受损害和严重损失”。据此,中国作为“可能受影响国”,有权要求日本采取“评估”“通知”与“协商”等相应措施,履行可能因其核污水排海造成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预防义务”,并要求其对实际损害进行“及时和充分的赔偿”。然而,在实施中还需要考察以下具体问题。其一,预防原则是在“不作为”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或不可挽回的时候适用,如何证明跨界损害风险达到“重大”程度是个难题。其二,需要对危险活动造成跨界的实际损害之“后果”进行举证、统计与计算。 第三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国内环境污染事件不对其他国家管辖海域或公海造成污染。《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下文称伦敦公约)中全面禁止缔约国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附件一,第六条)日本也是签约国之一。 习惯法层面,日本的巨量核污水排海行为涉嫌违反“对一切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的阐释,“‘对一切的义务’产生于对侵略和灭绝种族行为的非法宣告和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和规则……所有国家都可被认为对保护它们享有法律利益”,其中提及的侵略、灭绝种族和侵犯基本人权等问题,涉及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竞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涉及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项罪名的规定,日本的核污水排海问题可以和“危害人类罪”进行关联讨论,而在目前气候剧烈变化,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生态灭绝罪 明确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上极为重要的问题。明确国家需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准确界定国家责任相关规则,对促进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日本核废水排海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将是对国际法权威的践踏,不利于国际法治公平正义。

日本核污水排海不合法的条约国际法层面与习惯国际法层面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