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国内如何起诉中国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工作、生活以及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发生矛盾、纠纷甚至到法院打官司的机率也就增加了。

外国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暂时停留、短暂居住或长期定居。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外国人在我国起诉的条件、手续不同。
第一,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第二,根据国际法理论,外国人的待遇一般可分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外从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可以看出,外国人在华期间,各项民事权利受国法律全面而平等的保护。外国人在我国是被授予国民待遇的,即在同等的条件下,外国人和中国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习惯法方面,除一般的民事权利外,给予国民待遇,还包括在诉论权利方面,即居住国不得对外国人在诉讼时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域外证据和文书需经公证、认证。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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