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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工人受伤时责任如何划分?

2023-08-08 09:01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提供劳务的工人受伤的工程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转包单位以及提供劳务者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建设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将工程全部违法转包给A公司,A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案外人孙某,孙某又将案涉工程中的1至3号楼的外墙保温工作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1号楼的外墙保温清工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刘某鹏。

霍某经刘某江介绍到工地上做工,为刘某鹏提供劳务。某日,霍某在粉刷外墙。工作期间,霍某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因踩架板突然断裂,霍某从5楼摔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霍某构成一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霍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经办法院认为,第一,霍某明知在5楼施工作业要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带等保护设备但未佩戴,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施工当时的情况以及霍某的伤情,法院酌定由霍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

第二,刘某江仅系介绍霍某去涉案工地干活的人员,不是霍某的雇主,亦未参与涉案工程,故霍某受伤与其无关。霍某要求刘某江承担本案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刘某鹏认可其雇用霍某从事劳务活动,霍某亦系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故刘某鹏作为雇主,应对霍某的受伤承担责任。鉴于霍某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刘某鹏承担80%的责任为宜。

第四,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违法转包给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但该违法分包行为仅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霍某非建设单位,其依照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另外,A公司具有相应资质,霍某亦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霍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孙某、刘某鹏均没有相关施工资质。A公司、B公司作为分包方,均应与雇主刘某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孙某在涉案工程中承担的角色已经查清,霍某在本案中未向孙某主张权利,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影响本案的裁判,对孙某的责任法院不作分析。

综上,经办法院认定,刘某鹏应对霍某的伤情承担80%的赔偿责任,A公司、B公司均应与刘某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层层转包,以及相应的违法分包、违反转包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案件中,就建筑工程中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往往是案件的焦点。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旨在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分包的过程中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在主体结构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并将其他工程部分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建设质量问题一起向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得知,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就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就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建设公司虽然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构成了违法转包,但A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因此,建设公司违法转包带来的法律后果,应与A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引起建设公司对霍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而A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孙某,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刘某鹏,因此A公司和B公司应与刘某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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