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加班、加班费、调休的相关规定
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咱们国家对于加班、加班费、调休的相关规定。

一、工时制的分类
想要明白加班,首先要知道我们国家关于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又被称为“特殊工时制”。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又规定了非全日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8〕3号)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时间计算方法如下:(一)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二)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三)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四)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一)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二)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三)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供销、轻工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非全日工时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对加班有哪些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调休
1、国家关于休假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2、加班费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3、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4、关于综合工时制的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5、关于加班的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