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中】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法 众合法考李建伟

(一)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抛弃行为、单方允诺、结婚、收养等。
事实行为:没有效果意思,后果是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效力上的分类。如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侵权人所主动追求的。类似的还有不当得利、创作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
最典型的情谊行为就是好意施惠。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偿”,而在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可能引发侵权法律关系(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界限往往根据社会习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好意施惠的范围逐渐限缩而前者逐渐扩张。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单方典型的是遗嘱、抛弃和单方解除的行为。多方需要双方或多方达成合意。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前者是建立债的行为,后者涉及到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变动。负担行为和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等改变无关。
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不可能达成的,合同无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不可能达成的,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