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应该进入刑法么?
纯个人见解,首先阐明一下我的观点。
本人既不完全支持也不完全反对。凡事都有两面性么。
声明一下,虐待动物者个人认为其性质挺恶劣的。但可以分开算,猫猫狗狗这些流浪宠物,甚至是所有哺乳动物,它们受到人为故意的恶性伤害时,作为一个心理健全旁观者有几个人会没有那么一点点的怜悯。这丝怜悯之心会使大部分善良的人感到心里不好受吧。
打个比方吧,比如说我当着很多人的面踩死一直蚂蚁,会有几人感到不适?但我弄死一只冷血动物或者是鱼呢?这时会有大部分人开始感觉不适了吧,但大部分人还能够接受这种不适吧。但把对象换成哺乳动物呢?如果是猫狗这样的宠物,我大概率会被群众揍吧,最不济也得去派出所一趟吧。哪怕是当街虐待一直老鼠。。。大部分人都会感到厌烦吧。。。甚至是会吓唬小朋友的。
所以我感觉要想对虐待动物者加以管束的话,首先得分施虐者的施虐场所,比如说当众施虐,或者说利用网络、视频等工具进行传播的应该纳入司法范畴,毕竟这样的行为会对大部分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或者说心理阴影。我不知道现行法律有没有(传播血腥暴力之类罪)如果有直接可以套用,如果没有我建议(当然没啥用,只是表达一下罢了)可以加上一条《传播血腥暴力罪》。
最后我想说,虽然我不建议对没有造成广大影响的私人虐待动物行为加以管束,但并不代表我对其认同,毕竟这样的行为会引起人们的不适跟反感,我当然也不会例外。。。 但就像罗翔老师说的那样,法律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不应划线太高。我认为法律所能保护的是我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我们的生活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