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杨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务工,从2019年7月开始,杨某经常在微信上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聊天,双方言语亲昵,常有小额转账往来。
法院裁判
本案焦点在于:杨某、郭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杨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65200元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杨某并未提供郭某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了杨某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好好好的!”等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及杨某向支付宝账号“遇见”的转账记录,
对于前述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真实身份及与郭某之间的关系,杨某并未举证证明,故根据杨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
其二,聊天记录中,双方言语亲昵,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同时,转账金额多为不超过2000元,且转账多数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
律师观点
首先,情侣等特殊两性关系中,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小额给付,如“520”“1314”等,再去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根据生活经验可认定为无偿赠与,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其次,小额的微信转账,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民间借贷。
最后,通过微信转账的借款,如双方并未出具债权凭证,则应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记载的信息中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合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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