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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35

2023-02-01 01:44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035 死刑的存与废

一、贝卡利亚的四个观点

1、 贝卡利亚是第一位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其《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论点依然基于贝卡利亚200多年前提出的思想。

2、 首先,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国家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去。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

3、 其次,他认为死刑没有效果。死刑是为了威吓民众,预防犯罪。但死刑起不了这种作用,根本无法预防犯罪。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最容易触动人们感觉的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执行时间短,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为了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需要月月杀天天斩。故其认为,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

4、 再次,死刑可能产生反作用。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使得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非常强势,受刑人非常弱小,两者力量对比悬殊。人们会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

5、 最后,死刑可能会让人们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地谋杀。死刑可能摧毁人们千百年培养的温和良善的性格,激发人性深处残暴的成分。死刑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用法律来作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会彻底丧失。

6、 贝卡利亚认为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起动乱的危险,或者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死刑就变得必要了。

 

二、为什么需要死刑

1、 社会契约论提出者卢梭认为,死刑是合理的,认为人为了组织社会,会同意在必要时允许国家处分自己的生命,与第一个观点相悖。

2、 贝卡利亚的其他三点理由其实都是功利主义的论证,只考虑死刑的效果,但并没有考虑死刑本身的道义价值,从根本上否定了报应主义。而忽视报应的预防犯罪很有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3、 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

4、 如果对谋杀不保留死刑的话,会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也难以安慰受害人的家属。当受害人的家属得不到安慰的时候,他们很有可能会复仇,同时它也会伤害民众朴素的正义感。

5、 呼吁保护犯罪人的人道主义十分伪善,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

6、 死刑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选择犯罪,自然也就预见了行为的后果,对他的惩罚是对他理性选择的尊重,而刑法也可以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黑格尔)

7、 死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当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补偿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其他代价可以补偿他人的生命。

 

三、法律只能约束邪恶,无法预防

1、 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显然事与愿违。

2、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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