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or无效?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一种则是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达成一定协议,心平气和地共赴民政局登记机关,友好地结束这段感情。所以,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产物。
诉讼离婚,则代表着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已到无法调和的阶段,必须诉至法院,借助法院的力量来帮助双方解除婚姻的方式。离婚协议在此种离婚方式中并不起作用。
但实践中,极易出现另一种情形,夫妻双方在婚内确实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未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反而,因一方后悔,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最终对簿公堂。那么,对于双方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斟酌?

案例:胡某某与丈夫周某于2018年结婚,二人感情一直不好。某日,夫妻俩因琐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周某未加以考虑,便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但第二天,周某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胡某某不同意,于是,便诉诸法庭。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实际上出现过不同的声音:第一种声音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基于自愿意志而签,签订的过程中,未有任何一方采取胁迫或遭受胁迫的情形。故,该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同时,法院应当认可该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离婚协议双方达成的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
第二种声音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依赖于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也就是是否离婚。倘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经构成离婚的情形,则需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倘若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则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第三种声音认为,周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则表明周某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迟反悔的态度,因为周某反悔,故离婚协议并未生效。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最终审理实务中倾向于第三种。
一、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
二、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法院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三、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加关注咨询!
律师联系方式:1590073542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