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怎么办理监外执行?有这5个程序!
一、怎样理解暂予监外执行?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罪犯因身体情况不适合在监狱服刑的,也不适合在其他场所关押的,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可以采取暂时不予关押的,在监外执行的刑罚。
2、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决定暂时不予收监,或者收监后决定更改为暂时监外执行的,已经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由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3、对于可能自残自伤的罪犯,不适用保外就医。
4、罪犯确实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开证明,再依法根据程序审批。
5、如果发现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及时对罪犯收监。
6、在罪犯保外就医以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但是刑期还没执行完毕,或者其他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发生的,应及时收监。

二、“暂予监外执行”要如何办理呢?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或分监区集体研究,并且提出意见,经过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根据罪犯的病残鉴定结论,监狱内部集体研究审查。
3、经过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该确定取保人,并且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由取保人将其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到。