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二卷 第二章 论货币 (完)
0.1
货币分为“实物货币”和“信用货币”。实物货币,就是用各种材质制作的货币形式,我们熟悉的有金币金条,银元银锭,铜钱铁钱。信用货币,最常用的就是“纸币”,其他还有支票,信用卡等等。
不管是实物货币还是信用货币,都具有了“合法性”,由法律或者说国家提供“价值”担保,并且禁止“非法货币”的流通。
实物货币,是利用“物与物”的交换法则,因为实物货币本身也是一种“产品”。金银能够成为货币,是因为它的总量有限,又很少引发总量增减的波动,所以最合适作为衡量不同产品数量之间比例的标尺。
信用货币,或者说“纸币”,则是实物货币的替代品。不过,在“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信用货币也可以脱离实物货币而存在,比如“美元”就不再需要实物货币作为“担保”了。当然,一个稳定的“信用体系”,也必须保证信用货币与实物货币之间的互通,随时可以把信用货币兑换成实物货币,或者任何一种商品。
不然的话,纸币就不是货币,而只是几乎无用的纸片了。
0.2
约翰·劳,差点让法国破产的金融专家
约翰·劳是英国(苏格兰)人,在决斗中杀死了对手,被迫流亡到国外。(传言说,死者有一个情人,是英国国王的情妇)。劳在欧洲游荡了十四年,以赌博为生计。他的赌术很不错,甚至因为赢钱过多而被一些欧洲城市驱逐过。
在法国,劳结识了法国的奥尔良公爵。他经常向公爵讲他的金融思想。1715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去世,奥尔良公爵成为摄政王。这时候的法国财政状况极差,国债高达30亿元,而每年税收不过1.45亿元。于是,奥尔良公爵开始重用劳。
劳提出,法国经济真正的问题是,“货币数量与经济需求不匹配”。仅仅依靠“实物货币”,无法满足法国这样一个商业大国的实际需要。因此,必须发行“信用货币”,也就是“纸币”。纸币必须以黄金和土地为担保。劳对于土地的价值非常推崇,还曾经提议要建立“按照土地价值发行货币的土地银行”。
劳的策划大获成功。成功到什么程度?按规定,纸币与金币可以“一换一”。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愿意用纸币支付,购物可以享受8.5折。就是说,纸币已经比金币更值钱了。
这样的成功太容易让人昏头了。结果也是可以想象的,纸币马上大量印发。但另一件事情的发生,使得纸币超发的后果没有立刻产生负面影响。
1717年,劳又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密西西比公司”,并公开发售公司股份。公司承诺的收益接近一倍,出于对劳的信任,人们疯狂抢购股份。股价狂涨,人们对纸币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无视了纸币超发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
结果是注定的。猛增的纸币,必然引发“挤兑”金币的狂潮。而失去了黄金,纸币也只能崩溃,不值一文了。
0.3
我给你一张白纸和一张保证书,只要你能够“完好无损”地把这张白纸保管10年,到时我将以1000万元的价格回收。你会信吗?为什么不信呢?
不信的原因,主要是两点。第一,这样的约定通常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彼此收益之间差距过于悬殊,很容易判决“无效”。第二,即使具有法律效力,我到时候有没有能力拿出1000万,也让人怀疑。
反过来说,如果这个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我也有能力支付1000万,会怎么样呢?
这个约定本身,就立刻具有了“价值”,也就是在10年以后获得1000万元的固定收益。当然,这个收益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把这一张白纸“保存完好无损”。
如果你愿意用100万元的价格,转让这一份收益,因为还需要等到10年以后,可能没有人愿意买。
那么,当离约定只有一天的时间时,你愿意用990万的价格,转让这份收益呢?由于只花一天的时间就可以获得10万收益,显然这就会变成抢手货了。
货币的使用,同样类似于这样的一个约定。它是一个值得信赖的组织,用一个明确的收益作为担保,在这样一个共同约定之下的产品价值的转移。
在“实物货币”时代,约定的基础就是“商品社会”,也就是实物货币与商品的即时兑换。无论在什么时间,商品总是明码标价,并且不能随时随地随机随意地波动,实物货币就能够一直保持它所约定的效力。
在“信用货币”时代,信用货币既可以建立在实物货币的基础上,也可以像实物货币那样直接建立在商品社会的法则之上。
0.4
实物货币与信用货币的差别就在于,信用货币可以“随时增减”。就像约翰·劳所指出的,商品经济越发达,实物货币数量与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便会越突出。因此,信用货币(纸币)的发行就是势在必行的手段了。
法国负债30亿元。它当然也可以直接印刷30亿元纸币拿来还债,但这没有用。因为,纸币必须有“担保”才有效力,否则就是纸片而已,不会有人用的。
因此,通常都做法是,首先“禁止实物货币的使用”,要求实物货币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兑换成纸币。这样一来,纸币的面值,就是按照一定比例的实物货币的数量。
同时,也必须担保,按照这一比例,纸币也可以随时兑换为实物货币。当然,实物货币仍然是被禁止使用的,所以人们不可能把纸币都兑换成实物货币。
然后,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可以是实物货币,也可以从国外贷款,作为“准备金”。因为实物货币现在与一定比例的纸币等价,所以按照这个比例,就可以印刷出符合规定的纸币数量了。
0.5
如果在规定的数量之外,再多印刷纸币,它就会造成实物货币的比值更高,所以纸币本身就会贬值。
现在,法国从国外贷款,可以印刷价值1亿的纸币。
国债,也是债务,所以它也有债权人。法国与债权人约定,用这1亿元偿还9500万元的债务,并且支付500万元的利息,但是债权人必须立刻再把这9500万继续借给法国。然后,法国再偿还9000万元的债务,支付450万元,再借900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循环借款”。
用这样的方式,法国就可以将所有的债务都继续延期。假设法国支付了5000万元的利息,那么还剩下5000万元。
债权人同意延期,原因很简单。债权人需要的不是“拿回本金”,而是要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获得收益。获得利息,这就是“收益”。而“保证本金,并且继续收益”,这就是对法国自身发展能力的信任了。
因此,法国必须用这剩下的5000万,推动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够带来可观的收益。
同时,拿到5000万利息的债权人,也不会把钱存起来,也同样要寻找新的投资方向。
因此,这1亿元的资金,最终只会投向市场。货币总量增加了,也就是“可流通货币”增加了,它的作用就是“加快流通速度”。
但是,由于货币流通本身需要一个“缓冲”过程。流通货币过多,只会暂时大量地积聚在某一个环节,所以并非货币总量越多越好。
这个“流通过程”,只能依赖于“市场”本身的消化吸收功能。这就是斯密最后提到的“自由市场经济”。
1
有名的劳氏(约翰·劳),以为苏格兰产业不振的原因,就是缺少货币来经营。他提议设立一个特别银行,使该银行所发纸币,等于全国土地的总价值。他觉得,这是救济货币缺少的好办法。
在他最初提出这个计划的时候,苏格兰议会亦觉得不可采纳。后来奥林斯公爵摄法兰西政治,却就他的原议略加改正而采行了。
可任意增加纸币数额的观念,即是所谓密西西比计划的实在根据。这个计划,就银行业说,就买卖股票生意说,其狂妄在世界上都是空前的。杜浮纳在其《对林托一书的评论》中,曾详细说明这个计划的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这计划所根据的原理,在劳氏所著关于货币与贸易的一篇论文(那在他最初提出这个计划时,就在苏格兰发表了)中,亦有说明。在这篇论文以及其他根据同一原理的著作中所提出的那些宏伟而空幻的理论,至今犹在许多人脑中留有很深刻的印象。最近受人攻击认为营业毫无节制的苏格兰及其他各处银行,恐怕亦多少受了这个理论的影响。
2
英格兰银行是欧洲最大的银行,它是1694年7月27日由国会议决以敕令设立的。当时它借给政府的数目,共计一百二十万镑,每年可向政府支取十万镑,其中,九万六千镑作为利息(年利百分之八),四千镑作为管理费。革命建立起来的新政府的信用一定还很差,否则不会有这样高的利息。
1697年,银行资本增加了一百万零一千一百七十一镑十先令。因此,这时其总资本达二百二十万零一千一百七十一镑十先令。这次增资,据说旨在维持国家信用。1696年,国库券要打四成、五成或六成折扣,银行纸币要打二成折扣。这时,正在大量改铸银币,银行认为宜暂时停止纸币兑现,而这必然会影响银行信用。
按照安妮女王第七年第七号法令,银行以四十万镑贷给国库。加上原来借给政府的一百二十万镑,贷给政府的钱总计达到了一百六十万镑。因此,1708年,政府信用已等于私人,因为政府能以百分之六的利息率借到款项,而这正是当时市场上普通的利息率。
按照同一法令,银行又购买了利息六厘的财政部证券一百七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银行资本准备再增加一倍。所以,在1708年,银行资本就等于四百四十万零二千三百四十三镑,贷给政府的总额就等于三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
1709年,英格兰银行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催收股款,收得了六十五万六千二百零四镑一先令九便士。
1710年,又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催收股款,收得了五十万零一千四百四十八镑十二先令十一便士。两次催收的结果,银行资本达到五百五十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五镑十四先令八便士。
按乔治一世第三年第八号法令,英格兰银行又吃进财政部证券二百万镑,因此,就这时计算,银行贷给政府的金额,已有五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
按乔治一世第八年第二十一号法令,银行购买南海公司股票四百万镑。因要购买这项股票,银行不得不再增募资本三百四十万镑。这时总算下来,银行贷给政府的金额为九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但其资本总额却不过八百九十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五镑十四先令八便士。
两方对比,银行贷给政府的有息贷款,已多于其母本,或者说,已多于其要对股东分派红利的资金了。
换言之,银行已开始有不分红利的资本,而这种资本已多于分红的资本了。
这种情况一直继续至现今。1746年,银行陆续贷给政府一千一百六十八万六千八百镑,银行陆续募集的分红利资本亦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自此到今日,这两个数目都没有改变。
遵照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五号法令,为了延续银行营业执照,银行同意缴给政府十一万镑,不取息,亦不要偿还,所以,这不曾增加银行贷出额,亦不曾增加银行资本额。
3
银行红利,时有高低,视各时期银行对政府贷款的利息的高低以及其他情况为转移。这贷款利息率已由百分之八逐渐减至百分之三。过去几年间,银行红利常为百分之五点五。
英政府稳定,英格兰银行亦随之稳定。贷给政府的金额不损失,银行债权人亦不致有所损失。英格兰不能有第二个银行由国会议决设立,或有六人以上的股东。所以英格兰银行已非普通银行可比,它是一个国家大机关了。
每年公债利息的大部分,是由它收付;财政部证券,是由它流通;土地税、麦芽税的征收额,往往是由它垫付。这些税的税款,纳税人往往逾期好几年不到国库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事者明察,但由于对国家的职责,亦不免发行逾量的纸币。
它也贴现商人汇票。有时,不仅英格兰,就连汉堡、荷兰的巨商,亦求它借贷。据说,1763年,有一次,英格兰银行在一星期内贷出了将近一百六十万镑,大部分还是金块。数额是否如此巨大,期间是否如此短促,我不敢妄断。但英格兰银行,却真有时迫不得已,竟以六便士的银币来应付各种支出。
4
慎重的银行活动,可增进一国产业。但增进产业的方法,不在于增加一国资本,而在于使本无所用的资本大部分有用,本不生利的资本大部分生利。
商人不得不储存只应急需的滞财,全然是死的资财,无所利于商人自己,亦无所利于他的国家。慎重的银行活动,可使这种死资财变成活资财,换言之,变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工具和食品,既有利于己,又有利于国。
在国内流通即国内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物所赖以年年流通年年分配给真正消费者的金银币,像在商人手上的现钱一样,也是死的资财。这种死资财,在一国资本中,虽是极有价值的一部分,但不能为国家生产任何物品。慎重的银行活动,以纸币代替大部分的这项金银,使国家能把大部分这项死资财,变作活动的资财,变作有利于国家的资财。
流通国内的金银币,可与通衢相比。通衢,能使稻麦流转运到国内各市场,但它本身却不产稻麦。慎重的银行活动,以纸币代金银,比喻得过火一点儿,简直有些像驾空为轨,使昔日的大多数通衢,化为良好的牧场和稻田,从而,大大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
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有了这种设施,国内工商业固然略有增进,但用比喻来说,和足踏金银铺成的实地相比,这样由纸币的飞翼飘然吊在半空,是危险得多的。管理纸币,若不甚熟练,不用说了,即使熟练慎重,恐仍会发生无法制止的灾祸。
比方说,战争失败,敌军占领首都,维持纸币信用的库藏,亦陷敌手。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流通全靠纸币进行的国家,比起大部分靠金银来流通的国家,当然要困难得多。
平常的通商手段既全无价值,除了物物交换,除了赊欠,就不能有所交换。一切赋税,既常以纸币缴纳,君主也就无法支付军饷,充实武库。在这种情况下,全用纸币的国家比之大部分用金银的国家更难恢复原状。
因此,一国君主,要把他的领土随时都保持在易于防守的状态,就不仅要防止那种能使发行纸币银行破产的纸币发行过剩现象,还要设法使银行所发纸币不在国内流通界占较大的部分。
5
国内货物的流通,可分作两个用途:
一、商人彼此间的流通;
二、商人与消费者间的流通。
同一货币,无论其为一张纸币或一枚现金,可能有时用于前一种流通,有时用于后一种流通,但由于这两种流通是同时不断进行的,所以,各需一定数量的货币来经营。
商人彼此间流通的货物的价值,决不能超过商人和消费者间流通的货物的价值。
商人所买的一切,终需卖给消费者。商人彼此间的交易,往往是批发,所以每次总须有大量货币。商人和消费者间的交易,往往是零售,所以每次有小量货币(如一先令或者半便士)就够了。但小量货币流通得比大量货币快得多。一先令比一几尼流转得快,半便士又比一先令流转得快。因此,以年计算,全部消费者所购买的价值,虽至少应等于全部商人所购买的价值,但消费者每年购买所需的货币量,却比较小得多。由于流通速度较快,同一枚货币,作为消费者购买手段的次数,比作为商人购买手段的次数多得多。
纸币可加统治,或使其单在商人之间流通,或推广其流通范围,使商人与消费者间的交易,亦有大部分使用纸币。如果钞票面额,没有在十镑以下的,像在伦敦情况那样。那么,纸币的流通,势必只限于商人彼此之间。
消费者得到一张十镑的钞票,在第一次买东西的时候就需兑换这张钞票,哪怕所购仅值五先令。所以在消费者把这张钞票用去四十分之一以前,钞票早已回到商人手上了。
苏格兰各银行所发的钞票,却有小至二十先令的,在这种情况下,纸币的流通范围就会自然推广。商人与消费者间的交易也有大部分使用纸币。在国会议决禁止通用十先令和五先令的钞票以前,消费者购物便常使用小额纸币。北美洲那里发出的纸币,竟有小至一先令的,结果,消费者购物几乎都用钞票。至于约克郡,有些纸币,仅值六便士,结果如何,更不用说了。
6
发行这样的小额纸币,如果得到准许而且普遍实施,即无异奖励许多普通人去开银行,并使他们有力量成为银行家。普通人所发出的五镑甚至一镑的票据,大家会拒绝不用;但他发出的六便士票据,大家却不会拒绝。这些乞丐般的银行家,当然很容易破产,结果,对于接受他们钞票的穷人,可能引起很大的困难,甚至极大的灾难。
把全国各地银行钞票的最低面额,限为五镑,也许是较好的办法。这样,各地银行所发的钞票,大抵就会只在商人彼此间流通,像在伦敦一样。在伦敦,发行的钞票的面值不得少于十镑。五镑所能购得的货物,虽仅等于十镑的一半,但在英国其他各地,人们对五镑,正像豪华伦敦人对十镑那样重视,而且一次花掉五镑,也像伦敦人一次花掉十镑那样稀罕。
如果纸币像在伦敦那样,主要在商人间流通,市面上的金银便不致贬乏。
如果现在苏格兰尤其是像在北美洲那样,纸币的流通,推广到商人与消费者间交易的大部分,市面上的金银就会全被驱逐,国内商业会至用纸币进行。
苏格兰禁发十先令和五先令的钞票,曾稍稍减轻市面上金银缺乏的困难;若再禁发二十先令的钞票,当有更大的功效。听说,美洲自从禁发若干种纸币以来,金银已更丰饶了。在纸币未曾发行以前,听说美洲的金银还更丰饶。
7
虽然纸币应当主要限于商人之间的流通,但银行在这种场合,仍能帮助国内工商业,几乎像在纸币差不多占全部通货的场合一样。因为商人为应付不时之需而需储存的滞财,本来就只在商人之间流通的。
在商人与消费者的交易上,商人没有储存滞财的必要。在这种交易上,商人只有钱进,没有钱出。
所以,虽然银行钞票的发行,只限于如此数额,使得只在商人之间流通,但银行通过贴现真实汇票及现金结算办法,依然能够使大部分商人不必储有那么多的现金,专门用来应付不时的需要。银行依然能够对各种商人提供它们所能提供的最大贡献。
也许有人说,银行钞票无论数额大小,只要私人愿意领受,就应在许可之列。政府禁止其领受,取缔其发行,实在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不是法律应有的。因为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
从某观点来说,这限制诚然是侵犯天然的自由。非但会危害全社会安全的少数人的天然自由,却要受而且应受一切政府的法律制裁,无论政府是最民主的政府或是最专制的政府,法律强迫人民建筑隔墙,以预防火灾蔓延,其侵犯天然的自由,无异于我们这里主张以法律限制银行活动。
由银行钞票构成的纸币,若由信用良好的人发行,无条件的,只要拿来,随时都能兑现,那就无论从哪方面说,它的价值,都等于金银币,因为它随时可以换得金银。任何货物,用这种纸币买卖,其价格一定像用金银买卖一样便宜,不会稍贵。
有人说,由于纸币的增加,通货总量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全部通货价值降低,所以,必会提高商品的货币价格。这话,不见得可靠,因为有多少纸币加进来,就有多少金银会改作他用,所以,通货的总量,不一定会增加。
一个世纪以来,苏格兰粮食价格,以1759年为最低廉。但那时因有十先令和五先令银行钞票的发行,纸币之多,实非今日可比。再者,现在苏格兰银行业的增加,总算可以了,但现在苏格兰粮食价格和英格兰粮食价格的比例,却和先前没有两样。英格兰的纸币可算多了,法兰西的纸币可算少了,但两国谷物价格的贵贱,却多是相等。
在休谟发表《政治论文集》的1751年和1752年间,以及在苏格兰增发纸币之后,粮食价格极明显地涨了起来,但其原因,与其说是纸币增加,倒不如说是天时不正。
如果构成纸币的钞券是否能够立即兑现,还需取决于发行人的有无诚意,或取决于持券人未必都有能力履行的一种条件,或者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兑现,而且目前不计利息,那情形就不同了。这样的纸币,当然要按照立即兑现的困难或不可靠性的大小,或者按照兑现期间的远近,而多少跌在金银价值之下。
数年前,苏格兰各银行,常在所发行钞票上加印选择权条款。依此条款,凡持票求兑者,或见票即兑,或见票六个月后兑现,但添付六个月的法定利息,可由银行理事抉择。
有些银行的理事先生,有时利用这个条款,有时威胁持大批钞票求兑者,要他们满足于一部分的兑现,否则就要利用这个条款。那时候,苏格兰的通货,大部分是这些银行的钞券。能否兑现,大是疑问,其价值当然会低落在金银之下。
8
在这弊病未经消除的期间(尤其是1762年、1763年和1764年),卡莱尔对伦敦实行平价汇兑,达弗里斯距卡莱尔不及三十英里,但对伦敦的汇兑,却往往贴水百分之四。
很明显,这是因为卡莱尔以金银兑付汇票,达弗里斯则以苏格兰银行钞票兑付汇票。这钞票要兑换现金,不一定有把握,只是和铸币比较,价值就跌了百分之四。
后来,国会禁止发行五先令和十先令钞票的命令,又规定钞票不得附加选择权条款,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汇兑才恢复自然汇率,即顺应于贸易情况和汇兑情况的汇率。
约克郡纸币竟有小至六便士的,但持票人按规定要存票至一几尼才可要求兑现。这个条件,在持票人方面,往往难以办到。故其价值亦低在金银价值之下。
后来,国会议决废止这种规定,认为它不合法,并且像苏格兰一样,禁止发行二十先令以下的钞券。
北美洲纸币,非由银行发行,亦不能随时兑现。它是由政府发行的,非经数年,不能兑现。
殖民地政府虽不付持票人以任何利息,但曾宣告纸币为法币,需按面额价值接受支付债务。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稳固,在一般利息是六厘的地方,十五年后才能支付的一百镑钞票,其价值和四十镑现金差不了多少。
所以,强迫债权人接受一百镑纸币作为清偿以现金借给的一百镑债务,未免太不公平,任何以自由标榜的政府大概都未曾试行过。这显然像诚实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说,是不诚实的债务人欺骗债权人的一种勾当。
1772年,本雪文尼亚政府第一次发行纸币,佯言纸币价值与金银相等,严禁人们以纸币卖货时索取比以金银卖货较高的售价。这个法令,言专横,则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无异;言无效,则有过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
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律上等于一几尼,因为它可以指导法庭解除这样拿出一先令的债务人的义务。
但是,售货与否,卖者各有自由。强卖者视一先令为一几尼,却是法律所办不到的。所以,有的时候英国对一些殖民地的汇兑,一百镑可以等于一百三十镑,而对另一些殖民地,一百镑却简直可以等于一千一百镑,虽有这样的法令,亦无可奈何。
试一研究其中原因,就知道价值悬殊,乃是因为各殖民地发出去的纸币额,极不相等。而且,纸币兑现期限长短不一,兑现可能性亦大小不同。
9
这样看来,国会议决殖民地以后发行的纸币,都不得定为法币,是最适当不过的。为什么各殖民地都不赞成这个议决案呢?
与我国其他殖民地比较,本雪文尼亚对发行纸币往往比较持重。那里的纸币,据说,从来没有低落到未发行纸币以前的金银价值以下。
但在纸币第一次发行以前,本雪文尼亚已提高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且由议会议决,英国五先令的铸币,在殖民地境内流通,可以当作六先令三便士,后来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货币一镑,即使在通货是金银币时,和一英镑比较,价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货是纸币时,其价值低于英镑一镑的价值,很少大大超过百分之三十。
主其事者,以为这样提高铸币单位名称,使等量金银在殖民地比在母国当作更大的数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银输出,却不知道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提高后,由母国运来的货物的价格,亦必按比例提高,金银输出,还是一样迅速。
殖民地纸币,允许人民按其面额用以缴纳本州各种赋税,不折不扣。所以,即使纸币真的或被认为要在很久以后才兑现,其价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
不过这种增加价值,要看本州发行的纸币额怎样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而有多少不等。据我们考察所得,各州纸币额都大大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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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君主,如果规定赋税中有一定部分必须用纸币缴纳,那么,即使纸币什么时候兑现,全视国王的意志,亦定能多少提高纸币的价格。
发行纸币的银行,若测度纳税所需,使所发行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纳税人的需求,那纸币价值,即将高于它的面值,或者说,纸币在市场上所能买得到的金银币,会多过它票面所标记的数量。
但有些人就根据这点,来说明所谓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的升水,即说明它的价值何以高于通用货币,虽然据他们说,这种纸币不能凭所有者的意志随便拿到银行外面去。他们说,大部分外国汇票,需以银行纸币兑付,换言之,需在银行账簿上转账;该银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银行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这种用途的需要。他们说,这就是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常比金银币价值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但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说明是很不确切的。
纸币价值虽可落在金银价值之下,但金银价值不会因纸币价值下落而下落。金银所能换得的他种货物的量,不会因此减少。
金银价值对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无论在什么场合,都不取决于国内通用纸币的性质与数量,而取决于当时以金银供给商业世界大市场的金银矿藏的丰瘠,换言之,取决于一定数量金银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对一定数量他种货物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
银行发行钞票,若有限制而且可随时兑现,即可不致妨碍社会安全,而银行的其他营业,亦可任其自由。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近年来,银行林立,许多人引为隐忧。但其设立,不仅无害于社会;相反,社会安全反而增进了。
银行林立,竞争者多,为提防同业进行恶意的挤兑,各行的营业自必格外慎重,所发行的纸币,亦必对现金数额保持适当的比例。这种竞争可使各银行的纸币,限制在较狭窄范围内流通;可使各银行在流通中的纸币因而减少。
全部纸币既分别在更多的区域流通,那么,一个银行的失败(这是必有的事),对于公众,影响必定较小。同时,这种自由竞争,又使银行对于顾客的营业条件,必须更为宽大,否则将为同业所排挤。
总之,一种事业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就愈普遍,那事业就愈有利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