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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实证主义

2023-07-14 14:15 作者:小雄King  | 我要投稿

第六章 实证主义

实证原则作为科学命题的意义性标准:即认为命题的意义在于命题能经验地加以证实。

 

卡尔纳普从维特根斯坦工作中得到最重要的见解:逻辑陈述的真假仅仅取决于它们的逻辑结构和其中词项的意义。

 

实证主义的核心:证实原则。

 

《逻辑哲学论》全部哲学理论——意义的图像理论以及使用真值函项对命题的分析。

 

证实不是真理的一个标记,它恰恰就是命题的意义。

 

“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证实主义’和‘假设’”

证实主义者的意义理论的口号:一个命题的涵义就是它被证实的方法。

 

“假设”与“命题”的区别:

同在实在符合这个方面上,“假设”比“命题”有更高程度的自由。假设是由人们提出的可以把跟着观察事实、许多不同的直接经验连接起来的“法则”,“命题”则描述一个特殊的观察事实。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假设是指“形成命题的法则”,可以说命题是假设的某个特殊的横截面。

 

       描述实在的句子必须与实在一致。这种实在是在感觉的、观察的经验中给予的东西。“记号”总是直接的经验,而不是经验以后的东西。

       我们的(关于实在的)命题要有一种涵义,所需的唯一条件就是,我们的经验要在某种意义上或者与这些命题一致,或与它们不一致。

       现象并不是某种别的东西的征兆:现象就是实在。现象的唯一能使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东西的征兆:“它本身就是证实命题的东西”。

      

 

对维特根斯坦哲学三个时期,如果从“对语言的批判”(即意义问题)概括:

《逻辑哲学论》认为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事态的图像。

中期(即过渡时期)的哲学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是它被证实的方式。

后期,要发现任何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应当考虑它在语言游戏中的用法。

 

维特根斯坦与弗雷格一样,主要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语言的用法,并强调:

       一种形式的,真值函项的逻辑为探索语言“深层语法”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意义问题,一个命题的意义与它的真值条件有关。

 

       实在论的真理观——真理问题同命题与事实之间结构上的一致密切相关。真理的本质在于命题和事实之间有一种形式的一致性,而不在于我们经过探究而认识并开始承认这个真理。

 

       分子(复合)命题的情形直接取决于基本命题的情形。因为一个分子命题的真或假取决于这个分子命题的基本命题的真或假。因此分子命题的真或假是以一种真值函项的方式被决定的。它的意义是由它的真值条件来规定的。

 

中期(过渡时期)

命题:命题是记录当下直接的观察材料、感觉经验。命题不一定要全部由名称构成。也不一定要这样的名称来指称简单物。

假设:假设是人们提出的法则,可以用来连接由分散的命题记录的各种观察材料。假设有助于我们超出已经获得的观察材料作出预见。

 

假设的意义在于它有可能被证实,即它的可证性。

一个假设必须能预见(未来的事情)或料到(过去的事情)有可能观察的东西,否则他就是没有涵义的。假设的确证度程度之高低取决于可以用来支持这个假设的起到证实作用的命题的性质和数量。      

命题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其意义与其之为真是一致的。

一个命题在记录观测者的当下直接经验是可以被确定的、最终的认识的,它没有任何“自由的程度”,因而不可能被否证。

 

总之:

命题的意义必须联系用语言记录其观察经验的人,实际上确定这个命题的真假的方式来理解。

假设的意义也与说明各种在确证(或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或然性地确证)这个假设时所需要获得的经验观察密不可分。假设的意义在其可证实性——在于它能够被确证或否证,在于经验材料可以或然地决定它们的真假。

       假设能简单地表示我的这个经验或将来的经验,我们只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才放弃某个假设。

 

       所有实例都是肯定的,那么陈述P的确定性就逐渐地增长了。我们可以很快就达到一种对于实际的目的来说足够了的确定性程度,但我们决不能达到绝对的确定性。我们永远不能完全地证实P这个陈述,故称为“假设”。

      

后期

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言的用法具有巨大的可塑性和多样性。

       保证语言有意义的使用条件是由多种“语法规则”即各种使用条件给出的。在这些规则或条件中,意义标准占有重要的地位。

“意义与真理有区别”,“语言不可能是私人的”。

 

形式科学与经验科学之间的区别:

       其标志就是在逻辑和数学等学科中获得“形式真理”与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等经验学科中达到的“事实真理”之间的区别。

 

证实原则一方面是决定一切旨在提供关于某个问题的真理的陈述之有无意义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是用作在真伪陈述之间划分的手段。

 

       休谟——不包含有任何数与量的抽象推论和任何关于事实的与存在的东西的经验推论,不过是幻想和诡辩。

 

不可知论:由于人类能力的种种限制,我们永远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来认识真理。

       一个事实要有意义,就必须可以在经验的基础上判定它的真假。而不可知论者拒绝这种对经验证据的要求,因为他们相信某些问题是不可能由经验判决的,他们相信人类不能判断某些陈述是真还是假,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固有限制。

 

“拯救形而上学”:形而上学陈述固然不能被人或其他有限的存在物所证实,单它们可以看作是对我们问题答案的猜测。至于作出这种答案的乃是一个具有更高的甚至完满的认识能力的存在物,而作为至于的猜测,这些形而上学的陈述毕竟是有意义的。

 

“驳斥‘拯救形而上学’”:任何存在物告诉我们事情是不可证实的,那么我们也就不能理解它。在那种情况下,传达给我们的根本不是什么知识,而是毫无意义的语言,虽然也可能伴随着某些形象。但总的来说,不可能给我们增加一种本质上不同的知识,我们不能我们能知道的知识的以外的任何知识。

 

哲学的特有任务是要弄清陈述和问题的意义。

 

命题的意义仅在于它表达了某种确定的事态。——一个真命题必然要以某种事实的存在作为条件。

 

       命题的意义通过不断的定义来转换命题的形式,直到最后出现一些再也不能被定义,其意义只能被直接指出的词。命题的真伪标准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定条件下(定义给出了这些条件),就会出现或不出现某些情形。——原则上不能证实一个命题,那么我们绝不知道如何探明命题真假,命题实际上陈述的是什么。

       ——命题真的条件与说明命题的意义是一回事。

 

 

石里克主要观点:“一个陈述的意义在于它被证实的方法”。

       我们要在实际上从事证实活动之前能够规定为判断一命题为真而不需在感性的观察经验中得到满足的条件,因而也就是能够规定为判断一命题为假而必然不在经验中出现的条件。要是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该陈述就是伪陈述。它是不可证实的,因而是没有意义的。

       证实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不管它实际可行性如何,而且我们关心的也仅仅是这种逻辑的可能性。

       证实的不可能性就是逻辑的不可能性。

       原则上就不可能根据在给予物中的差别对其做出判决。

 

可证实性:给出一个陈述以理论意义的,不是伴随着出现的表象或思想,而是从这个陈述推出知觉陈述的可能性,即其可证实性。

 

区分形而上学的外部世界与经验世界:

       形而上学的外部世界被看作是某种存在于经验世界后面的东西。这里“后面”一词是指它不能像经验世界那样被认识,是指它存在于那个区分可理解的世界与不可理解的世界的界限的另一边。

 

       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超越的外部世界的存在同样都是形而上学的陈述。因此,彻底的经验主义并不否定超越世界的存在,而只是表明: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存在,都是没有意义的。

 

       实证主义哲学家认为,在哲学的领域中追求知识是在其三个主要的分支中发现的——逻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

      

       实证主义者基本上承认只有两类认识意义的陈述:

(1)     在形式逻辑和数学中的分析的,因而实质上是重言式的陈述。

(2)     在经验科学中事实的,因而允许由感觉经验来证实和证伪的陈述。

 

伦理学:

       解释为一门“事实的”学科,因而是有认识意义的。——石里克

       只是人们在其中寻找语言的“情感的”使用领域,无认识意义。——卡尔纳普

 

       对最高的规范或最高的社会准则的证明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再也没有任何更高的可以作为这些最高的规范和社会准则的根源的东西了。故,阐述这种绝对的证明看作伦理学的唯一基石或出发点的问题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因果性解释:关于人们在作出道德评价、确立道德判断时的这种心理过程的“对只配已知事件全部规律的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伦理学:“实际上用作行为标准的是什么?”——主要关注道德准则和行为的规范制定

解释性伦理学:“为什么把它作为行为标准?”——主要关注道德观念与伦理判断的解释和理解,以及它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

描述性伦理学:“实际行为是什么样的”——主要关注实际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

 

放在伦理学核心地位的问题是一个纯粹心理学的问题:因为发现每一种行为的、因而也是每一种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规律,纯粹是心理学的事情。只有具有描述心灵生活的规律的经验科学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卡尔纳普:在语言下面在两种之间做出一种传统的区别:一种是用语言来说明人应当做什么(即借助于指令),另一种是用语言来说明事实是什么(即借助于描述)。

       道德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描述的(因而在事实上既不真也不假),它便是没有认识意义的。道德陈述包含着并显示出语言的一种情感用法,他们表达某种赞同或反对的态度,用语言来影响其他个体的态度和行为,那些使用这样的道德陈述的人邀请、命令或指令别人也接受这个陈述。在此不论是作感情使用的情况下,还是在指令使用的情况下。我们都没有用语言来描述某种实际的事态。因此我们认为这种陈述是不可实证的,故它们没有意义。

 

 

逻辑实证主义者要把证实原则用作划界工具。从否定方面说,它可以作为拒绝对语言的无意义使用和对知识的无理要求的根据。从肯定方面说,它也可以用作一种方法,从根本上来阐明对科学的合理要求(即要求科学提供实例,说明语言的有认识意义的用法)。

 

证实原则的两个问题:

(1)“证实者问题”。信赖证实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观察或感觉经验的依赖,认为它们能为一个有意义的陈述提供证实,从而为整个陈述之真伪提供根据。如果说把“经验基础”和“对经验的依赖”称为有意义的陈述的“证实者”。那么这些“证实者”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它们是被确立起来的,还是本身也是可加矫正的?

(2)“证实原则的逻辑地位问题”。有意义的陈述分为两类:即分析的(重言式的)陈述和可以用经验来证实的陈述。无论是重言式的必然真却空无内容或是经验的偶然真或假都无法说明证实原则的逻辑地位。也就是说证实原则本身无法说明其自身的实证性,那证实原则有意义吗?

 

强的证实和弱的证实: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曾论证过,需要承认某种基本命题,这些基本命题若是真的,总会绘画出基本的事态(原子事实)。维特根斯坦认为,这些基本命题是由名称构成的,每一个名称都指示一个对象,基本命题的名称之间的每一种逻辑联系都描述逻辑上可能的一种事态,即每个对象之间一种可能的配置,他一方面说明一种恰当的表达知识的语言是在那种基本命题中有真值函项的基础的,另一方面说明一种恰当的本体论是需要一些由简单对象配置而成的基本事实的。

 

命题不同于假设,命题可以直接地,确定地被证实,而假设的建立和确证则总带有一定程度的或然性,并且其确定性随确定有助于提出假设的证据数量的增多而增大,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建立起来。——强的证实

报告观察材料的基本陈述与被称为“假设”的陈述在逻辑地位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切经验陈述实质上都是“假设的”。——弱的证实

 

       即使是物理学陈述的意义归根到底都存在于作为证据的感觉材料的无穷连接之中。科学的唯一对象不是给予的经验本身,而是只配着经验之间连接的原则。

 

       一切都取决于观察陈述所特有的直接性。这些观察陈述之所以受到重视(它有绝对有效性)或轻视(它不能作永恒的根据)都是由于其直接性。

 

卡尔纳普的后期思想也放宽了这种经验主义观点的范围:从强调确定性和完全性的证实转变为承认一切事实陈述都具有假设性,因而承认这些陈述只能有某种程度上的或然性或确证性。

 

证实原则的逻辑地位

    “如果任何既不属于数学,也不属于对事实的经验研究的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那么这句话本身又是否具有意义?

      

       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仅仅是一种“活动”,不存在任何可以在事实上判定为真或假的哲学特有的命题。就此而言,他为了论证哲学而使用的语言,也是“没有涵义的”。如果证实原则没有意义,它就不陈述任何东西,也就不能认为它所陈述的是真的。

       卡尔纳普认为:承认哲学特有的作用和地位就在于承认它是科学的逻辑。科学的逻辑乃是科学语言的形式结构理论,即科学语言的逻辑句法。逻辑句法与各种形成规则(规定用科学语言的原始符号建立命题的方式)和变形规则(支配从某些已有的命题得出新命题的规则)有关。把句法看作是一个在一门经验科学的语言的范围之内构成该学科的各命题之间的形式上和句法上的连贯性与一致性的问题。这便把证实原则看作是一个约定选择的问题。这就削弱了实证主义一开始的要求,即为语言在科学中的有意义使用和在形而上学中的使用之间做出明确的分界提供一个牢固的基础。被归结为某种约定的证实原则失去了许多它一开始就被赋予的力量和彻底的破坏性。

 

       维也纳小组实际上在把证实原则当做一种约定接受,他们只是提出某种有意义的定义,这个定义规定了人们认为可以提供经验知识的命题事实上在其应当满足的定义。

 

       艾耶尔承认,证实原则具有一种作为定义而非经验假设的地位,它是劝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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