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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与儿媳纠纷背后的危险:农药污染与法律制裁

2023-06-06 00:20 作者:猫爷在此  | 我要投稿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4月16日,邹某某与儿媳李某某发生争执,邹某某为泄愤,明知李某某会使用井水洗菜,在当天19时许,趁其家门口周围无人时,在其家柴房拿一瓶黄色胶瓶农药,倒进喷洒器内用水汇兑,后将喷洒器内含有农药的液体倒进李某某日常使用的水井里。办案民警在现场提取李某某家水井水样进行送检。经鉴定,井水含有丁草胺农药成分。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危险物质的投放,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案件事实,邹某某明知李某某会使用井水洗菜,却将农药兑水倒进李某某日常使用的水井里,导致井水含有丁草胺农药成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邹某某的行为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是否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愿投案的行为。自首者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邹某某的情况,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愿投案的行为,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其处罚。

四、总结

本文探讨了婆婆与儿媳发生争执后将农药兑水倒进儿媳日常使用的水井里的案例。根据案件事实,邹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任何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采取极端行为解决争执。同时,在面对自己的错误时,应该勇于承认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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