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森堡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预备国名、预备首都、预备国旗、预备国徽和预备国歌)
第五章 预备国名、预备首都、预备国旗、预备国徽和预备国歌
第一条 基本解放里森堡全境后,启用以下条款。
第二条 里森堡社会主义共和国更名为里森堡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首都是卢伦贝格。
第四条 国旗待定,预全国人民参与制作,底色为红白。
第五条 国徽待定,同国旗。
第六条 使用《国际歌》(L'Internationale)为代国歌。
第七条 国旗、国徽、国歌神圣而不可侵犯,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以任何形式侵犯。
第一条 基本解放里森堡全境后,启用以下条款。
第二条 里森堡社会主义共和国更名为里森堡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首都是卢伦贝格。
第四条 国旗待定,预全国人民参与制作,底色为红白。
第五条 国徽待定,同国旗。
第六条 使用《国际歌》(L'Internationale)为代国歌。
第七条 国旗、国徽、国歌神圣而不可侵犯,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以任何形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