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法主观题学习笔记
1,刑法的机能:保障人权,保护法益;
2,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实施刑法未规定的单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视频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不作为犯:(1)法律规定、特定职业的义务,特定领域管理者(2)须有作为能力(3)有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和不作为有因果关系(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可),配偶之间有扶助义务,没有监护义务,妻子生病有救助义务,犯罪没有制止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法益处以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紧急避险无争议,正当防卫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结果过当则有救助义务。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会导致处罚范围过大)(2)相当因果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或该让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先行为高概率引起的介入因素;先行为与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重叠的因果关系),以上两种情况具有因果关系。自杀一般属于较异常的介入因素,例外:迫不得已、高概率引起
5,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法定、具体符合说)(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是过失(意外事件、打击错误)还是故意(间接故意)→对身份对象有(对象错误)无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不知者不为罪;法律认识错误:看有无违法认识的可能性。
6,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想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志)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预见到,无法避免
7,从重<从轻减轻-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坦白:A罪被动归案,如实供述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阻止犯罪;协助抓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重大。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14-18,75过失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中止犯(无损害免除有损害减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预备犯,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立功;教唆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故意犯罪;坦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重大立功;国外犯罪,已受处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应当从重:累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教唆:独立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未遂:比照既遂可以从减
预备:可以从减免
限制减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唤起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情节可以限制减刑。
9,17条12-14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以上: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拟制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267条:法律拟制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事后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司法解释规定:14-16岁的人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适用暴力,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罪,则按照这两种罪处理。系特殊规定
14-16岁事实以上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1,做题标准:基本犯,加重犯,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
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对于死亡,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系故意犯罪,虽然无法查清谁的子弹致死,但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所以二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过失不构成犯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二人对死亡结果均不负责,均只定故意伤害罪。林某系教唆犯,无论是谁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林某都要负责,所以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害人只有处分3000元的意识,没有处分3万元的意识,某系以平和手段转移占有,系成立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系诈骗罪,认为被害人有处分钱的概括性意识,所以成立诈骗罪。
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可不写)和抢劫罪,因为二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只是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向第三人索要财务的意思。
甲乙的行为是扭送行为,没有给丙创设危险,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甲乙没有救助义务。
甲乙的行为合法,但是甲乙紧追不舍,给被害人创设了危险,因此有救助义务。
甲有救助义务,因为甲属于特定领域的管理人,(自愿救助);作为义务来源于特定领域和资源救助行为。
介入因素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异常,但二者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
二者有引发关系,因此死亡与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该死亡结果无法预见,表明对私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介入因素系先前行为引发,因此死亡结果应归属于先前行为。
甲重伤乙 ,然后离开现场。乙的朋友丙前来抢救乙,本来有救火的可能性,但是甲的朋友丁(与甲无瓜)前来阻止,丙无法救助,导致乙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甲,因为丙的自愿救助没没有为乙创设更高的危险,甚至降低了危险,丁也没有救助义务。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可能的情形一,被害人被甲直接砍死,随后放火,则构成故意伤人罪既遂,放火罪,数罪并罚。情形二被害人没有被砍死,死于火灾,则故意杀人罪未遂,放火罪致人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被害人死于第一种情形。适用故意伤害罪既遂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双方无意思联络杀人。第一种情形,甲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故意杀人罪未遂;二:甲故意杀人罪未遂,乙故意杀人罪既遂;存疑时都订故意杀人罪未遂。
碾压属于介入因素,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具有较高概率发生,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此该介入因素的结果归属于甲。
甲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可以对其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正在进行。防卫认识必要说:要认识到。防卫认识不必要说:不需要认识到正在防卫不法侵害。特殊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有过失定过失没过失定意外事件(不能是故意)。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受害人当场来得及换回,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正当防卫
斗殴无防卫有承诺轻伤。先动手不法侵害后动手正当防卫查不清互殴。
有预见的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相信可以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抱有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是过失:打击错误。
对实害对象及结果是(间接)故意,对身份认识有错误就是对象错误,没有就是间接故意。
甲对于实际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对于乙认错人已经预见到,相信可以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打击错误。而且甲教唆时预见到可能会打错人,对丁的身份认识没有认识错误,甲不构成对象错误。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法定符合说:侧重保护法益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结果推迟发生,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既遂。少数说:只有后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结果提前发生,着手既遂,为着手就是犯罪预备和过失之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着手:是否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在重罪与轻罪之间产生认识一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害怕当场被抓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是中止。
犯罪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中止:不能出现既遂,要有中止的可能有效性。
间接正犯:利用他人,具有支配力。
教唆犯:引起正犯(犯意)的违法行为。既遂:造成违法结果。教唆独立说认为实施了教唆就成立,XXX罪教唆未遂(主流观点)。教唆从属说: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实行犯罪来论
帮助犯需要起到帮助作用并且连接到正犯行为,此时为帮助犯的犯罪预备,之后是(帮失败)未遂,(帮助并且有用)既遂。
承继的共犯(中途参与),片面的帮助犯(仅限物理作用),片面的实行犯(否定说认为定片面帮助犯),事后帮包庇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身份犯和非身份犯,除前面的外均按照实行犯来定罪,会出现想想竞合(都是身份犯)。
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甲是帮助犯,乙是实行犯。甲同时触犯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择一重罪;乙触犯职务侵占罪和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择一重罪。
甲实施的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的义务,既有保护乙人身权益的义务也有保护乙财产法益的义务。
共犯脱离:教唆犯打消犯意,帮助犯和共同正犯(消除物理和心理的促进作用)
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算,注意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既中断又延长的适用延长。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的同时存在原则。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杀人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绑架罪:带着向B索取财物的目的绑架A,非法拘禁罪无勒索财物的目的,拐卖妇女的目的是出卖,抢劫罪的目的是向被绑架的A勒索财物。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绑架罪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对重伤是故意,死亡是过失,不包括轻伤))=绑架罪(加重处罚),绑架罪要有胁迫第三人的意思,绑架罪要求绑架的合格的人质(特定的人质),需要使第三人产生担忧。绑到人就是既遂
对甲乙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成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适用法定升格刑),对乙定故意杀人罪。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定绑架罪,乙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甲带着向乙要钱的目的,绑架罪
甲带着出卖的目的,乙是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若没有出卖目的,乙是儿童则是拐骗儿童罪。
甲若没有特殊目的,乙是14岁以上的人,非法拘禁罪。
甲带着向乙要钱的目的,抢劫。
甲带着奸淫的目的,乙是妇女或者女童,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盗窃罪:他人占有的变为自己占有。侵占罪;别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自己占有。
占有:事实上的占有,观念上可推定占有。
取得: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取得控制说)。小件财物置于个人领域即既遂。在空间上处于自己可控制的范围就是既遂。
盗窃罪:对物和平,对人无危险。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抢劫罪:对人暴力,压制反抗
269条:反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事后转化抢劫。(盗窃尸体罪、抢夺国有档案罪、招摇撞骗罪不能转化为事后抢劫)。能否转化看是否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是否属于诈骗、抢夺、盗窃三罪。时间上要求具有紧密性,对象不限于被害人(不包括动物),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直接升级的抢劫: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可能构成窝藏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共同正犯是否转化为事后抢劫判断标准:知情加参与。
敲诈勒索罪:看是否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可以想想竞合,如果只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则是诈骗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看有没有处分意识,没有处分行为就更没有处分意识。
三角诈骗: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受骗人不是处分人。
逃单行为没有转移财产性利益,刑法要保持谦抑性。要么说符合盗窃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A(盗窃、诈骗、侵占)+B1(主体:公司、企业的职员)B2(对象是单位财物)B3(利用职务便利(实质的利用管理权限的便利))
肇事后逃逸需要明知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无法查清死亡,就只对第一个适用肇事后逃逸。指使逃逸: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想象竞合,若指使者是乘车人,车辆所有人,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则定交通肇事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抽象危险犯,即行为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管理精神药品的人出于医疗非法贩卖定非法经营罪,出于牟利定贩卖毒品罪)药品监管渎职罪(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同时构成本罪的想象竞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
盗用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纯正的个人犯罪),,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注意贷款诈骗罪和贪污罪。保险诈骗罪(系特殊主体犯罪,有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公众性、不特定性、利诱性,公开性,存款性(用于放贷)。通过传销手段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有非法目的),属于牵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擅自发现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批准向不特定人发放或者向特定对象发放超过200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又受贿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妨害公务罪,例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触犯妨害公务定这2罪。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不包括狗子。
冒充军人抢劫定抢劫罪加重处罚。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加重处罚
冒充军人(武警)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会出现竞合
高空抛物罪:故意犯罪,要求从高空想下抛物。3米以上或者2层楼。过失不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窝藏罪:明知是犯罪人员+窝藏,包庇罪: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顶替、虚假称述)。
虚拟财产、违禁品是赃物,犯罪工具,人的身体不是赃物。比如帮助关押被拐卖的妇女定非法拘禁罪。
妨害传染病防止罪:拒绝防控措施和出售运输传染病病原体未消毒,要求造成传播病毒(结果犯),或者传播的危险性。过失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标准的医疗器材罪。
贩卖毒品组:自己吸定个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罪。
贪污罪:A(必须有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b1b2b3
受贿罪+办事=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牵连犯,择一重罪
行贿罪是行贿人的财产,贪污罪是国家财产。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原则上行贿罪+新罪数罪并罚,例外是禁止重复评价。观点展示:肯定说:符合侵占罪。否定说1贿赂款不具有返还请求权民法不具有返还请求权,而刑法有,2贿赂款不具有返还请求权。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都要求非法利益。特别注意中间人共犯(惨)。
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非法利益;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钱就算,即正当利益也构成犯罪。也就是排除这三罪都是要求非法利益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1多因一果定既遂(多数说),2后行为才具有因果关系定过失+未遂。
未遂与中止:能继续犯的可能性:纯粹主观:看犯人,纯粹客观:看情况;客观说(通说):一般人怎么看;主动放弃:主观说(多数说):放弃就中止;限定主管说:看犯罪人是否基于道德观念主动放弃,还有个犯罪人理性说:,,,,,,
重复侵害行为
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完全相同),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相同就可以),行为共同说(多数说):只要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甲乙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属于共同犯罪,各个定自己的罪名就行。
过失的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具有意思联络,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可以罪名不一致。行为共同说推行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共犯独立说:没犯罪、没制造违法事实也构成犯罪。共犯从属性说(主流):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如果没有正犯,教唆、帮助也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片面帮助犯:肯定说:构成帮助犯,对前行为承担责任。
片面实行犯:肯定说:甲结合自己的行为对乙的行为负责;否定说:不承认实行犯,但是承认片面帮助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乙单独定罪。
教唆、帮助自杀:生命绝对保护,有罪。无罪说:共犯从属性。
转化抢劫:否定说要求有现实的抓捕者,不转化为抢劫;肯定说认为转化为抢劫不需要有现实的抓捕者。
2022柏浪涛主观十题
第一段事实,钱某:诈骗罪,钱某有欺骗行为,赵某有处分意识,钱某有损失。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如果数额巨大,有特别严重情节以开设赌场罪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赌博罪: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加重处罚,同时构成抢劫罪
第二段事实:钱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应当加重处罚,构橙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同时对孙某构成抢劫罪。
第三段事实:钱某对警察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袭警罪,因为警察公务已经结束;对警察的摩托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抗拒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第四段事实:钱某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法官吴某构成片面的帮助犯),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因为法官没有受到欺骗,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法官吴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意使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李某的财产构成盗窃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两罪想想竞合从一重罪。李某构成盗窃罪既遂,金额为10万元。李某虚假仲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申请法院执行就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五段事实:吴某不构成窝藏罪,因为不知道钱某犯罪。吴某构成行贿罪,吴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是100玩,吴某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国家,被敲诈的是县领导,系三角敲诈勒索,三罪应该数罪并罚;郑某构成受贿罪,因为郑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某是吴某行贿罪的教唆犯。郑某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其没有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其仅是吴某诈骗罪的帮助犯。
第五段事实:(1.2.3.4.5)吴某钱某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共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吴某和钱某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题目只说是保健品,无法判断是否成立假药,如果是假药则构成销售假药罪,因为销售的保健品成品不符、假冒药、变质,超出适应症或主要功能,所以构成销售假药罪。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第二题
1赵某对投币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成立诈骗罪,机器无法成为诈骗的对象。
2赵某适用POS机盗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因为赵某没有非法获取银行卡信息资料,没有通过信息资料而使用,所以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赵某盗窃钱某手机,构成盗窃罪
4盗窃微信资金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当微信资金转移后钱某就失去了占有,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赵某想周某索要钱,周某拒不返还属于侵占罪。对于周某取钱的行为你观点一:周某构成盗窃罪,因为周某非法占有银行的现金。观点二:周某不构成犯罪,因为钱占有即所有的属性,周某有取钱的权利。
2(1)周某加油不给钱逃跑的行为:周某针对汽油构成侵占罪,观点一是因为汽油属于加油站占有,而周某转移加油站对汽油的所有权,观点二是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加油站用汽油的所有权换取了周某的债权。
关于油费:认为其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因为其转移了财产性利益;观点二不认为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因为盗窃罪、抢夺罪要求转移占有,而此处不存在转移占有的问题。好难,
周某偷回汽车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因为车辆已经被汽车厂留置,但是因为周末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盗窃的金额按照2万元计算。
因为周某将房屋长期交于中介吴某管理所以中介对房屋有事实上的占有,将房屋设定抵押,吴某构成侵占罪,将房屋出卖构成诈骗罪,侵占罪,第二次的侵占程度重于第一次的侵占,侵占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伪造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1)周某骗取证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事后转化抢劫(X错误观点)→骗取证件不能评价为诈骗罪,所以不构成转化抢劫。
(2)周某掉包盗窃构成盗窃罪既遂,返回拿手机因为盗窃已经既遂,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为事后抢劫。
(3)周某摆脱徐某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因为盗窃已经既遂。周某导致徐某重伤的行为因为是过失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4(1)周末抢夺电瓶车构成抢夺罪,冯某当场可以追击属于正当防卫。
(2)小石头砸死冯某属于意外事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因为不是周末的暴力行为,所以也不转化为抢劫。
(3)周某撞警察的行为。如果认为需要现实的抓捕者则周某对警察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认为不需要现实的抓捕者则周某构成转化抢劫,因为周某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
(4)周某入户盗窃的行为定盗窃罪,系入户抢劫,加重处罚。因为周某不知道朱某所以不构成转化抢劫
(5)沈某是周某的片面实行犯,应对周某的盗窃行为承担责任,因周某盗窃既遂,所以沈某是抢劫罪既遂。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的,他本人并不参与犯罪的实行,但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表现在排除犯罪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方便。而实行犯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
5(1)周某的行为对于甲公司属于民法的表见代理,杨某不属于受害人,所以周某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周某将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观点一:周某构成盗窃罪。周某盗窃了甲公司对于乙公司的债权。
观点二:周某构成诈骗罪,系三角诈骗,诈骗人是周某,处分人是杨某,受害人是甲公司。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财物不仅包括自己的财物也包括被害人的财物。
6周某构成行贿罪,啥构成受贿罪。
啥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超期3个月未还。
啥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归还了款项。
案件三
第一段事实
1马某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牛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牛某是在马某既遂后的帮助行为。
2(1)马某第一次恶意透支不构成犯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透支需要以持卡人为本人才构成犯罪。
(2)牛某构成盗窃罪,属于扒窃。,
(3)牛某使用盗窃的身份信息资料骗领信用卡,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牛某恶意透支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但是使用骗领的信用卡,不需催收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1)马某制作虚假运单少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骗免债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马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杨某是马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杨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马某没有牟利目的;朱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寻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有空间上的位移,吸毒者买来自己吸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不构成犯罪)
5马某为自己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冯某构成洗钱罪。
6倒卖陈化粮不构成犯罪,倒卖成品油也不构成犯罪,卖黄金叶不构成犯罪。放高利贷属于非法经营罪。
7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题
一赵某成立贷款诈骗罪,不成立骗取贷款罪,因为赵某不想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的目的,乙公司明知赵某不想归还仍然提供虚假担保,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定骗取贷款罪。
二钱某构成不作为犯,构成遗弃罪,不能根据民法的合同来判断刑法的作为义务,此时小孩对保姆形成了依赖关系,保姆具有作为的义务。赵某晚回家不构成犯罪,并且其积极救助了小孩,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三孙某属于特定领域的管理人,孙某的先前行为导致了自己有救助义务,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赵某精神病发作属于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某有伤害孙某的故意,但行为没有致命危险,也没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放火导致孙某死亡,因死亡时间无法查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孙某死于放火前,所以赵某对孙某的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放火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消防员救火属于法定义务,赵某对消防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消防员救火不属于自陷风险,需要其自己负责,所以赵某要对死亡负责,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
赵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即使赵某遵守交通法规也依然会发生事故,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不能将赵某的死亡归属于X。
赵某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吴某的跳车行为并不异常,死亡与赵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赵某属于故意伤害罪未遂,郑某拿铁锅防卫属于不正当防卫,因为拿铁锅档不属于不法侵害,自陷风险。郑某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郑某不需要负责。赵某开车撞向水泥墩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郑某不需负责,郑某依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躲避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五:1非法持有枪支罪,2故意杀人罪,X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因为其放任结果的发生。
2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竞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周某盗窃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末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不属于防卫过当,虽然导致了过当的结果,但是周某没有过失,所以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郑某、吴某构成共同犯罪,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在客观上郑某、吴某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双方都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放任结果的发生。医院积极抢救没有过失。。。,不成立医疗事故罪,不过三小时了 真捉急啊。
5周、吴构成诈骗罪,两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钱财,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放任冯某的损失扩大。间接故意也构成诈骗罪。非法发现彩票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周某和吴某相互不构成窝藏罪,陈某作为酒店的管理人有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吴某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褚某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止罪,因为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告安全罪,因为没有实际制造公共危险。
7按照主观纯粹说,吴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客观纯粹说《吴某不构成犯罪》,按照客观说根据一般社会大众的观点,虽然吴某具有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是因其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所以不构成犯罪。
8属于手段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9赵某非法罪,赵某属于被害人承诺,钱某不构成抢劫罪。孙某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有被害人承,所以孙某不构成犯罪,因此钱某也不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赵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犯罪是虚假的同时赵某认为孙某构成犯罪,不是有意诬陷。也不成立立功,因为没有真的犯罪发生。
案例六
1:赵某系故意杀人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该免除处罚,赵某有杀人的故意,系自愿放弃犯罪。
2:赵某对小孩有间接故意,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孙某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钱某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钱某对小孩的死亡不负责任属于实行过限。
3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虽然放弃了犯罪但是没有采取有效的行为阻止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09090)
4孙某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孙某想杀的是前期属于特定对象,属于被迫放弃。虽然孙某中止了杀戮,但是犯罪形态一旦形成便会排斥其他形态,所以不成立中止。
5孙某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主观上想杀死孙某,客观上孙某没死,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推下去后犯罪形态就终局,并且犯意消失,即使有抢救行为也不成立中止。
6赵某和sun狗构成敲诈勒索罪中止,二人系共同犯罪,赵某脱离犯罪但是并没有消除孙某的犯意,没有脱离犯罪,但是因为sun狗放弃了敲诈,所以赵某此时也成立中止。那谁构成诈骗罪
7情形一孙某敲诈勒索罪未遂,情形二未遂,性形三:未遂,因为即使放弃了犯罪也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情形四:观点一:未遂,因为未能取得财物,但是钱某财产损失与sun某的勒索行为有因果关系。李某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
甲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对钱某系个人行为,所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款项打入公司账户,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是为第三人占有。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仍伪造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属于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钱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了周某的不知情,对其有支配力。二人系共同犯罪。钱某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有归还的意思)
第七题
1.张某不构成袭警罪,因为交通案已经处理完毕,如果打和踹造成警察轻松以上定故意伤害罪。李某因导致张某乘客重伤且逃逸,所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2张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赵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周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周某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其没有返还请求权。周某和钱某构成共同犯罪,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反击导致钱某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且不成立防卫过当。。张某持刀反击导致周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仍未结束。张某多次将周某打到水中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周某目前重伤,有溺亡危险,对张某失去了危险,应当认定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遂张某后续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张某系冯某的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因冯某邀约陈某一起盗窃,属于实行过限,所以张某只对冯某的盗窃11000元承担责任。冯某与陈某系共同犯罪,犯罪金额为11000.00元,但因为双方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均不构成犯罪。
4张某褚某系共同犯罪,张某主观想抢劫,客观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并同时成立褚某强奸罪不作为的帮助犯,因为张某的前行为对褚某产生了救助义务,创设了危险状态。并未阻止。褚某主观上是强奸罪加抢劫罪,客观上褚某实施了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张某成立故意杀人罪。褚某不构成张某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实行犯,因为无法查明谁导致死亡,无法确认射击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便无法认定张某对死亡结果是否提供了帮助,对褚某也没有提供心理上的帮助,所以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对褚某的行为不用负责,,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公安机关已立案,张某为逃避侦查,所以张某的追诉时效延长,因为张某又犯新罪所以张某的追诉时效同时中断,当中断与延长竞合时适用延长。张某用医保卡买药构成诈骗罪既遂,因为社保卡不属于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医院买药构成诈骗罪未遂。
第八题
1金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没有欺骗行为,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构成盗用公民身份证件罪,盗用是指冒用,无需违背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愿。银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金某、合童某系共同犯罪,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改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制度,而童某和X没有危害。
4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不属于斗殴,因为吴某属于不法侵害,金某系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3X和Y系共同犯罪,属于共同正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XY属于共同犯罪,系共同正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5盗窃现金成立盗窃罪,,使用假币购买衣服构成使用假币罪,不再定非法持有假币罪,同时使用构成诈骗罪,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金某冒充市委工作人员属于招摇撞骗罪,。金某对曹某属于诈骗罪,想象竞合。曹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曹某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第九题
1金某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构成非法经营罪,金某成立公司是为了犯罪,所以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金某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因为没有非法行为。
2金某构成骗取贷款罪,金某有归还意思,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金某将贷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构成高利转贷罪,金某贷款的目的是用于发放贷款,所以金某构成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答牵连犯酌情给分。。。。要答竞合。
3钱某对手机构成盗窃罪,不属于入户盗窃,也不属于侵占罪,张某虽然遗忘了手机,但是其依然对手机具有占有。钱某用花呗借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田某故意伤害金某,属于故意伤害罪未遂,但因其死亡不予追究。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田某虽然逃跑了,但是田某并没有放弃不法侵害,应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如果致命一刀是在田某倒地前砍伤的,因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以金某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如果致命一刀是田某倒地后砍伤的,因为田某已没有武器,还摔倒在地,从防卫的必要性和相当性来看,金某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应认定致命一刀是在倒下之前砍下,所以应当认定金某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金某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因为村民买到了假药遭受了财产损失。金某被动归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金某还供述了杀死田某的事实,由于该罪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属于特别自首,无罪;金某如实供述田某花呗事件,构成特别自首;金某供述银某和童某的犯罪属实,属于立功。
银某系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竞合金某不属于银某销售假药罪的教唆犯。银某明知贾某的药品用于急救,盗窃贾某药品导致贾某死亡,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
童某构成销售、提供假药罪,诈骗罪,想象竞合从重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有出售、提供药品的资格)
第十题
1钱某对于地铁上的提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没有处分的权利。钱某对孙某的提包属于盗窃罪,因为孙某并没有丧失对钱包的占有,钱某对清洁工李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其支配了李某的行为,李某不构成帮助犯,李某也没有处分钱包 的权利因为李某没有帮助钱某盗窃提包的意思。
2吴某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被害人是公司,受骗人是周某,属于三角诈骗。吴某不构成绑架罪,因为采取的是欺骗行为,没有勒索行为。钱某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郑某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被害人是公司,受骗人是王某,属于三角诈骗,钱某作为管理人有权处分被害人的财产。王某不构成犯罪。郑某对王某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花正常价买到了赃物,有财产损失。
4郑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冯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销售劣药罪。
郑某主观上卖假药,客观上卖劣药,并且导致严重后果,构成销售劣药罪。
郑某构成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郑某主观上想杀警察,客观上死的是冯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法定符合说,郑某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死了人,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郑某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意识,所以郑某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打死冯某属于过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郑某打死冯某保护了警察造成的是好结果,所以郑某对冯某无罪。根据防卫认识不必要说,郑某不需要有防卫意识,郑某打死冯某属于正当防卫。
陈某制造信购物卡,不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
陈某构成盗窃罪,陈某将已出售的卡片的用复制卡刷完,盗窃了陈某的财产性利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不属于信用卡。
郑某拿走酒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褚某回去拿扫把并没有丧失对酒的占有,褚某也没有将酒交于陈某保管,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郑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郑某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为应聘工作不属于该罪要求的身份证件的场合。
郑某对优质煤炭构成盗窃,属于多次盗窃,
郑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
郑某用劣质煤炭来交差,属于骗免返还义务,即诈骗财产性利益,有余数额不大,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