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通俗杂谈(二)
之前,所提到的黑格尔对多与一的扭转只是一种方便理解的比喻,接下来的内容便是需要一定思考了,我会以通俗地方式来说明黑格尔的哲学革命究竟是什么?并且在此基础上你会理解,为什么谢林,海德格尔,德里达都是没有完全理解辩证法。 辩证法不是一种历程,也不是逻辑,而是一种实存。 小逻辑: P87(2)“无”抵达“有”的过程,包含着“无”的规定,看似是“有”可以否定自身规定抵达“无”,却应该在此同时承认,“有”所具有的规定,需要“无”的否定,一切直接地作为规定的似乎是本体的世界,都具有向着对立的“有”或者“无”的转化。 继而P88(1)提到,可以被称为某些本体论,世界之前的“无”也应该是有。 绝大多数观点认为,黑格尔之存在论只有世界之后的感性地位。而无世界之前。 实际上,有即是无不是从他的表面或者从他所类比的层面上去理解的。有与无不是一的同一,而是指出了有一旦规定便具有之于无的否定性。如果具有这种原初的同一,或者说可能有什么终极的对立,剩余中被消解,运动等等,也只是使得存在处在一个无限后撤的观念中。如果不在概念的逻辑学中抛弃同一,则世界既无背景,也无运动。因而必须具有最小的排斥,最小的剩余,最小的矛盾。注意,这里我还没有彻底说明白什么是最小的矛盾。 这里的伏笔在于,“最小差异”是什么?它是又一个原初,还是说存在一个理念上,或是实在上的最小差异?我们应该首先这样理解,世界对于同一的排斥,包含着逻辑自身存在时,所有世界杂多的对象并不会为此构成同一的质,相反,而是差别着的且不断差别着的本质(世界通过逻辑表现出了自身的不完备),为此,如果我们以理念规定判定自身自然时,就应该是差异的自然。黑格尔将哲学中的世界本体,逻辑,历史,看做了一种世界。并为此给出了一种对世界状态的描述,定在的状态。 那么问题就来了,就一切定在之彼岸,全部看作运动着的未知?或者说不断运动和最终的绝对精神,哪个才是黑格尔的世界精神的最终归宿? 这一段留下了大量的问题,然后开始解答。 P89(b)在定在中的物质/概念,无非是等待被否定的对象,“无”在发展出来之前,是正在否定着的“有”,而运动的对象,即有,也是想着彼岸之无否定的对象,如此在彼岸之有又是这种潜在的无的又一次否定的对象。 P90(a)这就说明一切作为有和无,都是规定着的东西,就是存在的东西。 要理解存在是规定性,就要理解存在既然朝着一个世界精神的现象界展开,那么,世界就是存在潜在的东西,或者说,符号世界是潜在的东西恰恰才是逻辑的,否认两者互相潜在,互相否定的关系,是悬置了其实本就可见的实在的对象,而去以定在在概念反过来约束了自身(我们马上回看到自在存在真正的判定是反哲学的)。 P91在取消有无,或者说取消作为某种定在可能的第一性地位后,将运动至一种状态,看做规定性的一种规定态,为“质”(我应该替黑格尔说,质就是定在),自然界本身自在存在时是一种总的质,而后又是自为存在为一种质(而后我们会更清楚这句话的含义),质是相对于质所否定的若干历程而言,质的一次否定,一次规定的运动都被看做一次质的转化,则此在的质是又能成为经历一次量的变化而变成一种新的质,或者说,那一种量经历质朝向自身的一次否定转化为一种新的量,再者,这种质相对于那一种量而言,自身又是一种量,量对于后者而言,自身又是一种质。 要看到,虽然质又是量,但是在世界精神中,往往又是有似乎是确定的判断,判定为一种质的历程(黑格尔之后会讲,这种质就是本质)。 质各方的运动差别在于,仅仅是不同的定在,那么就是不同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恰恰又是几千年哲学历程中乃至今天哲学家中的种种形而上的影子(不停复活的定在状态),而黑格尔撤退到这里,就不在为规定设立任何时空态,不具备逻辑。而反而在规定中复活的哲学规定,却需要各种逻辑为前提,如果这些规定达到了自身的完备,否定了自身,又恰恰是那个他们痛恨的黑格尔的纯规定。 P92(b)因此判定,存在为规定性,规定性是有限的否定(这里的有限是质的有限度),提到,一旦离开规定性的对象,只是一种抽象的“自在存在”。 【ex1】质上的规定,似乎是说,万事万物的同一规定,但是这是一种误解,运动之同一规定,先决在于各质包含着同一的关系与差别的关系,也就是说,运动是差别的不同定在,从质向着潜在的质的变化,我们已经说了,事物定在时,便具有规定,而规定便具有潜在的向着规定的否定,也就是说,质自身就包含着对质所否定的一切要素,而具有各新的质。(于是我们的教科书便对此有了一个总结,事物是既对立又同一的。) 质向着差别的运动,又是自身的运动,不如说,任何规定性只是自身的运动,联系到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对精神即现象的世界判定,可见这是一套整体的世界判定(不过,应该说精神即现象是不准确的,是精神即现象界)。所以任何两质的看似是外在不一致,其实又是不一致的内在。有些观点认为(开头提到)这里应该存在一个最小差异(剩余),但我们只能说,事物具有了存在(规定性),即是有了规定之否定了。(如果对这种前本体论的运动还有疑惑,请回到P90) P94那么,事物之规定,即代表着事物之有限,则包含着对有限的质的否定,这就是完整的事物运动状态了。 P95有限的自身运动不断否定下去,就形成了无限,一旦事物不断运动规定自身,则为“自为存在” 【ex2】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差别在观念上是持定在的。而规定性的运动又表明,当改造世界时,便处在了自身的改造中,因而是自身定义自身的过程,是把质运动为新的质的过程,这种运动状态便是自为存在的状态(却还不能称之为自为存在),反而说,哲学的思辨,一般特指形而上的思辨,把定在的规定看做永恒实在的恰恰是自在存在的状态。因为自身思考世界,是世界朝向我的反应,是我之现象沉思为自然界所定义。因而反而是落后的定在状态。 马克思便察觉到了定在和实存的先后关系,以此说明了哲学家是世界认识上,其实不如劳动人民。 P97(b)规定性中包含了否定性,使得现实质到观念上的质(这里,我已经滥用了两个概念,而后我会在总结中修正),各质之间存在着彼此排斥地运动,因而由存在转向逻辑时,一方面是各自闭合,各自完备的判定(多与一,有与无,有限与无限),另一方面,各自的否定(或者说,在朝向一方时否定是完备的,在朝向其他量时,又是运动着的下一规定了) 【照马克思的修改,这里运动朝向新的质后,原质就成为了一种自在存在了,那么自身逻辑也就完备而剩余了,也就说,在定在中完备,而在现实中剩余了,事物具有规定而言,同事物具有完备逻辑是自然矛盾的。】 P98(c)这样来说,任何规定性只有确实地达到自身后,才是否定自身的,事物的缺陷是事物保持自身运动的内在不一致条件,任意质在自身诸环节没有否定前一环节时,则不具有否定下一潜在各环节的规定性。那么也可以说,潜在之环节的否定是前一规定性中尚不可否定的潜在之潜在的别质。(我的教科书将其总结为一个重要的原理,否定之否定前进,不过,更准确说不一定能叫前进,同时也更应该成为无限地有限之否定)。 【ex3】注意,这样,我们所规定的质,则不能预见一种确实得对象,或者说要么是实存的质,要么是过去定在的质,实存的质又不一定在人类世界中盲目存在。因为如果说要确定诸环节完成了否定同时诸环节又没有各自在更小的质的单元上运动,一定是指矣已经确实完成的诸环节的质可以被现实的认识到,任何预见性的把握,所感性感知的对象又不是那个质了。 这就好像,我们往往只能说一届奥运会我们拿了多少个金牌同时说我们在个项目上拿了多少金牌,但是在当下举办的一届奥运会上,我们无法规定在诸项目上那多少以此来确定总共拿多少金牌。但是又确实有个质是代表当下时间实存的我们总共的现有的金牌和各项目的金牌。 P99(B)在我看来,概念中的量不只是指规定不变的运动,其实只是并不在人类实践方位中的运动。所以所谓量的存量之变总是相对的,而质的运动是绝对的。量决定了质的规定,这句哈应该理解为一种规定决定了另一种规定。自然界而言,质就是绝对的量,量就是绝对的质,而就人类世界现象界而言,采用质还是量(比如我们是拿获得金牌的过程还是拿金票的结果来界定荣誉,拿比赛的名词还是内容来界定参与者的实力)都是在实践方位中的。 【eg1:红是质,而构成红的诸环节也在运动,不过对于人类社会而言,这些环节对于改造世界的实践而言是分支,暂时不重要的,人类社会还没有达到普遍的任何居民的艺术水平要把各种红分开为不同质的程度。】 【ex4】我们要分清两点: 第一,质绝对地成为量并不是至上的,先进的阶段,相反,这是自然界自身落后的阶段,这代表自然界不具有实践改造自身,作为实践的方位,自为存在的规定。 第二,我们于是发现,不同的运动中,量有时也成为质,质有时也是一种量,作为质还是作为量,都是根据定在的事实情况而定的。大的质中包含着小的诸多质,量中又包含着诸多不同的量变。 (我们的教科书把这种转化总结为各种对立统一的矛盾互相转化的结论,之后,我们还要为这一结论证明,被包含的质中也会成为包含对方的关系) P104诸环节不但形成不同的质,形成质或量。且就事物包含的量的不同,一种量,又包含其他量,一事态中具有诸多其他事态,一种质又是包含在自身的规定的某种别质中。一种质中诸环节否定后,原先受包含的质又成为了包含原质的质,反之亦然。 【ex5】不难发现,这样,存在一种互相变化,普遍联系的规定在自身中运动起来。 而后,黑格尔所规定的诸环节,无非是定在的各种已经展现出的变化,这些已有的加之将有的种种运动都是定在的运动。这一定在的运动的规律就是使得一切规定在自身运动中来到自身,即从现实中回到现实,回到一个事态,即实存,这一实存的规律就是辩证法。 结论一:存在即规定性 结论二:规定性诸环节构成任一质。 推论一:定在既成为质又成为量。 推论二:一切质包含了其他所以质,因而包含了所以规定性。 结论三:辩证法就是规定性。 推论三:辩证法即实存的规定,那也就是所有的规定。 问题:这一推论当延伸到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P112:对概念中的本质,根据辩证运动,黑格尔得出如下两个结论,一:本质是设定起来的概念,二:还未完成回到概念本身。(这里就是黑格尔开始出现大量错误的地方,我会逐一修改) 这样规定性同概念的差别在于,概念不是规定本身,而是一种异在的规定,不过,异在规定并非不在自身之中了,而是包含了自身(包含了片面的联系),为假象。 【ex6】稍稍具有反思的人便会注意到,这里具有诸多疑问,如果本质对于存在之设定是不完备的,那么,所假象的对象是什么?答案在于,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假象。一切假象只是作为对某一质中本质认识过程中,对其他质的潜在的掺杂。即认识不准确。就规定性而言,无论否定之向,向一处运动,都是否定的不彻底,应该说就所确定的那个质来说,所包含的质使得他不彻底了。【关键内容】这样的确定的一个质又好像包含了其他的质的本质不定状态,本身又可以看做一个实存的质,当达到那个似乎是当时预兆的一个确实的质时,它有包含了未来的它质的内容,可这个它质又可以看做一个新的质,如果说把这个现实的质看做不完备的,那理应该在每一个规定性下那个质都是不完备的(由此可见,黑格尔在运动与绝对精神的选择中失败了)。 假象包含着真理,真理当然也就因此具有假象,又互相转化(我们的教科书也简单地抄下这一原理)。 所以质就是本质。 P114可是,我们还要更进一步理解本质,本质可以包含所有可以为质的东西,反过来说,任何质可以反应为本质的东西。同时,黑格尔可能是没用意识到,这样的本质作为一个质,既然已经同一班的质产生了差别便不是同一种哲学方位了(按照马克思的认识,可见,应该是先有本质,而后具有质),本质就是人,或者说就是自然界的感性活动,黑格尔已经自己说出来了:区别即包含有假象或中介在内。中介作为本质表现为感性活动之精神现象(黑格尔早在精神现象学中颠倒地说明了人是如何理解质,如何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了,不过,它对于自为存在的看法完全是错误的),这样,社会总体便是一个庞大的自然界的质(人化自然),并有诸多环节构成。 【ex6】因而,一些观点认为定在的剩余才是存在,是错误的,这种剩余无非是其他的质。应当把所有这样的运动看做质本就不完备的运动。 P115各质在同一性上的表现为本质的过程,是一种质形成的过程,包含对其他的否定,使得诸环节从其杂多中通过否定一部分,达到一部分。成为一种新的质,可以认定为同一的质(这一观点特别重要,尤其是当辩证法回到现实时,以认识共同体特征时就是如此)。在观念上,这一同一被描述为否定的特殊性(其他质),形成事物判断的普遍性(也是一种质),同样,事物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互相转化不断运动的。而后黑格尔将事物诸概念的本质运动加以说明。 【ex7】只有一种结论,那就是本质就是质,而我们只要把我们所在质那里看见的所有结论照搬过来便能了解本质,不仅如此,可以了解作为本质论的历史上形而上学和现实对象的规律,而当我们认识到本质才是先于质的,才能发现,或者说彻底解决开始的问题,向我展开的世界,我(世界)本身就是不完备且绝对潜在着否定的自身而运动着的。 【ex8】可见,在本质之前,规定性就是运动着的自然界,黑格尔搞错了,世界之所以运动,在规定性之现实是从实存开始的,而黑格尔把实存看做了规定性的结论。实存的自然规定(回到P87)存在就是潜在的概念了。潜在被否定为质的概念,而人的意识的产生则是实存自身的潜在。世界本身实存便包含着对自在的实存的进一步否定。自然界本就是诸多环节的否定运动,人类也许是使得在一个大的量变中,是概念中的一种质(自在存在)转向自为存在。任何将这里的剩余/差别/原初看做辩证法的第一性都是错误的,仅仅是不同规定的质互相联系的环节,将这种对于人类世界有所意义并用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中的观念物(质区分与本质的作为整个质的同一)看做辩证法,看做作为存在的定在,都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你已经收到谢林,海德格尔,德里达等哲学家的影响,你可能理解我这里在说什么。 【ex9】之后,关于通过辩证法运动使得世界联系起来,精神即现象界的意识形态发生学等等都是小逻辑的前提下的精彩断论,不过,对世界如此深刻的认识背后又具有哪些致命的缺陷呢?辩证法的颠倒又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