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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硕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虚拟人格化的XXX能否妥帖为人类服务?

2022-12-02 18:04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据一些个IT时尚达人描述说:目前社会发展进程已步入AI时代。特别是这类人工智能虚拟人格化的XXX是否可以妥帖的为人类服务?是否符合人类社会伦理等问题?很值得推敲。不过,在当下特别要注意的是虚拟人格权的一些问题。虽然实务与理论和特别的案例有很多不同,实务中很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维权艰难,但是下面案例还是可以供大家参考的。

甲自行开发并运营了一款智能手机APP,在该APP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助理”,设定“AI助理”的姓名、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助理”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乙算是个众所周知的人物,在乙未授权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乙的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助理”并成为了产品亮点,同时,甲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乙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助理”的功能。乙认为甲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且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管辖权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乙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乙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助理的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乙的虚拟形象,甲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乙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助理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乙真实互动的体验,甲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甲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激励、策划、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甲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未经同意使用乙姓名、肖像,设定涉及乙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乙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甲向乙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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