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60岁员工猝死不能申报工伤的浅思考
如今社保缴费政策是,超过60岁还在工作的人不能缴纳社保,这部分劳动者不是《劳动合同法》上定义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造成了我们朴素认知与法律术语“劳动者”之间的概念偏差。
吐槽一下:看到甚至有律师都在吐槽“60岁以上的务工人员不是劳动者”,可见此律师思维还没有自动进入法律语境中,或者有意为之。
我们目前处理60岁以上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法律关系,多是采取劳务合同形式,比如公司老员工退休返聘,公司与该老员工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转而签订劳务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这个方式有时候甚至是多赢的,公司留住了有经验有威望的员工,老同志老骥伏枥再攀高峰,年轻人亦可从前辈丰富工作经验中学习为人处事。
问题是,这部分老员工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了人身伤害,不能再依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申报工伤(所有相关社保局答复不存在法律错误)。
但媒体以及媒体找的律师公知只解释不能申报工伤的法律和情理,有的还以《35岁已“太大”,60岁还是“低龄” 荒诞不?》这样的标题,试图进一步挑拨广大求职者和在职者的敏感脆弱的神经。
其实,该劳动者家属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并非毫无法律救济手段。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首先要解决立法修订,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用工制度方面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方面修订《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与资源部门规章等,以及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司法解释,等等。
这与整个社会层面都在讨论的延迟退休政策又不无关系,必须考虑各个层面权益平衡问题,年轻人、老年人、国家负担等等,这都属于宏观改革命题。个人可以做的事情非常有限,我们唯一能做的是保持客观、理性地呼吁和观察,不被带节奏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