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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民法典》中的最红的目的条款?

2021-10-21 12:17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高云

 

你知道什么是《民法典》中的“最红的条款”吗?

 

有人说,这个条款可以用其他条款代替,写不写都无所谓。实际上,一旦牵涉到合同效力认定、履行、违约责任分配、实际损失认定,甚至违约金是否合理等,都基于这个条款来判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双方需要事先在合同当中有明确约定,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才能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中越发强调该条款的重要性,需要依据合同中该条款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予以判断。

 

法院大大都这么认定,那你说,这个条款是不是《民法典》当中“最红的条款”?

 

到这,应该能够猜到这是什么条款了吧?

 

对!就是——合同目的条款

 

万言万当,不如一写,来来来,跟着高云合同六法实训营的学员,一起学会写好这个“最红条款”!

 

如何写作合同目的条款?下面有一道题考考大家:

 

假设你是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法务,你们公司主要向国内各大生产厂家提供生物测试试剂。因为技术独特和先进,你们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产品经常供不应求。

 

现在,某生产厂家希望以特别高昂的价格,买断你们公司每年生产的70%左右数量的产品,要求合同期至少3年。

 

请你站在生物公司的立场上,起草一份与生产厂家的《产品买卖总协议》,老板强调希望将对方的责任规定得严重一点。请你根据上述要求,写作一个范围宽泛、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合同目的条款。

 

 

对于上述问题,第四营的同学们学完合同六法写法篇(下)后,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下面我将一些精选回答展示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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