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正研究|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实现以物抵债的法律问题简述
法以正研究|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实现以物抵债的法律问题简述
原创 法以正 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 2023-08-21 07:00 发表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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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受疫情影响,经济案件急剧增加,许多债权人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名下账户无资金可执行,仅知道推动法院拍卖、变卖债务人名下动产、不动产(统称“财产”),以期执行回款实现债权,但存在部分财产均无法成功拍卖、变卖,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经笔者了解,部分债权人不知道可以就财产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弥补损失。故今简述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实现以物抵债的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01
执行阶段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故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却流拍后,债权人可以通过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实现以物抵债。
02
执行阶段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的注意问题
1.注意以物抵债存在顺位要求
根据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故实现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可区分为优先受偿债权人和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的权利要优于一般债权人。其中优先受偿债权常见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
2.注意以物抵债的是否需补交价款差额
根据规定,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故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前,应当注意抵债财产与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是否存价款差额,综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申请以物抵债。但需注意的“应受清偿的债权额”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为其自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金额或其在执行阶段的申请的执行债权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是指执行法院在存在多个债权执行的情况下,依法计算多个执行债权后分配的可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并非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或其本身的执行债权金额。故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前发现要补交差额的,应当了解债务人被执行情况,是否在多个执行案件或债权人性质等,了解执行法院对以物抵债补交差额的认定,避免最终补交差额的款项远超预期。
3.注意优先受偿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同时存在时申请以物抵债的利益判断
优先受偿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同时存在时,若优先受偿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无需一般债权人同意和无需向一般债权人清偿债务,即可按照执行程序实现以物抵债。但若一般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司法实践中不仅需优先受偿债权人同意,还需要一般债权人向优先受偿债权人清偿全部优先债权后,方才能实现以物抵债,否则人民法院在该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一般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请求。故在上述情况下,一般债权人若申请以物抵债,应当综合考虑抵债财产价值、清偿优先债权款项、财产过户税费、执行费用等情况,避免得不偿失。
文|刘向东
审核|殷成成
排版|殷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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