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儒法斗争史部分》4.5 郡县制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5、郡县制
郡县制 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地方政权形式。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1]。每个郡管若干县,郡设郡守,县设县令[2],都由中央任免、调动,不能世袭,全国的军事、法令也统一由皇帝指挥和发布,由此创建了一套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这对巩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维护国家的统一,防止奴隶制复辟,发展封建地主的经济起了重大的作用。实行郡县制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一个进步的、革命的措施。以后历代的封建王朝基本上都采用这制度。
“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是要经过艰难曲折的。”[3]在封建社会中,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也经历了一个长期、激烈的斗争过程。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初,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丞相王绾就跳出来,反对郡县制,主张恢复分封制,遇到廷尉李斯的坚决反对。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伙反动儒生一再颂古非今,为复辟分封制大造舆论,秦始皇以“焚书坑儒”的革命措施,狠狠打击了这股反动思潮。从两汉、魏、晋到唐、宋,历代的“强宗豪右”、藩镇割据势力的政治代表,一再以反动儒学为武器,大肆宣扬复古倒退,攻击郡县制,美化分封制,妄图分裂祖国,开历史倒车,遭到历代进步思想家的有力驳斥。唐朝柳宗元写的《封建论》、明清之际王夫之写的《秦始皇》,在颂扬郡县制驳斥鼓吹分封制的谬论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关于分封制和郡县制的长期争论,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复辟与反复辟、前进与倒退的激烈斗争。
注:
[1] 《史记·秦始皇本纪》。
[2] 不满万户的设县长。
[3]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