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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停产后再就业时与原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2023-05-05 11:39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企业因各种原因停产后,部分劳动者为了生计选择前往其他企业再就业。当劳动者再就业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魏某在某实业公司成立之初即在某实业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1月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5年2月起,某实业公司因资金缺乏、经营困难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此期间,某实业公司未再支付魏某任何费用也未通知魏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实业公司为魏某办理了参保登记,但一直未缴纳社保。2016年10月,魏某到另一家企业上班。

2018年8月,魏某以某实业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包含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相应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支持魏某的仲裁请求,魏某遂诉至人民法院。其中,某实业公司认为,魏某于2016年10月到另一家企业上班,此时魏某与某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请求经办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经办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从2015年2月起开始停产,停产期间未通知魏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虽然魏某从2016年10月起在其他单位处务工,但此时原、魏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而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其他用人单位处务工可能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予以否认或禁止,因此,后一段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必然导致前一段劳动关系的解除。

2018年8月,魏某以某实业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某实业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为魏某办理了参保登记,但一直处于欠费状态的事实,故魏某有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魏某与某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自载有解除请求意思表示的仲裁申请书送达某实业公司即2018年8月时发生解除效力。最终,经办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解除。

近年来,大量企业因政策管控、效益不佳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劳动者无法返岗就业。部分劳动者为了得到更多的收入,选择前往其他企业工作。此时,劳动者往往未与原先的用人单位处理好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比如本案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成为了争议焦点。

在企业停产后,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中止履行,同时还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说,法律并不禁止、甚至鼓励待岗中的劳动者积极再就业。同时,为了减轻停产企业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也会计算至其再就业为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劳动者或原用人单位若想解除劳动关系,应达成相应的合意,或通过书面通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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