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广州起诉:继父母对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2023-06-24 10:17 作者:谨慎的小蜗牛  | 我要投稿

当下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以离婚数量最多的2019年为例,结婚有947.1万对,离婚有415.4万对,离婚人数几乎占到了当年结婚数量的一半。从涉及婚姻的法律规定来说,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从社会伦理和道德层面来说,重组家庭是否应对非亲生子女尽抚养义务,再次离婚后的非亲生子女是否应对原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当前社会背景下不可避免的话题。

案例摘要:大妹、二妹、三妹幼年丧父,在大妹18岁这年,母亲带着姐妹仨嫁给了老顾。婚后不久大妹经人介绍外出打工,二妹、三妹因年幼尚在读书。

就在二妹、三妹相继长大成人并结婚成家后,母亲与继父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2022年,老顾以自己年迈失去独自生活能力,加之三姐妹成长过程中自己尽到了继父的抚养义务为由将三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大妹在母亲重组家庭时已满18周岁,且不久后即外出打工,未与养父形成收养关系,二妹三妹虽然主张自己成长过程中都是母亲照料,但其成长过程中继父也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收养关系。经过调解,二妹三妹一次性给付继父老顾赡养费5万元,老顾放弃原诉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结案。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规定在《民法典》1072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规定,称为拟制血亲。即继父母、继子女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法律将其权利义务关系视同亲生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父母再婚而产生的,只有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才会对等的存在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加之《民法典》第1067条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赡养费之规定,本案中二妹三妹支付赡养费是完全应该的。

还有一类较为特殊的情况就是案例中的大妹。虽然法律并未对此特殊情况进行说明,但结合实践来看,法官更多的是参照了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虽然将继父母、继子女间的关系拟制为血亲关系,但还要结合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需要共同生活,且继父母付出了金钱、时间、精力的照料才能算是尽到了抚养义务,只有这样才算是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这也是继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像案例中的大妹在母亲改嫁时已经成年,与继父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并不需要继父抚养,所以大妹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毕竟很多时候权利与义务是需要画上等号的。

如果继子女主张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则需举证证明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因为人与人之间任何一段感情和关系的产生都需要基于足够长的时间,虽然目前法律对这个时限未作规定,但是要充分考虑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活时间、感情状况及稳定情况。如果能够证明继子女、继父母相处时间甚短,仅是在生日或特殊事件一起聚餐、购买些礼物等,并非在共同的空间内长期相处,那么则说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真正的抚养关系,则其赡养义务便无从谈起。

最后还需注意一点,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像金钱财物一样,可以等额确定。这就告诉我们继子女不能以与继父母共同居住时间短而主张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履行等额时间的赡养义务。因为在生活中,可能继子女会有住校、外出读大学或者其他情形的出现,这些情况可能都会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未长期共同生活,但如果继父母在此期间均按月给付生活费,支付学费,那么也可认定为存在抚养关系。至于当时给付生活费或学费的多少只能成为给付生活费金额多少的认定情节,并由法官在最终判决时予以综合裁量。

广州起诉:继父母对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