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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继承人时,堂兄弟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2022-10-10 10:33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在遗产继承方面,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即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现实中也会引发一些纠纷,比如会有人出来主张代位继承。遇到这种情形,该怎样进行处理呢?陈律师以一个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说。

张三是保定某乡镇的村民,长期过着单身汉的日子,他没有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已经过世,只有一个堂哥张二跟其有血缘关系。后来,张三因车祸突然去世,村组织为其处理后事时发现其名下有房屋一座,另有存款12万元。而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及银行存款的存单,都在其堂哥张二的手里。村组织认为,张三没有直系继承人,也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属于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要求张二将张三的遗产上交给村组织。但张二认为,自己是张三的堂哥,主张其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拒绝了村组织的要求。那么,张三的遗产该怎样处理呢?张二是否能代位继承?村组织的诉求合理吗?


陈律师普法——

本案涉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问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又没有人受领遗赠。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形,有原因如下:第一,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第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第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民法典》 第1160条规定了处理方式如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那么,从本案来看,张三生前未婚,无妻儿、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唯一与其有血缘关系的是张二,但张二与张三之间属于堂兄弟,因此张二不属于张三的法定继承人。由此可知,张三去世后,是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同时,张三生前也没订立遗嘱,也没有立下遗赠扶养协议,这些情况最终指向了一个事实,即张三没有遗嘱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他的遗产应当认定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该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即村组织所有。因此,村组织的诉求最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张二所主张的代位继承,按《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显然张二根本不具备代位继承的条件,他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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