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人同时存在,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谁来偿还?
【原告诉称】:
陶某4无子女,其与张某是再婚夫妻,蔡某1的母亲陶某5与陶某1、陶某2、陶某3是陶某4的姐妹。2018年8月5日,陶某4立下遗嘱,将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陶某5、陶某1、陶某2、陶某3各继承25%。
2018年10月5日,陶某4立下补充遗嘱,在维持前一份遗嘱内容的前提下增加了证件保管和后事办理的内容。2018年10月16日,陶某4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陶某4因重病治疗,向陶某5借款20,000元。
2020年10月17日,陶某4立下遗嘱,将陶某5继承的份额转赠给蔡某1,维持了前两份遗嘱的其他内容。2020年10月21日,陶某4死亡。2021年3月10日,张某将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出售给他人,取得房屋出售款2,120,000元。
蔡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处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出售款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蔡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1,060,000元;2、被继承人陶某4所欠陶某5的借款20,000元由张某偿还给蔡某1。
【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是以张某母亲的房屋动迁获得的动迁款购买,动迁时张某母亲已经死亡,安置对象中并无陶某4,至于借款,也不应由张某一人负担,故张某不同意蔡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陶某4于2020年10月21日死亡,生前无子女,其与张某是于200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的再婚夫妻,蔡某1的母亲陶某5与陶某1、陶某2、陶某3是陶某4的姐妹。2018年8月5日,陶某4立下遗嘱,将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陶某5、陶某1、陶某2、陶某3各继承25%。
2018年10月5日,陶某4立下补充遗嘱,在维持签一份遗嘱内容的前提下增加了证件保管和后事办理的内容。2018年10月16日,陶某4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陶某4因重病治疗,向陶某5借款20,000元。2020年9月1日,陶某5死亡。
2020年10月17日,陶某4立下遗嘱,将陶某5继承的份额转赠给蔡某1,维持了前两份遗嘱的其他内容。2020年10月21日,陶某4死亡。
2021年3月10日,张某将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出售给他人,取得房屋出售款2,120,000元,该房屋是以张某为购房人于2011年1月6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
2021年10月28日,本院就陶某4的其他遗产做出判决:陶某4的证券账户资产207,688元由张某继承。
在审理中,陶某5的丈夫蔡某2与女儿蔡某3、蔡秀梅表示,对陶某4所欠陶某5的借款放弃继承。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陶某4所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均予认可,故陶某4的遗产应按其遗嘱由陶某1、陶某2、陶某3与蔡某1进行继承和接受遗赠。
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是在陶某4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张某未就其所称购房出资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动迁款提供证据,故该房屋应为其与陶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出售房屋所取得钱款的一半应为陶某4的遗产。
至于陶某4向陶某5的借款,由于法律规定了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而根据张某已经取得的遗产的金额,该借款应由张某一人负担,由于该借款的债权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中除蔡某1外均已表示放弃继承,故该债权由蔡某1继承。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蔡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1,060,000元;
二、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将陶某4所欠陶某5的借款20,000元偿还蔡某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蔡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共同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蔡某1、陶某1、陶某2、陶某3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